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半未获核准 浦发银行前行长拟任董事

4月29日,浦发银行发布了2023年度财报,不出意外地交出了营收净利双降的成绩单。

除了业绩,投资者更关注浦发银行的公司治理。去年9月,浦发银行董事长行长双双被免,来自建行的张为忠接棒董事长,但浦发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至今仍未补齐,行长一职仍在空缺之中。

而且,在财报发布的同时,监事会主席王建平公告辞职,这位罕见的由外部监事担任的监事会主席,已经63岁超龄退休。

由于浦发银行董监事会任期均为三年,自2019年12月上任的董监事会,目前已经超期服役一年半。

财经众议院注意到,刘信义在2019年11月卸任浦发银行行长,一个月之后又高票当选公司董事。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如今已经过去4年半,董事会都已经任期届满,其董事任职资格仍未获监管核准。

由行长转任董事,为何这么难?

在财报中,浦发银行解释称,是由于刘信义的离任审计工作正在办理之中。

前行长拟任董事

作为浦发银行前行长、现任第一大股东单位的总裁,当选董事4年半任职资格仍未获核准,刘信义无疑是最尴尬的银行董事。

刘信义出生于1965年,是一位浦发“老将”,除了中间有过几年的外部任职,基本工作经历均集中于浦发银行。

资料显示,刘信义早期曾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浦发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后于2002年借调至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2005年,刘信义回归浦发银行出任副行长,财务总监。2014年1月,刘信义离开浦发银行,后出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一年后,刘信义再次回归浦发出任行长,其任职资格于2015年6月19日获监管核准。

2019年11月7日,刘信义辞去浦发银行行长职务,出任上海国际集团总裁。

上海国际集团是浦发银行第一大股东。截至2023年底,上海国际集团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持有浦发银行 29.67%的股份。

在离任浦发行长1个多月后的2019年12月16日,刘信义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被提名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并高票当选。

如今4年半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刘信义的董事资格仍然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核准。

在2023年财报中,浦发银行解释称,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拟任董事刘信义的离任审计工作正在办理中,尚待向监管机构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职。

但尴尬的是,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刘信义是否还要作为拟任董事继续申报任职核准?

另一位拟任董事未上任先辞职

刘信义并不是未获核准的唯一拟任董事,另一位拟任独立董事万建华,在任职资格获批前已经辞职。

2024年3月5日晚间,浦发银行公告称,公司拟任独立董事万建华,已经向董事会递交辞呈,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万建华是赫赫有名的金融大佬,曾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这些机构的大名都如雷贯耳。

2022年5月27日,浦发银行董事会提名万建华为独立董事,并于当年6月17日的股东大会上获得高票通过。然而,20个月过去了,万建华却递交了辞呈。

财经众议院注意到,与万建华同时当选独立董事的另外两名学者,任职资格早已获得监管核准,并正式上任履职。

浦发银行公告还称,万建华辞职是“因工作原因”,而出生于1956年的万建华今年已经68岁。

人事调整尚未完成

浦发银行作为资产超过9万亿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曾在去年9月上演了中国银行业罕见的人事大调整。

据媒体报道,2023年9月7日下午,浦发银行召开会议宣布了一系列人事调整:免去郑杨浦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免去潘卫东浦发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职务,免去陈正安浦发银行党委副书记职务。郑杨和潘卫东调任他职。

浦发银行同时宣布任命:建设银行原公司业务总监张为忠为浦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浦发银行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刘以研为浦发银行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局原副局长赵万兵为浦发银行党委副书记,上海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康杰为浦发银行副行长。

目前,上述人事调整已陆续获得监管核准。

在行长人选尚未明确的情况下,4月29日,浦发银行的监事会主席王建平又宣告辞职。

财经众议院注意到,王建平是由外部监事担任监事长,这在上市银行中极为罕见。

资料显示,王建平,1960 年出生。曾任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处处长、城市经济建设处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上海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上海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2020年12月30日出任浦发银行监事会主席。

浦发银行现任的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产生于2019年12月,由于任期为三年,目前已经超期一年半。

在财报中,浦发银行并未明确新一届董监事会的选举时间,只是表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已任期届满,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营收净利双降

