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呼和浩特7月25日电 (记者 刘艺琳)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消息,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蒙古文古籍展”于7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一楼展厅开展。
本次展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四个共同”,通过深入挖掘古籍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采用图文展板和实物展品相结合、数字展示和现场互动体验相结合的方式,展出《新译红楼梦》《和硕郡主封册》《格斯尔传》《四部医典》等74部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多维度、多角度展示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画面。展厅还设置了“万里茶道”历史文化展区和古籍修复体验区等沉浸式互动版块。
据介绍,内蒙古文物古籍种类繁多、历史悠久,是中华古籍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地记录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发展进程,蕴含着丰富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过程的重要实证。
近年来,内蒙古积极推动文物古籍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持续加强古籍抢救保护、整理研究和出版利用,古籍保护传承、开发利用成效显著,全区53家单位收藏汉文古籍、民国线装文献以及蒙古、满、藏等民族古籍约50万册,116部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等4家收藏单位入选“全国重点古籍保护单位”。
《多彩阿拉善——蒙古族风俗文物图片展》及线上展推出
为进一步宏扬中华优异传统文明,增强黄河道域博物馆文明交换,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认识,济南市博物馆于2022年“5·18国际博物馆日”举行《多彩阿拉善——蒙古族风俗文物图片展》,并同步推出《多彩阿拉善——蒙古族风俗文物线上展》,率领不雅寡走出都会,走进草原,明白别具风情的魅力阿拉善。 展览由内蒙古阿拉善博物馆与济南市博物馆结合主理,展期延续至6月26日。
阿拉善,年夜漠驼乡,地区广宽,风情独具。 正在那片陈腐的地盘上,汉族、蒙古族、回族、满族等各族后代正在那里繁衍生息、守疆固土、协调共处、同舟共济,用勤奋与聪明,绘就了一幅各民族连合朝上进步的协调画卷。
阿拉善地处内蒙古自治区最西端,怪异的地舆位置,培养了阿拉善奇异怪异的天然景不雅与奥秘浓烈的文明特点,也付与了阿拉善文物不同凡响的处所特点。 本展览以精彩的图片及详确的笔墨,环绕阿拉善博物馆馆躲具有代表性的蒙古族风俗文物,揭示阿拉善地域的蒙古族群众正在传承成长的汗青历程中与各民族来往交换,不竭融会,多元一体,共铸中华民族配合体认识的活泼实际。
此次展览分为汗青篇与风俗篇两年夜篇章。 汗青篇从阿拉善汗青沿革动身,率领不雅寡逃溯阿拉善蒙古族的汗青源流;风俗篇则化身文明导游,从阿拉善蒙古族糊口出产风俗、节庆、游艺与竞技及官方艺术等多个侧面,全方位展现阿拉善地域内在丰硕、特点光鲜的风俗文明,以独具特点的阿拉善风俗文物,见证阿拉善文化的成长脉搏与阿拉善草原文明的永久魅力。
疫情之下,为知足泛博不雅寡足不出户云不雅展的需求,济南市博物馆还出格推出《多彩阿拉善——蒙古族风俗文物线上展》,以云上微展的情势为不雅寡供给便利的线上文明办事。 线上展共分为“汗青中的阿拉善”“阿拉善蒙古族的多彩糊口”“阿拉善蒙古族出产与节庆”“阿拉善蒙古族的官方艺术”四时。 第一季于5月18日正在微信公家号同步推出,届时接待泛博不雅寡云上不雅展。
《多彩阿拉善——蒙古族风俗文物图片展》
时候:2022年5月18日——6月26日
地址:济南市博物馆一楼一展厅
《多彩阿拉善——蒙古族风俗文物线上展》
第一季 “汗青中的阿拉善”
第二季“阿拉善蒙古族的多彩糊口”
第三季“阿拉善蒙古族出产与节庆”
第四时“阿拉善蒙古族的官方艺术”
敬请存眷济南市博物馆微信公家号
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有利于(),有利于促进(),维护()?
依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于法有据艾北疆依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是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关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促进民族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具体举措。 概而言之,在民族地区推进统编教材使用是于法有据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属于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国家通用语言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全体中国公民,不针对特定民族、特殊地区、特别群体,更不是仅为“汉族的语言文字”。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第十九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根本的法理依据,为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提供了基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第四条都明确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也都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无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还是公民个人,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其法定义务,是作为一个中国人的首要义务,没有选择权,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义务即具有不可免除性,否则就是违法。 我国法律对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障并不免除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定义务。 国家在推广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加大力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三个条款直接涉及语言问题,即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 可以说,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规定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 内蒙古秋季学期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开始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后,全区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其他学科课程设置不变,使用教材不变,授课语言文字不变,蒙古语文、朝鲜语文课时不变,现有双语教育体系不变。 这是在真正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认为“汉化(同化)少数民族”的言论既是无稽之谈,也是于法无据。 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决不能断章取义,片面理解和引用法律条文,否则就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体系性、整体性的特点,法条在适用过程中要符合大前提小前提等要素。 那些认为“推行使用通用语言文字侵犯本民族使用语言文字自由”“推行使用通用语言文字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言论,是对法条片面的狭隘的理解。 法理原则与实践证明,使用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在法律规定中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二者并行不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规定内容相冲突相违背,否则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作为下位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违反上位法宪法的相关规定,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宪法规定的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各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促进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享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推广的权利,但是并不能免除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二条就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接受刑罚。 公民、组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个别家长听信谣言、受人蛊惑不送孩子上学,其行为已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作为父母违反了法定义务,同时侵犯了孩子的正当权利。 对于家长的这些行为可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任何公民或者组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也同样要承担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及二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等为散布谣言、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编辑:冯晓芳制作:尚燕审核:洪江宝乐尔终审:杨军林来源:内蒙古日报声 明:转载内容请标注来源 鄂托克发布鄂托克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 举报电话
内蒙古三支一扶满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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