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网络生态 打击直播卖惨等欺诈营销行为 法治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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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一级高级法官周加海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大数据杀熟”、平台强制“二选一”、干扰搜索引擎排序、制造虚假流量等新类型案件,保障网络环境中的公平竞争,同步加强前端治理,引导和规范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比如,对直播卖惨等实施欺诈营销的行为,相关法院向平台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净化网络生态。

数据

周加海表示,科技创新成果往往是以智力成果形式呈现出来,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算法、生物技术、量子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鼓励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创新发展。

比如说,在“导航电子地图案”中,相关法院明确,手机常用的导航地图构成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比如,在“大数据追踪系统案”中,相关法院认定,算法技术是权利人付出劳动的一个智力成果,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这些案件的裁判,都有力促进了新技术的创新发展。

在激发新型生产要素活力方面。他说,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依法稳慎平衡好数据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让数据这个新型生产要素释放出最大效能。

比如说,对于爬取平台数据的行为,人民法院通过相关案例明确,利用技术手段未经允许爬取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并使用,实质性替代原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裁判规则的确立,有助于保障、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此外,人民法院也在不断探索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努力以新质生产力促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据介绍,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建设数字法院,力争到今年年底实现全国3500多家法院都能够在“一张网”上办案办公,促进审判工作和诉讼服务进一步提质增效,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净化网络生态

非排他性竞争和排他性竞争属于正当竞争吗

非排他性竞争属于正当竞争;排他性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市场秩序和市场规则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竞争。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违反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合理原则和市场规则,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干扰和破坏作用。 2、不正当竞争一般都直接和严重地损害竞争者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 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等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混淆行为2.强制性交易行为3.行政强制经营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7.低价倾销行为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诋毁商誉行为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 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电子商务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随着信息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运营模式在我国日益普及。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经济的脚步,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一个新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 一般来说,狭义的概念是指在开放的国际互联网及其它网络的环境下,通过服务器的运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平台以其开放性,交易的便捷以及网上实时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其便利的购物方式。 但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也使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它也成为一些人交易违法产品的平台。 例如近日,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的辖区内就查处了一起通过网络购物方式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的案件,涉案经营户从进货到销售全部通过网络和快递公司完成,交易过程非常隐蔽,对工商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1、完善硬件设备,构建网络环境。 目前,有的地方电脑虽已普及达到办公自动化,但有多数工商所和基层科室都无法浏览INTERNET网,无法涉足网上监管; 2、电子商务登记、查询、统计分析等软件建设本地化。 目前各地都有比较成熟的登记受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查询、违法广告监播等系统,如何引进、怎样本地化、后期如何维护都是亟待解决; 3、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 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 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 各地无法自成体系。 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 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发布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 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责任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责任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 );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监控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责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操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一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工商局可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 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 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 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二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监管离不开电子网络手段。 各局均由信息部门的“红盾信息网”进行登记备案。 其监督管理采用“不告不理”的做法,即电子商务“受害者”通过点击“红盾信息网”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才介入管理。 换言之,电子商务的登记、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现等环节,离不开信息部门。 但是,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依靠相关处室。 就我局机构改革情况并结合信息中心应该得到加强这一思路来考虑,我们认为:信息中心应承担我市电子商务登记工作,具体监管由直属分局承担。 信息中心与直属分局之间应该有良好的配合,为搞好配合并留住技术人才,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监管。

直销和传销的区别

周加海

直销的东西是有价值的;而传销的弄的物品,是没有什么价值的甚至有的时候就根本的没有商品啊!传销更多的时候是用朋友和亲属的钱来赚自己的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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