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员提出版权授权方案 能将艺术家风格和IP版权授权给AIGC模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生活。与此同时,由于这类大模型的训练需要非常巨大的训练数据,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人类创作者的未授权数据。

比如说在图像生成领域,像 Stable Diffusion 和 Midjourney 可以很好地复刻一些艺术风格。虽然,目前对这种复刻能力是否构成侵权还没有定论。从艺术创作者的角度来看,这显然侵害了他们的利益。

某种程度上说,创作者的艺术创作能力被大模型“偷窃”,而且还让艺术创作赛道越来越卷。这甚至有可能会危害到小型艺术创作者的生存。

同样的,从长远来看,由于人类创作者的生存空间被压缩,很难会再有新的高质量数据来帮助大模型进一步成长,这也不利于大模型的发展。

那大模型服务商向人类创作者购买授权,能够解决大模型与人类创作者之间的矛盾吗?

这也是不太现实的。因为人类创作的数据很难进行定价。《纽约时报》和 OpenAI 的诉讼官司中有提到《纽约时报》曾经协商过出售数据,但是最后也没能达成一致。

主要原因是大模型服务商关注数据的通用性,很难为这些人类创作者的风格支付足够的价钱。一个现实合理的方案是模型使用者向人类创作者购买授权。

近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北京大学与微软亚洲研究院团队所合作提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下的“版权授权”方案,为解决该类问题提供了方法。

研究人员表示:“我们此次研究的背景是源自于网上冲浪的时候,看到很多艺术家社区呼吁抵制文字生成图像模型,因为模型剽窃能力太强了,人类创作者创作效率跟不上。”

网络上有言论说: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新的工业革命,像把马车夫转变成汽车司机一样,要把用笔创造艺术的艺术工作者们变成用模型创造艺术。

该团队认为,生成式模型实质上就是对数据的一种压缩,很难像人类创作者一样有自我的表达。

所以他们想设计一套方法,能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保护好人类创作者的利益,也能够有源源不断的人类艺术产生。

而他们所设计的方法,在模型的生成能力不受很大影响的情况下,将模型生成特定风格的能力打包成插件,供模型使用者购买使用。

尽管单纯地在生成式模型上添加特定风格已经被解决得很好,但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已经被生成式模型学会的风格,即把这部分被耦合进基础模型的风格生成能力重新提取出来。

此外,如何让多个插件不冲突,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打个比方,如果想在一幅画里面同时生成奥特曼和米老鼠,可能需要同时用到两个插件,如何让它们能够同时生效,也是本次工作的一个贡献。

对于相关论文,审稿人认为他们所提出的“版权授权”问题和解决方案非常有趣且重要。

并指出此次提出的框架,为图像生成领域的版权问题提供了一个整体解决方案,使得版权归属和灵活授权成为了可能。

通过相关实验,该团队实现了艺术家风格的复刻和 IP 的重造,验证了本次技术的可行性。

总的来说,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极大地方便了人类生活,但是本次技术实质上是对其之前“野蛮发展”时期的侵权行为做补救措施。

未来,预计会诞生有利于低成本构建安全合规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当然,也有利于 characterAI、Civital 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发展。

日前,相关论文以《©文本到图像模型中用于保护人类内容版权的插件授权》(©Plug-in Authorization for Human Cont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ext-to-Image Model)为题发在 arXiv[1]。

论文一作中国科大周潮同学表示:“此次论文算是我的科研处女作。由于研究方向比较热门比较卷,很容易撞车。导师就鼓励我,做研究先要看方法能不能解决问题,而不应该过分关注方法的创新点,过度地避开前人的方法。”

不同人考虑问题肯定会不一样,一味地避开别人,会把自己思路束缚住,不利于科研工作的开展。

当然,本次技术还存在改进空间,在如何避免多个插件冲突的问题上,审稿人给了很多建议,他们也会参考进行改进。

此外,他们目前只做了文字到图像的生成模型,未来随着文字到视频的模型的成熟,也会存在这个问题。

因此,他们也将关注视频生成模型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人员补充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保护问题从科学研究的角度可以归结到隐私与安全上。

从隐私与安全的角度上说,就是要思考如何去除掉这部分版权数据、或者不让这部分版权数据暴露。

他们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隐私与安全问题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会愈发重要,因此非常值得开展研究。

参考资料:

1.https://arxiv.org/pdf/2404.11962

排版:溪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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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默示许可指的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默示许可指在著作权人可以作出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以阻止他人对其作品的有偿使用而有意识地不作为,等于是默示了他人对其版权作品的有偿使用,称之为默示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默示许可指的是什么默示许可的特点1.尊重著作权人的意志。 不同于法定许可使用,默示许可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意志,著作权人有决定作品是否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在作品发表时,著作权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通过声明的方式排除他人对其作品的转载、摘编等方式的使用。 2.获得许可无需明示授权。 不同于明示许可使用制度,虽然著作权人的意志依然是他人能否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决定因素,但是这种意志不再需要通过著作权人的明确表示,而是可以推定得出。 举例来说,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作出了对该作品不得转载的声明,则他人就不能再取得该作品的许可使用权。 而如果著作权人没有作出此种声明,则默认为使用人使用该作品已经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 3.许可针对不特定主体。 与明示许可不同,著作权的默示许可的被许可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只要著作权人的行为属于默示许可行为,则任何人都可以不再经过著作权人事先明确同意而使用该作品。 4.著作权人有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 跟法定许可一样,作品的使用不是无偿的,著作权人有通过作品的被使用获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创作作品的劳动付出有物质上的回报。 相关法条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建立相应的默示权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摘编,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另外,2006年国务院颁布,2013年最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被认为属于法定许可范畴,但存在着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杂糅到一块,立法思路不清晰,缺乏逻辑体系等问题。

