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9亿!何泽华被判死缓

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 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泽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其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何泽华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级晋升、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3亿余元。 2014年至2016年,何泽华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业务承揽、银行揽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泽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何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其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何泽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法对何泽华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秦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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