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轻罪治理成为时代课题,轻罪案件已成为我国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如何让“轻罪案底”不再成为大量轻罪涉罪人员的终身负担,并防止其对亲属产生“连坐”的不当影响,近几年,建议封存轻微犯罪记录的呼声渐大。
近期公开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之后发布的《决定》辅导读本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在题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署名文章中,进一步指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查阅和披露相关记录。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再次提到,将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好促进社会大局稳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告诉第一财经,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要求对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处理,除非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包括陈永生在内的多名受访专家认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有效改善轻罪人员因犯罪记录在就业、升学方面遇到的困境,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在社会治理层面,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封存轻罪记录有何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
据最高检数据,目前轻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相当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至近年来已超过85%。202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09.6万人,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如法定刑较低的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占比达到两成以上;同期审结的案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超过85%。
因此,社会各界形成共识,认为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在此背景下,陈永生认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一些典型的轻罪像危险驾驶罪,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低。很多人喝了酒之后觉得喝得不多,离家也不远,就开车回家了,结果被交警查处。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较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的犯罪人员,有着天壤之别。”陈永生说。
他指出,中国的刑罚制度区分了重罪与轻罪,但犯罪附随后果规定没有区分。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刑罚或者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者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现在很多犯罪较轻的人受到了严厉的附随后果的影响,阻碍了个人工作和生活,甚至还会影响直系亲属。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使得这项制度真正落地。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说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一次成功的试点。此次《决定》正式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味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将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设提上日程。
助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
“我接触过不少轻罪罪犯,年龄都比较小,很多时候是因为无知犯法。比如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们简称帮信罪,犯罪主体大多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或高中毕业生,甚至还有在读的学生。他们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客观来看并不大。但因为有了犯罪记录,他们之后的人生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师青正说。
师青正认为,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这群人很难找到工作机会,大概率只能闲散在家,无法正常融入社会,长期来看,对于整体社会治安管理不一定是恰当的。“他们的心态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甚至走上极端。当他们的人生道路都被堵住,这些人有可能变成社会的‘不安定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或者做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在目前的犯罪记录制度框架下,不少轻罪涉罪人员被贴上了“有前科”“有案底”的标签,在就业市场上举步维艰,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同时在地方实践中,不少涉罪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也会受到限制。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让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人重新融入社会,不至于被推到社会的对立面,预防和减少犯罪;也有利于防止轻微犯罪记录对其亲属的不当影响,促进社会治理和谐。
陈永生也认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帮助成年的轻罪罪犯重新就业方面,能起到比较积极的作用。“如果他们能够顺利就业,首先,他们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而实施财产犯罪的可能性会大幅降低;其次,一个人就业后,他的就业单位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比如他在上班的8个小时内,同事和领导客观上会发挥约束功能;再者,就业后有稳定的收入,未来的家庭生活会更加正常,家庭也会对其进行约束,有利于大幅度降低犯罪率。”
具体条款如何构建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行的背景下,应如何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制度内应包含哪些具体的条款?陈永生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提到了以下重点。
“对未成年来说,只要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都会予以封存。基于目前的数据,2023年,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85%以上,5年以下的更多,如果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5年期限,可能90%的成年人罪犯的记录都要封存。我觉得在制度实行初期,这个步子迈得大了一些。”陈永生表示。
他解释道,如果适用范围太广,可能导致一些还有一定危险性的人,比如判4年、5年的人当中有些人还是有较高危险性的,他们可能在后续恢复就业的过程中,重新实施犯罪。这可能会引发公众对此项制度的质疑,反而不利于制度的稳妥建立与推行。
他认为:“我觉得应该循序渐进,最初可以考虑把适用范围规定得比较小,比如对判一年以下或两年以下的予以封存,等到制度更加成熟,实践中没有产生不利的效果或者负面影响非常小,再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从两年扩大到三年,这样一步步地推进和完善制度。”
除了犯罪记录封存,陈永生认为一些不合理的犯罪附随后果规定应当取消,而且有希望取消。比如,公职人员判刑之后,不论轻罪重罪,都会失去基本的养老待遇,连退休金也会被取消;再比如,人一旦涉嫌犯罪,无论轻重,他的近亲属都不能再做公务员,尤其不能再做警察。
202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取消某地对涉电诈犯罪人员亲属的权利限制,并提出“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法工委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陈永生认为,法工委的表态,虽然还没有达到在全国层面系统性处理“连坐”问题的程度,但至少最高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有些犯罪附随后果规定是不合理的,并指导地方废除相关规定,未来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一些不合理的“连坐”规定。
治安拘留只会在自己当时被拘留的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区、县级)有备案,但是其它地区查不到,五年不再违法的话就自动消除。 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告、拘留、罚款不记录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留下案底,具体可到公安部门查询。 治安拘留,不会有案底的。 一、治安拘留处罚程序有: 1、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的处理有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等。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有哪些?1、犯罪记录封存启动。 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决时、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同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 对于犯罪记录。 封存是原则,允许查询是例外。 办案机关履行侦查职能,可依职权申请查询;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能进行查询。 2、查询犯罪记录审核。 首先,需要查询的单位向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查询内容、对象、原因等;其次,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讨论决定,作出审批意见并出具《同意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告知书》;再次,被查询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记录,或查询主体不符合“特殊情况”规定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进行答复。 3、犯罪记录封存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样具有法律监督权,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单位履行保密的情况、查询所得信息的使用是否在规定范围等进行监督。 综合上面所说的,治安拘留是因为触犯了治安的条款需要实施的行为,而且此行为只要没有上升到犯罪那么就不会存在有案底,对于之后也不会有任何的影响,但是在当地是有备案记录的,只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再做违法的事情,就可以消除。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