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的探讨

抄袭、剽窃行为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损害传播者的邻接权益,欺骗和误导目标受众。 如果说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增加利益之薪,抄袭、剽窃无疑是窃其火、盗其薪,是对版权制度的根本违反和最严重践踏。 长期以来,抄袭、剽窃行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多有发生。 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会抄不会抄甚至成为了一些人的至理箴言。 那么抄袭、剽窃有哪些外在表现?如何认定抄袭、剽窃?在提倡创新发展、加强学术规范的大背景下,在反对、防范和治理抄袭、剽窃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这些问题。 一、抄袭、剽窃行为的基本概念抄袭、剽窃(又称剽袭、剽取),在作品创作、使用和著作权保护语境中,本质是相同的,就是非法地将他人所有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 尽管也有细心的学者对这两个词汇的细微区别进行过深入研究,但通常被视为同一概念,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权威解释,即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笔者认同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的做法,并基本认同国家版权局的这一界定对于将发表作为抄袭、剽窃行为构成要件的观点,笔者持保留态度(具体后文详述)。 尽管如此,相比较而言,抄袭无疑是相对生活化的概念,除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这一与剽窃基本相同的含义外,还有绕道到敌人侧面或后面袭击等其他含义[1];而剽窃则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采用的概念剽窃他人作品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有鉴于此,且为简略起见,笔者更倾向于使用剽窃一词,在下文中也将统一使用剽窃这一现行法律所采用的概念。 二、抄袭、剽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相对于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民事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剽窃行为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其客观表现。 具体来说,剽窃行为的构成在客观上需要满足如下全部要件:1.在自己作品中使用了他人作品或他人作品的片段。 所谓他人作品是指由他人享有署名权、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至于原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是否为原作品著作权人所创作,在所不论。 不仅如此,甚至于,相关行为人对自己所创作的其他作品的使用,在该作品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归属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剽窃。 但如果原作品或原作品相应部分的署名权仍然归属于实际创作者例如,某些职务作品由实际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则不属于剽窃。 所谓由他人享有署名权,既包括由他人完全享有署名权的情形,也包括由他人部分享有署名权的情形。 例如在汇编作品、合作作品中,他人享有相关作品某一部分的署名权,或者是共同署名权人之一;相关行为人在对相应作品中他人创作或者与他人共同创作的部分进行使用时,如果不恰当说明作品作者、原作品名称,也会构成剽窃。 2.使用他人作品或他人作品片段但未予恰当表明。 这是剽窃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性强的根本所在,也是剽窃行为区别于合理使用、演绎使用的显著特征:合理使用制度是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为前提的;而任何在自己作品中参考、使用他人作品相应内容却没有予以恰当说明的行为,均属于剽窃而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行为而言,不论被演绎作品是否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都应当指明被演绎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否则,就不是演绎行为而可能构成剽窃行为。 何谓恰当?按照剽窃行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相应意思表示应当足以表明具体哪些内容非相关行为人自己所独创。 至于是否必须准确无误地表明相关内容具体出自何人的何作品,从剽窃行为本身的含义来看,并没有此项要求。 换言之,只要没有窃为己有就不构成剽窃。 以论文写作为例,假如作者甲在自己的A作品中转引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援引的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相应内容,由于作者乙没有恰当表明最初援引的情况,而使得作者甲误将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当成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的内容而予以援引,尽管作者甲没有正确地指明他人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由于其没有将相应内容窃为己有,其相应行为就不构成剽窃。 如果作者甲据此不加考证地将他人观点一概胡编乱造,笔者认为,这涉及的只是治学严谨性问题,既然没有窃为己有,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 当然,本文关于剽窃行为的这种讨论,并不排除从学术规范、方便受众进一步查阅的角度要求相关行为人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并不排除相应行为可能构成的对他人署名权、复制权等相应著作权的侵犯。 3.将含有他人作品内容的新作品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向第三人展示。 严格来说,剽窃而得的新作品一经完成,剽窃行为也随之完成。 然而,剽窃行为的侵权效果此时尚未发生。 即便原著作权人第一时间发现了剽窃作品的存在,但要立即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所谓法律责任,于真正著作权人则由于举证困难而无法实际追究,于相关行为人则显得过于严格而缺乏理性基础。 但是,有关把新作发表或公开使用作为判定剽窃标准的观点就像很多学者乃至国家版权局文件所界定的那样笔者又认为过于严格。 这是因为,发表要求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公开本身又要求不隐蔽、有一定的开放性,而实践中类似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以及很多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并不见得公开,有些甚至还专门签订有保密协议。 在这些情况下,相关行为人只要将依据前述两个条件而得的新作品以自己作品名义向第三人作了展示,即便第三人没有相信该作品是相关行为人的作品,相关行为人也已经构成了剽窃。 例如,某学生将含有他人作品内容的论文在没有恰当说明的前提下以自己创作的名义提交给了学校,尽管学校根据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查出该论文系剽窃之作,该学生的行为也已足可被认定为剽窃。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网络邻接权?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 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 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 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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