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 5月1日起实行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宣传销售 广东肇庆

肇庆市

原标题:广东肇庆:5月1日起实行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宣传销售,积极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

4月30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肇庆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提出支持促进住房消费、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提振房企投资信心、促进行业提质发展等四方面21条措施,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鼓励住房“旧换新”“旧转保”

根据《若干措施》,肇庆提出鼓励住房“旧换新”“旧转保”。将全市公积金增值收益的50%以上用于支持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制定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并推动旧房转保障性住房有关办法,鼓励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市民群体,将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的可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自愿申请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经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属地政府委托的机构(简称“实施部门”)参考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进行统租。申请人的全部租金收益用于新购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实施部门统租后的房屋用于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租房运营。

在优化个人购房信贷政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肇庆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不含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支持房屋“带押过户”,确保安全、便捷。落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执行按房贷基准利率更大幅度下浮政策,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落实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位于我市的自有住房并在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我市住房的,其已缴纳的售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优化增加高品质住房供应。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优化规划指标建设高品质、低密度住宅项目,对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环保节能、景观人性化、休闲系统化和生态兼容性强的项目予以政策支持。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规范、优化和公开住房公摊面积计算方式,合理适度提高得房率。从2024年5月1日起,实行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宣传销售。积极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加大装配式建筑在房地产项目中的应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带装修销售商品房,推广应用菜单式、套餐式精装房订制。

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可贷75万元

在实施阶段性购房补助。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肇庆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类),已完成契税缴纳的,按照5000元/套给予补助。农村户籍人员购买我市范围内的首套商品住房,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助2000元/套。购房者凭相关资料向属地住建部门申领购房补助,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号。购房补助所需资金由房屋交易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涉及市、区财税分成的,按分成比例各自承担,并由属地财政部门垫付,市财政部门据实归垫。

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权益方面,肇庆市将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等领域的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企业违规抵制公积金贷款购房、虚假宣传和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市直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的单身单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已婚单缴存职工提高至40万元,已婚双缴存职工提高至60万元;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的单身单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提高至25万元,已婚单缴存职工提高至35万元,已婚双缴存职工提高至50万元。在此基础上,家庭(只限夫妻)每有1个小孩(不能独立生活),可提高5万元贷款额度,最多提高15万元限额。使用父母、子女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参照已婚双缴存职工执行。

统一贷款额度计算。取消对我市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和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额度的差异化管理,贷款额度按同一公式计算。对在肇庆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年的购房者,按贷款额度公式计算,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批准贷款。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各类用工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由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加大力度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可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政府投资性项目等试行“工购房”房票结算制度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施工报建手续且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50%。

缓解企业涉房完税压力。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申请延期报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加强金融支持,建立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制度。稳定房地产贷款投放,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驻肇金融机构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抵押物置换、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信贷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摸查评估形成我市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建立健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大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力度,推动各商业银行加快对“白名单”项目授信审批。

优化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拍卖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设置。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属地政府集体决策确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出让价款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

加快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受让人已缴纳50%出让价款,且已足额缴纳总出让价款对应的契税和印花税的,可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可凭出让合同、缴款票据、完税凭证、土地交付确认书办理开发报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剩余50%的出让价款,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支付完毕,并在付清剩余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受让人逾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导致出让合同解除的,由出让人按合同约定收回土地、没收合同定金,地上建筑物归出让人所有。

适当放宽商品房规划微调审批要求。已取得规划工程许可未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规定要求,仅对户型、区内道路、配套设施位置面积、立面效果、建筑材质、绿化小品、地下停车位等不涉及邻避公共设施的调整可不再进行批前规划公示,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出让住宅用地配建不超过居住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商业规模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政府投资性项目等试行“工购房”房票结算制度。对肇庆市范围内新增或未完成结算的存量政府投资性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政府待支付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或未结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购买指定房源并凭房票结算(简称“工购房”房票结算)。

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品房。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把控增量、消化存量。积极化解存量房地产用地,按照以用为先、兼顾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市场情况,探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转型利用。引导支持国资国企和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品房。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定价调整报备的间隔时间要求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鼓励支持企业团购存量房源用作人才公寓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团购给予额外折扣优惠。一次性团购同一楼盘10套以上房屋的不受备案价格浮动比例限制。鼓励支持长租企业以购买、承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住房转为租赁住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 ×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取消商品房预售呼声再现 专家:争议十余年,时机仍不成熟

