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原董事长刘杰一审获刑11年零3个月

5月7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 法院 对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杰 受贿 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违法所得1488.845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杰利用担任淮矿集团副总经济师兼多种经营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淮矿集团内部产品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淮海实业发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职务提拔、获取内保产品资格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3年,刘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8.8458万元,其中175.9932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 。刘杰受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全部退缴,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杰当庭表示不上诉。(通讯员 卢佳银)


安徽淮海实业集团原董事长刘杰在蚌受审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备受关注的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杰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这场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揭露了刘杰自2006年至2015年间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

根据检方指控,刘杰在担任淮北矿业集团副总经济师兼多种经营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以及淮矿集团内部产品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淮海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特殊地位和便利条件,为42名行贿人牵线搭桥,涉及项目承揽、职务晋升和内保产品资格等多个领域。据揭露,这场长达近十年的非法收受活动总额高达人民币1488.8458万元,其中175.9932万元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详实的证据,刘杰的辩护律师进行了严谨的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刘杰本人对指控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阶段,他诚恳地表达了悔过之意。

庭审现场,气氛庄重,出席人员阵容庞大,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以及刘杰原单位的部分职工和亲属,共130余人见证了这场公正的审判。 </他们以旁听者的身份,共同见证了法律对权力滥用的制裁,也对反腐斗争的坚定决心有所感受。

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

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一)2011年1月22日上午9点,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在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中法厅开庭审理。 当日上午八点,中法厅门前已集聚了很多人,据悉有国内外二十多家媒体的记者,以及教授学者、来自各地的律师、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等等。 八点半时,区法院工作人员打开门,进入中法厅必须经过中法厅的接待室,当天法警、法庭的工作人员很多,大家都被阻拦在接待室外。 八点四十分法院工作人员宣布:当事人家属只许一名进入庭审现场,其余的人不得入内听庭。 当时各地的记者、专家教授、学生们极力跟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交涉争取入场,结果均不予入内。 中法厅设有电子门安检,手机背包等一切随身物品一律不许带入庭内。 入场后,中法厅约四十个坐位已几乎被人坐满,据悉他们是退休老师、人大监督员、协和干细胞公司的工作人员。 与家属及四名被告律师不同的是,他们不仅可以带手机入场并可随意接打。 九点正式开庭:三名主审官及检察院公诉人、被害人ST中源公司辩护律师、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入场。 三名主审法官是:审判长:夏俊明,法官:高达强、张新茂。 何平等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是:高子程、张晓莉、刘文涛、刘杰等检察院公诉人两名:张杰等ST中源公司辩护律师:许兰亭、庞世耀。 九点开庭审理:四被告人入场,法官核对家庭住址、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被起诉罪名。 检察院公诉方宣读起诉书。 后对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依次进行审理。 庭审从上午九点至晚八点半多结束,案件审理长达十一个半小时。 中间仅休息两次,共约半个多小时。 四名被告律师均为各自委托人做无罪辩护。 何平、叶新、柴新宇三人认定自己无罪。 高鹏德因肝肾重病在身,他当庭认罪并希望法院尽快批准取保及时住院治疗,高鹏德的辩护律师刘文涛依然为其做无罪辩护。 