浦发银行的业绩仍未见底。

2023年年报显示,浦发银行实现营收1734.34亿元,同比下降8.05%;净利息收入1184.35亿元,同比下降11.4%;非利息收入中手续费收入244.53亿元,同比下降14.77%;归母净利润367.02亿元,同比下降28.28%。

在财报中,浦发银行解释称,受资产重定价、市场利率下行、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公司信贷增长动能不足、业务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公司效益指标阶段性承压。

财经众议院注意到,2023年9月新领导上任后,浦发银行的财务数据也出现了微妙的变化。

数据显示,浦发银行2023年第四季度单季净利息收入278.9亿,环比下降7.39%。由于第四季度单季无论是总资产和贷款余额都是环比上升的,净利息收入的环比暴跌显然是净息差大幅下降造成的。

浦发银行第四季度净息差大幅下滑了14个基点,净息差已经跌破1.5%。生息资产收益率第四季度出现了环比22个基点的暴跌,这是非常罕见的。

进一步分析发现,浦发银行第四季度净息差下滑的主要因素,是个人贷款收益率下降明显。有分析认为,可能的逻辑为,浦发银行由于个人信用贷承压,以至于不得不增加风控力度,以较低的利率去吸引低风险的客户,导致个贷收益率下滑。

由于浦发银行现任董事长出身于对公条线,也因此引发了投资者对零售业务的担忧:浦发银行是否会因追求“对公之王”,而造成零售业务的掉队?


2022年银行支行长任职需要核准吗?

2022年银行支行长任职需要核准。 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按照规定需要当地银保监局核准高管任职资格。 没有任职年限的硬要求。 支行行长是由银行大堂经理、银行客户经理、财务主管或是银行会计主管晋升而来。 依据银监会内部发布的新的标准和办法,支行行长作为高管,还需要通过中国银监会批准,省级监管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举行统一的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

浦发银行原副行长穆矢夫妇共贪,他们会被怎么判?

目前已经被开除党籍,将相关物证移交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因为贪污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估计大概率会判处无期徒刑。针对这起金融系统的贪腐案,坊间一直议论纷纷,这次这对巨贪夫妇的落马,让很多人不禁拍手称快。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梳理梳理这起案件。

一、穆矢的个人履历。

穆矢,1961年9月出生于北京,1979年参加工作就进入了浦发银行系统,1984年成为一名光荣的党员。从公布出来的资料可以看出,穆矢从2000年开始算到2017年辞职,18年的工作经验,是不折不扣的“老浦发人”。2008年之前,穆矢一直在浦发天津分行主事,而后调回上海总部,历任副行长、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在2017年6月穆矢选择了辞职。

二、穆矢夫妇的罪行。

穆矢在浦发银行系统中根深蒂固,虽然不是行长,但他的权力一点也不小,根据2016年浦发银行的发布的年报,穆矢税前年薪为377.7挖暖,而当时的行长年薪才80万元,达到了行长的4倍。穆矢目前的贪腐金额到底有多少,还未整理完毕,具体数字尚未可知,但他屡次违纪行为已经板上钉钉。2019年10月份,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在违法放贷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在监管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其中弄虚作假的事实,穆矢被银保监会给予警告并被罚款30万元,这其中足可以看出穆矢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规操作。

三、此事的意义。

这起案件的查获,无疑是体现了中央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决心和力度。穆矢辞职详情的内幕还不得而知,但通报中提到了夫妻二人涉及到巨额贪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在境外还有数额巨大的存款。更为恶劣的是在审计局审计期间,穆矢拉拢其他人一起串供并伪造证据,阻碍组织的审查工作。相信随着穆矢夫妇的落马,还会有一大帮蛀虫都会被挖出来,受到党纪国法的审判。

浦发银行这几年频频由于违规操作被处罚,目前穆矢又落马,可见其内部管理上存有很大纰漏。广大网友们,你们如何看待穆矢夫妇的这期案件,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小编也会持续关注此事的后续进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第七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十一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三)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八十五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五)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六)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七)拟任总审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八)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九)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八十七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三)拟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四)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十九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 第二节任职资格许可程序第九十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二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任职资格申请。 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任的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 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七章附则词条字数受限,部分内容略。 。 。 。 。 。 第一百零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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