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驾车碾压新疆一景区草场 行政处罚5000元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官方通报

5月21日,针对一游客开车碾压托乎拉苏景区草场事件,新疆伊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通报了核查处理情况。

通报称,针对该县托乎拉苏景区游客开车碾压草场的有关言论,伊宁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的联合工作组进驻景区开展情况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核查,该问题属实,游客许某(男,33岁)于5月17日15时左右在托乎拉苏景区擅自驾车驶入草场,对草场进行碾压,导致2亩草场植被受损,严重影响了草场的生态环境和后续生长。

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于5月21日立案调查,并进行5000元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赔偿牧民草场损失。

▲游客草原上驾车漂移转圈 视频截图

网传视频显示,有游客驾驶一辆皮卡车在草场上漂移转圈,车尾不断有泥土被卷起,草地上留下大量车辙印。有媒体报道,该游客已经发布道歉视频,自称“不懂草原法,导致了我肆意践踏草原,对此我深感歉意”。

公开资料介绍,托乎拉苏草原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平均海拔为2300米,在15000公顷的广袤草原上拥有雪山、峡谷、草原、杉树林、河流、冰川等多种多样的地形地貌。

伊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通报呼吁:每位游客都必须自觉爱护草场,坚决杜绝任何破坏行为的发生;严格遵守景区的各项规定,以敬畏之心尊重自然环境;一旦发现他人有破坏行为,立刻劝阻并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编辑 张雪婵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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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驾照:就是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如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未换证、实习期扣12分等。 注销后再次申请驾照,没有时间限制。 吊销驾照:发生重大的事故,如酒驾,进行的行政处罚,而且吊销后需要在两年内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酒驾和醉驾的区别以及相应的处罚

(一)酒驾和醉驾的区别 酒驾: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 ml,小于80mg/100 ml(即每100 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是酒后驾驶的一种),俗称酒驾。 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是另一种酒后驾驶),简称醉驾。 酒驾和醉驾的联系表现为:两者都属于酒后驾驶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因两者的违法程度不同,所以受到处罚也不相同。 (二)酒驾和醉驾的处罚 酒驾: 1、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禁驾。 2、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3、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禁驾。 醉驾: 1、醉驾一律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禁驾,并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醉驾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10年内禁驾,并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秦景敏律师提示: 所谓禁驾,绝非禁止驾驶的简称,而是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的俗称。 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4月22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会计法责任即违反会计法律的单位与会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罚款又是多少?

1.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亡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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