在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六组证据:天津协和干细胞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被告人笔录、证人证言、举报单位大量的说明材料、工商资料等。 这些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何平等人在主观、客观上具有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们对公安、检察院在办案中对嫌疑人进行骗供诱供及逼迫转让股权等违法办案行为进行列举,并予以证据证明。 何平等四人在公安羁押期间的笔录多处有粘贴、抄袭痕迹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高鹏德的辩护律师王文涛、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都列举了四名被告人口供笔录中的疑点,根据笔录显示,公安办案人员对四名被告问了同样的问题,然而四名被告在不同的时间对公安人员回答的内容、标点甚至笔录中出现的错别字都完全一致,有明显粘贴抄袭的痕迹。 如:1、高鹏德2009年11月4日第六次讯问笔录:公安办案人员问:既然你知道其中的道理,并且其余的高管也是有一定公司运作常识的人,为什么你当时没有提出严格按照公司运作规章办事,上报董事会呢?高鹏德答:说实话,我也想多拿点钱,当时不上报董事会也是怕董事会不批准这个方案,毕竟这个方案可以给我们高管层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上报董事会,董事会不批准,我们就没有办法实施了。 划线部分与案卷二第57页、第68页叶新的二次笔录供述完全相同一字不差。 2、何平2009年11月5日第四次讯问笔录:公安办案人员问:这次绩效工资的实行有什么实际的效果?何平答:说实话,就是我们这些公司高管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对公司的发展又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 (该句标点符号及内容与叶新、高鹏德、柴新宇在不同时间的口供笔录中完全相同,如一人所说,完全是粘贴)关于公安办案人员对相同问题粘贴抄袭相同回答的作假行为,刘文涛律师当庭提交写有十页纸的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叶新、柴新宇当庭都对检察院提供的一些笔录口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否定,公诉机关当庭放了叶新的笔录口供,叶新说,当时公安办案让他签这份笔录时,他就说中间那段我没说,办案人员说这是为了提高你的认识水平,只能对你有好处,快签吧,这种情况下签的字。 柴新宇对笔录口供也说到,有些口供笔录公安办案人员在他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让他签的字。 何平、叶新、柴新宇三人都对法官表示以当庭供述为准。 二、庭审中何平对公安办案人员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了陈述1、公安办案人员诱逼何平按其口述写了自愿退转滨海协和股权、给李德福老板认错、供认自己发奖金是为谋私利的信件。 何平说到:“公安办案人员刘睿跟他说,给李德福老板认个错,你与老板关系好,把股份转了,绩效奖金交了,照我(刘睿)说的写,就没事了,否则解决不了问题。 ”庭上高子程律师证实,在会见何平时,何平已经向他说明了上述事实。 何平在法庭中又说,公安办案人员给他做口供笔录时曾有诱供行为。 何平当庭否认了那些笔录的真实性,他表示以庭审供述为准。 2、公安办案人员将何平带出被关押的康宁监狱,在行驶的车中办案人员刘睿等,胁迫要求何平给南京微宇的法人杨亚飞打电话,给滨海协和公司的股东打电话,要求他们转让滨海协和公司股权。 待续……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二)在长达十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的辨护律师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质证,并列举了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检察院机关的失职行为。 一、常务副总裁方健为什么置身事外,没有被追诉?检察院起诉书中这样写道:被告人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违反协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被告人何平的授意下,采用召开总裁办公会的方式,通过了由叶新起草的《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庭审对何平等四人分别进行审理,四个被告人一致供述是在总裁办公会上由常务副总裁方健首先提出发绩效奖金的这一事实,由何平认可,再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总监叶新草拟文件,而并非是在何平的授意下。 高子程律师、张晓莉律师、刘文涛律师、刘杰律师先后就方健的问题向法官提问,是方健提出来发放绩效奖金后,高管层才讨论,他是公司元老,从2000年至今,是来这家公司最早的人,何平等人2007年才入主公司,方健是了解过去的规章制度的,所以何平等人认为方健提出发放绩效奖金是合理合法的,现在何平等四人被指控,而最先提出发放绩效奖金的方健恰恰没有被指控,这是为什么?对于这个事实公诉方没做出回应。 刘文涛律师向法院提出公诉机关存在执法不公、程序错误的问题,并说《刑诉法》有相关明确规定,证人方健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讯问。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一份书面证据,是协和公司常务副总裁方健和四被告共同签字的《关于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请示》,这是案发前的签字。 