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致3死25伤 江西一汽修店发生爆炸事故

据央视新闻消息,2024年5月31日19时许,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一汽修店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栋民房倒塌。

截至目前,事故现场救援已基本结束,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含1人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2 5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生命体征平稳,其余22人均为轻微伤),伤者已全部在医院接受治疗,相关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附近一位商户介绍,事故发生时,她距离事发地300米左右,听见了一声巨响。另一位商户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时,她距离事发地两三百米,现场烟味很重,她不敢出去查看情况,自己店里的玻璃已经碎掉,事发路段也被封锁。

新京报记者 左琳 编辑 彭冲


想问一下意外伤害致人死亡的赔偿情况

您好,您与您的手下是雇佣关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雇员在工作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抢救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计算),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发生计算。 我是按照上海农村的标准计算的,如果是城镇户口费用得多出一倍多。

由中国式过马路引发的事故有什么?

“中国式过马路”,是由司机引起的?专家一针见血

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我该索赔哪些费用呢?我这里有1位病人,1辆营运车辆,该索赔什么费用呢,详细点

问题陈述不是很清楚,依您问题分析为您方是一辆营运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对方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异致您方营运车辆损坏和车上人员受伤1人。 如果是以上情况的,您方依法可以主张受损车辆修复费和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费及治疗误工费等项赔偿;车辆修复费可以汽修企业修复的收据为参考,对方有异议的可让其委托专业机构作损失价格认证。 赔偿上以对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为主,不足差额由肇事车主或是驾驶员承担,实施上可直接向肇事车辆方索偿,出示赔偿收据及其相关单证让其自行向保险公司核销。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1、现行《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注解:残疾赔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赔偿20年的本人收入、二级赔18年、三级16年、类推十级赔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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