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官调解守护居民安宁生活 电梯噪音扰民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在高层建筑中,电梯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噪音污染。6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以“降噪声”为焦点的调解案件。

该案中,魏女士购买了西城区某小区的一幢顶层房屋。入住后,魏女士发现在屋内总能听到楼内电梯运行时传来的“嗡嗡”声,严重影响到一家人的生活及睡眠质量,家中的老人不堪其扰,只好搬到别处生活。经过查看,魏女士了解到,这栋楼的电梯机房设备恰好位于自己房屋的侧上方,电梯井和自家房屋东面卧室、客厅和厨房共用一面结构墙。

为了确认房屋内的噪声是否超出正常限值,魏女士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噪声超出正常限值。于是,魏女士和小区电梯管理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电梯公司沟通噪声超标问题,但经过多次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魏女士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单位对电梯进行降噪处理,使室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魏女士向法官团队送去锦旗。 图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德林承办案件后发现,目前针对营业场所排放噪声设备的标准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针对建筑设计方面噪声标准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0016-2021)等,但具体到该案中涉及的居民住宅内设备结构噪声,暂无明确适用标准,双方当事人亦各持己见。

考虑到实际情况,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该案的最佳途径,但原被告双方分歧过大,起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法官先同魏女士联系,建议其先拿出维修降噪方案,降低调解难度。法官又同电梯管理单位联系,向其介绍了类案判决,扭转了其最初认为其没有降噪责任和义务的观点。

同时法官建议电梯管理单位积极解决民生问题,帮助老百姓疏通影响生活安宁的堵点痛点。电梯管理单位表示,出于对居民关怀,愿意考虑调解,承担电梯降噪的部分费用。法官积极跟进双方调解进度,及时通过电话和双方沟通调解事宜。经过多轮不懈努力与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魏女士与电梯管理单位、物业公司达成调解,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委托深圳某降噪公司对电梯降噪处理,电梯公司同意配合施工。

降噪工作完成后,魏女士再次拨打了王德林的电话,连连道谢。她告诉王德林,降噪措施十分有效,目前家中的噪声已经基本消除,老人也已经搬回来居住,一家人终于拥有了正常平静的生活。同时,魏女士也向法官团队送去了锦旗。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北京市丰台区西大街68号是真实的地点吗?

北京市丰台区西大街68号是真实存在的地方。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原名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成立于一九八二年,初为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下属处,二00三年改制为自主开展业务、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事业法人单位,并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更名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 位于积水潭桥西100米处,面朝二环,背依区人民调解中心,西接西城区法院,东临新街口大街。

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以你旷工的名义,扣了三天工资是不合法的。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写的协议法律上生效吗

当然生效,不过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人民调价委员会的协议,另一方还需起诉。 如果不想起诉也可以,在签订协议后,必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议,待法院确认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凭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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