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指标作出调整 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一周市场观察 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业务规则

原标题:一周市场观察|上市指标作出调整 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沪深交易所发布多项业务规则

封面新闻记者 朱宁

4月30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包括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以及2项持续监管类规则。

上交所公告

提高主板标准

完善科创板、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

从上市审核类规则来说,对于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标准,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则均出现重要调整,深沪主板三套上市标准提高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和市值等指标均有调整。

具体来说,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由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由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由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

第二套上市标准的现金流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5亿元,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

同时,适度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第三套指标的预计市值由8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8亿元提高至10亿元,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创业板方面,深交所进一步突出创业板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提高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进一步提升有潜力的“优创新、高成长”企业直接融资质效。

从科创板企业来说,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对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作出完善,更加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

具体来看,将“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例外条款中“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同步增加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的要求。

引入现金分红不达标实施ST措施

将上市突击“清仓式”分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

此次规则明确指出,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沪深交易所对申请文件受理指引作了修订。新增发行上市负面清单,明确相关申报文件要求。

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是否存在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意见纳入申报文件范围。

从“突击‘清仓式’分红”的标准来说,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

此外,本次规则修订引入现金分红不达标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措施,分红不达标实施ST情形,针对的是最近一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对过去三年的分红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当三年累计的分红比例和分红金额均不满足要求时(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公司将会被实施ST。

不过,与“退市风险警示”(*ST)不同,上市公司不会仅因为分红不达标而被退市。

深交所公告

审核类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退市规则修订,也是新规关注的焦点。本次退市规则修订,坚决贯彻新“国九条”关于“加大退市监管力度”的要求。本次退市规则修订,重点打击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对于重大违法退市,目前已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的退市情形,本次修订在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造假规避财务类退市和五大安全情形的基础上,收紧2年造假情形,新增1年严重造假、3年连续造假情形,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二,对于内控失效,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公司将严格实施退市。特别是多次占用拒不整改、整改后再次占用的,将予以坚决出清。

对于新规则的实施时间,沪深交易所表示,审核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首发项目,适用原审核类规则的规定;承销类规则也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持续监管类规则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分红、退市等实施时间各自作了具体安排。


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据本章规定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因触及第14.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14.4.1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14.4.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14.4.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因第14.4.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14.4.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五)因第14.4.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的;

(六)因第14.4.1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

(七)虽符合第14.4.12条和第14.4.13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符合第14.4.12条和第14.4.13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14.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14.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目前国内有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板块有沪市主板和科创板,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板块有深市主板和创业板。 另外还有新三板市场的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也可以进行股份交易。 沪深两市和创业板、科创板有以下不同:1、上市制度不同:沪市和深市股票实行核准制,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 2、代码不同:沪市股票代码以60开头,深市股票代码以00开头,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开头,科创板股票代码以688开头。 3、交易规则不同:①、沪市和深市股票上市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②、沪市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深市、创业板和科创板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和14:57-15:00;③、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沪市深市没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温馨提示: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您需了解股票行情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期货-证券服务查询信息。 应答时间:2022-01-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退市新规发布是在2020年12月31日。股票退市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一项政策。对于保持市场的融资功能,降低市场的运行成本以及市场的活跃性有着非常大的作用。优胜劣汰在资本市场也是同样如此,再有就是要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票退市了钱还有吗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退市股票包括主动退市和强制性退市。主动退市是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比较优势以及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而申请退市;强制性退市则是上司公司违反了一些提示制度而要被迫退市。

2020年12月31日晚,围绕新一轮退市体制改革,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退市新规)等多项新修订的配套规则。退市新规发布这是最新的内容。

其中最关注的是严格设定重大财务造假的量化指标退市:将造假期限从3年缩短至2年;将造假比例从100%降低到50%;诈骗总额从10亿元减少到5亿元;同时增加了新的营业收入指标。在交易所发布新规后,证监会也发布了问答,表示证监会将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加强对退市的监管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等全流程、全链条的监管问责,推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落到实处。

新退市九条规定的要点,增加了市值退市。以下是退市制度新规的要点

1.新增退市市值,总市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3亿元将市值退市。

2.面值的退市标准明确定义为1元退市,过渡期安排已定:触及回撤的股票低面时间在新规出台前开始,按照原有规则进入退市盘整期交易。

3.取消退市指数的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数。新规下扣前/扣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的,将被投放*ST,连续两年扣前/扣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的,将被终止上市;如果对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将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新指标:连续两年发生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占两年对应科目总额的50%以上。重大违法行为退市连续中止的时间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法院判决之日起顺延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5.新增规范性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半数以上董事对半年报或年报不忠实。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在停牌后两个月内不改正的,将实施退市风险提示,再逾期两个月不改正的,将终止上市。

6.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指标将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的,可转换债券同时终止。

7.交易退市没有退市盘整期,其他类型的退市在盘整期的第一天没有价格限制,退市的盘整期从30个交易日缩短到15个交易日。

8.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果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已经收到行政处罚通知或决定并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则适用原规定;如果在新规实施后收到相关通知,将使用2015年至2020年的财务数据,按照原规则和标准判断是否触及退市重大违法强制情形,使用2020年及以后的财务数据,按照新规和标准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情形。

9.深圳已设立风险提示板,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公告。风险警示股和退市整理股在风险警示板上交易,并设置交易量上限。单只股票每日累计买入不得超过50万股。普通投资者第一次购买股票时,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在退市参与股票合并需要达到2年+50万元资产投资经验的门槛。

此外,交易所还针对新旧退市系统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若已暂停上市,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将执行旧退市系统;如果已经实施风险预警,则安排以下处理方法:

1.如果新规定退市风险警示未被触及,原规定暂停上市,退市风险警示将被撤销;

2.未触及新规中其他风险警示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如未触及新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旧的停牌规则,则不暂停上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触及新规、退市风险提示等风险提示,并按照新规实施风险提示。

退市新规发布就是上述内容,在a股市场,如果一家公司存在退市风险,触发退市制度。交易所会向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并留出足够的时间让投资者卖出股票。这时候投资者不应该慢慢研究k线,因为在这个时候,要为符合强制性退市条件的股票找到一个接收是极其困难的。即使股票抛出成功,卖价和买价的差额往往就是清仓甩卖和新品上市的区别。基于上述原因投资者经常谈论中国国内股市的退市,但实际上,退市只是一个保护市场的常规操作。一个好的退市体系更有助于剔除不良股票,使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无论是主动还是强制退市,在国外股市都不是什么新鲜事,而在中国国内股市,这两种情况的公司却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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