公诉人在出示该证据的时候说,这份证据证明了四名被告人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 高子程律师当庭指出:公诉方歪曲事实,将五人签署的文件公然篡改成何平等四个人签署的文件,证据中白纸黑字写着方健,公诉人有意回避与方健的关系。 公诉人员不作回应。 二、公诉方一再打断被告方律师质证,到底在掩盖什么?庭审中,公诉人员在出示笔录口供时又出现了重大错误:公诉人员宣读一份何平认罪的笔录口供,他问何平:“字是你签的吧?手印是你按的吧?”何平说是,这时公诉人立即对法官说:“请法庭记录在案,何平对自己的认罪供认不讳。 ”高子程律师立即举手对审判长说:“公诉人在公然篡改何平对于讯问的回答,何平承认字是他签的,手印是他按的,不代表他就承认笔录中的认罪内容是真实的。 ”在庭审程序中,公诉人员是无权打断辩护律师的质证问话的,要打断应该经过审判长许可,但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随便打断律师的质证问题,公诉人实际上是在掩盖自己的错误。 何平当庭供述,本案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逼迫他将自己出资拥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举报人,逼迫他打电话要求滨海协和公司、南京微宇公司其他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举报人,并说出市公安经侦总队负责何平等人案件的袁队长就是2002年办李德福非法挪用上市公司8500万元案件的主要办案人。 何平说,袁与公司关系密切,非同寻常。 高子程律师当庭严词指出公安办案机关逼迫何平转让股权给举报人的违法办案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公然对抗“两高一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的禁止性规定,也暴露了侦查人员与举报人的不正当关系。 高子程律师向法庭指出,公诉机关负有审查起诉的职责,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疏漏;而对于侦查人员公然介入被告人何平与举报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的违法行为,方健、陈勇等公司人员未被公安机关侦查等重大程序的疏漏,此包庇纵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已属失职。 高子程又说,首先,侦查机关移交给公诉机关的证据,充分暴露了侦查人员弄虚作假以及逼迫被告人转让自己股权给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其次,公诉机关不但没追究,还把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作为指控何平等人的犯罪依据,我不想说是共同犯罪至少是包庇纵容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只要高子程律师及其他律师涉及到侦查人员弄虚作假、骗供诱供、粘贴口供笔录证据、逼迫被告人转让自己的股权等问题的时候,均被公诉人员打断。 高子程当庭质问:这有必要遮掩吗?公诉人员一直打断我的提问是否在替侦查人员遮掩什么?三、公诉机关出据的证人证言均不具有真实性公诉方出具了几组证人证言,其中有协和公司高管人员陈勇、韩俊领、方健、李德福的表妹韩月娥、王勇、刘汉芝等。 高子程律师当庭指出,他们都是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说方健、陈勇、韩俊领、王勇、刘汉芝等同是协和公司高管,也都领取了绩效奖金,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子程律师说,陈勇和韩俊领是何平等人的同届高管,陈勇参加了绩效奖金发放的决策,也领了奖金,陈勇2000年就到公司,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按照道理公司的所有章程,他比后来者都要了解,假如说他真的认为这是犯罪,为什么在当时没有提出来,反而在发放文件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并领了奖金,现在又跳出来作证呢?陈勇、韩俊领这二人为什么没有被追究?而提供了对四被告非常不利的证言,所以我认为这个证言是不真实的,他们不被追究是不是因为他们配合了侦查人员提供了不利的证言,因此换来了不被追究呢?这时公诉人又一次打断高子程的质证发言。 高子程律师又说,上述几名证人不仅是举报方公司的员工,也是与四名被告一样的公司高管,其中韩月娥更是举报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德福的表妹,方健则是首先提出发绩效奖金,导致《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出台的始作俑者,以上几人都是与本案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们的证言根本不能作为证据,然而公诉方却直接把这几个人的证言作为立案根据在庭上宣读,高子程希望法庭不予采信,此时公诉方坚持证据有效。 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就刘汉芝的证言当庭这样说:刘汉之是接任何平的协和公司总裁,是血研所股东方派出的高管人员,2009年8月何平已离任,同年9月,刘汉芝签署了同意发放月绩效奖金的发放单并领取了奖金,刘汉芝是协和公司的董事、元老级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很了解的,这证明了刘汉芝总裁认可绩效奖金发放是合理性发放。 就这个问题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未经法官同意立即发言说,刘汉芝刚刚接任总裁,在不了解情况下在发放单上签的字。 被告人叶新当即举手发言说,这不是事实,财务部做的发放表是工资和绩效奖金分开的两张表,刘汉芝总裁是在清楚和了解情况下签署的。 