被查前2个月还在收钱 周清玉判了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消息,11月5日,长春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查明,周清玉在2023年3月仍有受贿行为,而他于2个月后(2023年5月)官宣被查。

周清玉(中)受审 图源:长春中院

公开资料显示,周清玉出生于1962年9月,河南罗山县人,他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多年,2011年任国家开发银行纪委书记,2016年任国开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他还曾担任中央第三巡视组副组长。

2022年7月,周清玉被免去国开行相关职务,2023年5月官宣被查,同年11月被开除党籍。

处分通报称,周清玉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执纪违纪, 甘于被“围猎” ,与不法企业主沆瀣一气, 大搞权钱交易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 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长春中院通报,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 周清玉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非法收受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清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周清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周清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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