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数据

原标题:《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

据山西发布,近日,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了《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后补助,是旨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企业以开展科技创新为目的,可利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向服务机构购买各类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数据计算、技术(产品、工程)设计等创新服务。支持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鼓励晋创谷内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开放创新,通过与相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创新券合作协议,支持省内企业向省外优质资源购买创新服务,支持省内服务机构为省外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创新券兑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比例核定,各企业每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与市财政资金按1:1分担。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 第四条 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省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及海关等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发布当年省级技术中心认定领域;(二)受理省级技术中心申报;(三)组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四)指导省级技术中心建设;(五)制定省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六)公布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已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省级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5日。 第九条 申请认定省级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由产学研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二)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三)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一)有走私违法行为的;(二)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三)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拟申报企业向设区的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三)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并组织评审答辩;(四)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及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省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初评结果、答辩意见,择优确定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警告、撤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程序:(一)参加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根据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评价要求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于当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三)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四)技术中心评价专家对需核查的数据按照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五)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在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办法

1、《山西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时间是?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2023年8月17日。 根据查询山西人民政府官网得知,《山西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8月17日由山西省国资委印发,并将于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对山西省省属企业的合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创新 管理 晋创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只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晋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技进步奖的严肃性。 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上述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候选单位参加省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活动。 第六条 省科技进步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科学技术部备案;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 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进步奖的设置第十条 省科技进步奖包括以下内容:(一)科技功臣;(二)应用研究;(三)成果推广和产业化;(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一条 科技功臣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应用研究授予在技术发展、完成重大工程、重大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完成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此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申报省科技进步奖。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公民、组织;“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重大工程项目授予在完成重大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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