张晓莉律师继续发言说,刘汉芝签署同意发放绩效奖金和领取奖金的行为与四名被告性质是一样的,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刘汉芝也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刘文涛律师强调指出,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协和公司高管人员方健、陈勇、韩俊领等同样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待续……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三)2011年1月22日的庭审中,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高子程等严辞提出公诉方大量采信举报方的说明材料,作为指控证据使用有失公正,律师们一致认为:这样的证据如同民事案件中,拿着诉状让法院下判决,如果那样,民事案件就别开庭了。 此案件中举报方的说明材料被公诉方作为指控证据,其两者之间的关系无异于“因为举报方说被告等有罪,所以公诉方判定被告等有罪”,如此看来,侦查,审查,起诉就成了多余,直接按照原告写的指控说明材料下判决就行了。 • 高鹏德当庭认罪,其中有何玄机?被告人高鹏德,协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法务部经理。 高鹏德在公诉人宣布起诉书、法庭征求意见时就表示:我认罪,我认罪服法,因我身体患有肝肾方面的重病,我要求法院能同意我取保候审尽快住院治疗。 高子程律师当即问高鹏德:你当时领取绩效奖金的时候认为自己是犯罪吗?高鹏德答:当时我认为是无罪的。 高子程律师说:当时你认为你无罪那至少说明当时你没有犯罪的故意。 因为衡量你的行为有罪无罪不在于案发之后,而在于你行为发生的时候的心态和行为特征。 高子程律师又问:既然当时认为无罪你现在为什么认罪?是因为有病需要治疗吗?高鹏德说:时间长了,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认识,我那个时候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我现在就这个态度。 高子程律师又问:你刚才向法庭说你患有重病,希望尽快治疗,你现在认罪的态度是不是因为你想尽早治病?这时,公诉人马上打断高子程律师的提问,不允许继续追寻。 高鹏德身为职业律师,没有为自己声辩一句,就抢先认罪。 而在庭审中,他表示,获得62万元绩效奖金是“合法收入”,前后明显矛盾。 在最后陈述中,他说,时间改变一切,改变对事物的看法,现实比信仰更苍白。 被拘14个多月、400多个日日夜夜,最渴望亲情,亲情比什么都重要―――渴望亲情,情愿认罪,太令人不可思议!高鹏德觉得,62万元给他带来太多的麻烦,愿意通过律师和家属退还,至此,他始终未认明62万元是“非法收入”。 假如定罪,高鹏德是冤枉的一个,他不是公司的高管,只享受高管的薪资待遇,他只参加了一次讨论发放绩效奖金的总裁办公会,而且是列席,也未签字,就被侦查机关列为嫌疑人。 可是提出发放绩效奖金建议,两次出席总裁办公会,签了字,拿了绩效奖金的方健一直安然无恙,两相比较,高鹏德真冤!高鹏德认罪,太假了,其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公诉方作出的究竟是国家公诉还是举报方的公诉?1、公诉方出示的书面证据均不能证明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公诉方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中,有《协和章程》、《董事会规则》、《薪酬管理制度》等。 公诉方对这些书证进行了断章取义的解释,对其中部分条款做出了片面的解释。 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越权代替公诉人说:将2004年度的董事会奖励方案解释为公司以后所有年度的奖励方案,这是不对的,根据公司2004年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第八条规定,计提奖励基金确定营业收入超额部分的基数,应为董事会下达或通过的营业收入任务指标,实际上,从2005年到2009年,董事会并未向经营层下达营业收入任务指标,而由于公司业绩是逐年增加的,推算奖励基金数额不能以2004年基准来计算。 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反驳道:2005年到2009年协和公司董事会没有制定和下达新的营业任务指标,2004年董事会决议依然有效,理所当然执行2004年董事会决定指标,谁能说一个企业的业绩一定是逐年增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当年媒体对上海血库血污染事件的大幅报道影响了整个脐血存储行业,协和公司脐血存储业绩大幅度下滑,利润亏损,协和公司领导层及时调整思路,上了新的存储项目,才使公司扭亏为盈,业绩稳步增长。 公诉方说:2008年发放绩效奖金没有召开董事会。 高子程律师说:2004年明明已经有决议了,2004年《董事会决议》的第四项规则已明确了发放标准,作为总裁执行决议即可,执行决议还需要再开董事会吗?法官说:发奖金那也得报董事会核准。 高子程律师说:所谓核准只是个备案,不是说批准。 如果说何平发放奖金没有报董事会核准就是刑事犯罪,这也太可笑了。 高子程律师又说:《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总裁以及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了,公司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高管追回损失,换言之此类行为属于民事纠纷。 显然此案根本就不属于刑事犯罪,或者说排除了犯罪的可能性。 除上述书面证据外,公诉方出示了多份举报方写的说明材料作为指控证据,举报方自己写的材料完全把2004年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抛在一边,更把2004年1月1日公司开始施行的董事会通过的《绩效考核办法》抛在一边,断章取义地谈何平等人违规发放奖金、侵占公司的财产。 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公诉机关不能把举报公司自己准备的材料当做立案根据,因为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是举报人的工具。 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说:辩方错了,举报人不是协和公司,是协和公司的大股东ST中源。 