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虾还是冒牌货!店家回应 食客称被高档餐厅收两千多服务费

近日,有网友发布投诉帖称,此前在深圳悦YUE新派粤菜就餐消费6369元,却被收取了2229元的服务费,并质疑商家拿冰冻基围虾冒充龙虾。5月20日,涉事商家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事发时是大年三十,服务费从平时的10%上调至25%,点菜时已告知顾客,结账时对方也未提出异议,服务费还包含了另外帮买酒水的费用。此外,顾客质疑的基围虾菜品其实是大红龙的辅菜。

结算单显示服务费高达2229元。

近日,一名网友发帖称,其于今年2月9日晚,在深圳悦YUE新派粤菜就餐,菜品原价共6369元,服务费却高达2229元。结算单显示,这一顿菜品包括2788元的2.5斤红龙、单价538元的10头南非干鲍、798元/条的东星斑等。此外,该网友还发图质疑该店出品的龙虾肉实际是冷冻基围虾。

网友质疑商家拿冰冻基围虾冒充龙虾。

针对该事件,5月20日,涉事商家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事发时是大年三十,店里的菜牌价格保持不变,服务费则从平时的10%上调至25%,点菜时已明确告知顾客,结账时对方也未提出异议。除了针对菜品加收25%的服务费外,结算单中的服务费还包含了另外帮顾客买酒水的500多元。

该负责人解释称,顾客下单的大红龙做法是龙虾两吃,一个是用剔出来的龙虾肉做芙蓉蛋,图片中那几碗雪白的肉都是龙虾肉,而旁边的虾肉炒芹菜是为了增加菜量而搭配的辅菜。该负责人还表示,收到投诉后,该店曾联系过顾客,但对方拒绝联系,也拒绝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

同日,南都记者尝试联系上述发布投诉帖的网友,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采写:南都记者 冯奕然


《中餐厅》素人食客名额被非法高价售卖,节目组做出回应了吗?

目前《中餐厅》的剧组已经做出了回应,在痛斥此事件对节目的恶劣影响外,还声明了《中餐厅》报名不收取任何的费用,完全都是公开透明的,而且那些非法的渠道也是无法进入拍摄的场地的,如果被发现有违规的行为会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如下细说:

一,《中餐厅》已经做出了回应,对这事儿呈杜绝的态度,并且公开了报名的两种渠道,并成会保留追究的法律权利。

这事儿在被讨论上热搜后,《中餐厅》的节目组就立即发了声明,在声明中称对这些新闻和事件对节目的恶劣影响是很大的,同时节目组也告诫那些想要参加节目的网友,参加《中餐厅》只有两个报名的方式,第一个就是在微博上参与话题,第二个就是在现场进行报名,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的途径,节目组也不会收取任何的报名费用,并声称会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 ,其实这事儿节目组真的应该管一管,毕竟和明星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并不多,一些人利用这种途径收取费用也是有可能的。

其实这事儿只有节目组出面才能管控,其他的人不管说了什么做了什么都不能代表节目组,不过这事儿节目组确实应该下力度整治一下,本来让网友和明星在一起吃饭或者聊天,就是为了拉进明星和观众之间的距离,这回好了,有人利用这种便利赚取费用,不仅让节目组的名声有损,还导致性质变得极其恶劣,不过我还是建议节目组直接起诉一个真实的人,这样才能够杀鸡儆猴。

最后:

《中餐厅》节目组还算是可以,对这事儿也拿出了应有的态度,最起码没有做缩头乌龟,整体给人一种很踏实的感觉。

为什么餐厅吃饭要收餐位费

餐厅收取餐位费的行为确实违法。 所谓的餐位费也就是顾客在点餐完毕之后想要在店内就餐的话,需要向餐馆缴纳餐位费。 也就是说顾客使用这张桌子吃饭是需要向餐馆缴费的。 这样的一个规则,我想无论谁听到都会觉得匪夷所思吧!因为就餐馆来讲,其提供给消费者就餐的空间是其应尽到的义务,不应该把这项支出算在消费者的头上。 在餐厅就餐的时候,难免会有一些奇葩餐厅打着各种各样的名义向消费者多收费。 在原来的时候有服务费,后来又莫名出现了小费。 这些收费类目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之下就会被强制扣除,所以说如果吃完饭不认真检查一下收费单据的话,很有可能就会被莫名其妙的扣费。 像服务费和小费想必多数的消费者还是能够理解的,在享受他人优质服务的过程之中出于打赏的目的给予别人一些小费或者是服务费。 可是餐位费是大家闻所未闻,同样也无法接受的。 其实大家不是不能够接受外带,也并不是吝啬不愿意花钱,而是在任何消费者的消费理念里面都没有要向商家支付餐位费这样一种说法。 因为在餐厅就餐享受商家提供的餐位本身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而且这也是商家销售的一种手段。 对于外出就餐的消费者来讲,自然是要选择有堂食的地方。 如果说商家不提供座位的话,消费者自然也是不会选择的,所以说商家不能够把及应尽的义务归到消费者的头上。 通过这样的条款去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收费,从法律方面来讲其实是已经涉嫌违法的。

吃饭收白开水费,这个是否合法的!?

法律分析: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或条文规定酒楼可以收取或者不能收取服务费。 餐饮业价格属市场调节价范畴,企业有权自主定价(可收也可不收),但前提是作为服务方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 目前物价部门可以监管的,不是能不能收取服务费,而是服务费有没有“明码标价”。 如果提前没有告知则是不合理的。 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1.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身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法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6.得知识权。 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9.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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