高子程立即回答说:无论是ST中源还是协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李德福一个人。 四名被告人律师多次向法庭提出,举报方的说明材料不能作为指控证据,请法庭不予采信。 2、举报方代理人公然行使公诉人职能。 举报方代理人永泰红磡集团法务总监庞世耀,不经审判长同意,却行使公诉人职能。 另一位代理人北京的许兰亭律师认真倾听,开庭12个小时,自始至终一言不发。 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当庭说:2008年协和公司净利润才43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绩效奖金就发了600多万元。 何平立即举手,征得审判长同意,发言道:我很气愤,2008年的净利润如果是430万元,请问,协和公司的股东分得的几千万元的红利是从何而来?庞律师不做回答。 柴新宇的辩护律师刘杰接着发言说:控方说辞完全有悖于协和公司2008年度7293万元利润的事实根据,协和公司是上市公司ST中源的下属子公司,不仅年度要审计,每个季度都要上报财务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是由ST中源派出的专业审计公司审计后做出的,具有法律严肃性,如果说2008年年度利润出现两个不同的数据,试问谁在作假?如果2008年协和公司的净利润是举报方所说的430万元,那么ST中源公司2008年向上市公司谎报了当年的净利润,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ST中源要以巨额资金赔偿所有股民。 被告人叶新就此问题举手发言说:我们每年度、每季度向审计公司公开所有的财务账目及财务制度接受审计,没有丝毫的隐瞒,从来就没想隐瞒。 庞世耀律师无话可说。 庞世耀律师又接二连三地问何平:你们发了节约奖了吗?你们发风险工资吗?你们发季度奖了吗?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立即向法庭提出抗议说:请法庭提醒举报方代理人不要越权行使公诉人职能,而且所提问题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当即制止庞世耀律师,警告他不要提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只需对公诉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 举报单位代理人庞世耀律师无视审判长对他的提示警告,继续说道:何平等人任职期间,成立滨海协和公司,给协和公司的离职人员发放补偿金,目的挖空公司,这和侵占公司是一脉相承的,何平等人的犯罪事实还有很多。 高子程律师当即回击道:举报方代理人的说法实际上是暴露了一个事实,举报公司真正恼火的并不是87万元奖金,是何平在任期间依法注册的滨海协和公司,何平想离开协和公司,公司的其他骨干也要跟着何平离开这个公司,而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事实上,举报方动用公权羁押何平等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强占何平等人持有的滨海公司股权,所以编造事实,捏造罪名来诬告陷害何平。 3、ST中源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已经赋予何平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的权利。 庭审中,张晓莉律师说:2007年7月20日,ST中源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中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此整改计划中的第四项明确写道:“公司尚未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应先行建立经营层考核暂行办法并落实”,“责任人董事长何平”。 何平作为ST中源及下属协和公司两公司的董事长、法人,在子公司协和公司与高管人员制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中国证监会整改精神,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整改任务,事实上ST中源董事会已经赋予何平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权利。 高子程律师庭审中提到:“根据计算,何平在两年内给公司创造了1.8亿的利润。 ”对于这一事实在场没有一人反对,包括公诉方和代理人也没有反对。 高子程律师继续说:“而根据这个计算,根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结合利润,何平可以拿到1000多万奖金,而他只拿了87万,这怎么能说是侵占呢?”高子程律师说:公诉方提供的《协和章程》、《董事会规则》、《薪酬管理制度》、《2004年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据,都不能证明何平等四高管犯罪,反而证实了何平等高管发放绩效奖金是合理合法的。 庭审中,高子程向法庭提出了五项申请:1、要求审计何平在职期间的总利润,因为这跟奖金发放密切相关;2、审计根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何平可以获得多少奖金;3、根据2004年1月1日董事会通过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来计算,何平可以获得多少奖金;4、要求方健出庭作证,根据《刑诉法》规定,证人要出庭接收双方讯问;5、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第一,检察院提交到法院的《董事会规则》的第一页就提到的“董事会权限细则”;第二、要求调取空缺笔录,即何平被逮捕以后有四次笔录没有提供,叶新的二份笔录没有提供,柴新宇的四份认罪笔录(公诉人说柴新宇有六次认罪,刘杰律师当庭否认,并要求提供空缺的四份认罪记录)。 对此公诉方没有作出正面答复,审判长说回去研究,会关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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