取消商品房预售再次引发关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同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原因是违反市场交易规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

事实上,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十余年,而且并非首次出现在两会的提案里。不过,对于此时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专家仍认为,目前我国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时机还不成熟,可以试点部分城市实行商品房现售制,但不能“一刀切”取消。

宣传 积极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商品房预售改为现售

“商品房预售制度已弊大于利,改商品房预售为现售已经水到渠成。”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表示,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下,开发商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购房者。先预付房款后交房不仅让购房者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资金成本,还会导致开发商挪用、占用资金,项目烂尾,购房人无房可住等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也被叫做卖期房、卖楼花。这一制度最早出现于香港。1994年,中国内地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最初是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的问题。

十余年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声音不断。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曾在其出具的《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建议取消房屋预售制度。2006年,在全国两会上,33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如今,争议十余年的商品房预售制再次出现在今年两会提案中。对此,周世虹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因为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已经完成了资本积累,具备了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发展也为开发商提供了多元化融资方式。

周世虹举例表示,自2016年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等已开始试点或探索现房销售;2018年7月江门市正式发布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3月7日海南省正式取消商品房预售,在全域实行现房销售。上述有关省市实行现房销售的试点经验已经为住建部门改革预售制度提供了借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而对于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制度,周世虹认为,“由于公摊面积存在缺少限制性标准,由开发商委托测量机构测绘面积,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等导致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和不断上涨。”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售房价格,让购房人看得清楚,买得明白,既能避免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害,又能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现状:期房销售超90%以上,仍占市场主导地位

为什么热议十余年,至今商品房预售制仍在执行?

中国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认为,中国商品房预售制自1994年出台,到2020年已有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是期房销售,占比超90%以上,占市场的主导地位,而现房销售占有率不到10%。

谢逸枫表示,预售制最大的优点是缩短了房企现金流回笼周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房企的融资需求。目前,商品房预售款占到房企到位资金的34.5%。商品房预售制非常符合房企投资、开发、运营、盈利模式,也就是房地产项目投资滚动的开发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国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况伟大也表示,商品房预售制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一条以极低成本向购房者融资的渠道,解决了房地产开发商及时筹措资金投入商品房开发的资金周转问题。

“相较于大型房企有能力进行多元化融资,中小型房企的融资能力不足,如果取消预售制后有可能导致中小型房企破产。”况伟大如是说。

贷款

争议:取消预售将致供求关系不稳定,房价出现上涨预期?

从目前看,商品房预售仍对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况伟大分析说,“对于开发商而言,预售商品房提供的资金可缓解资金周转问题,有利于增加商品房供给,缓解楼市供不应求的局面。而对于购房者而言,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如果取消商品房预售将导致市场住房供求关系不稳定,助攻房价上涨的预期。谢逸枫表示,期房具备优惠的价格优势,刺激市场需求,同时加快了商品房供应,缓解了市场供需关系,稳住了房价上涨的心理预期。

在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房地产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如果地价高、融资成本高、房价高,开发商没有预售,销售周期会拉长,最终导致商品房供应减少,房价上涨。

况伟大也认为,虽然在楼市供过于求的地区,房价本身处于下行区间,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防止开发商将风险转移给购房者,也有利于防止库存过剩。但在楼市供不应求的地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条件还不成熟。而从目前来看,一线城市楼市还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二线城市供不应求的局面也还未完全改变。在这些地区,商品房预售制还有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从长期看,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实施商品房现售制,是保障购房者的合法切身利益,从根子上去除商品房预售制导致的货不对板、烂尾楼等一系列问题。不过,目前中国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可以试点部分城市商品房现售制,不能一刀切取消。否则将带来市场混乱,引起金融、债务、房企的危机。”谢逸枫说。

业内:应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及信息披露力度

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出现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但是李宇嘉认为,这并不完全是期房制度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目前对于商品房的施工证批准预售,竣工交付,预售资金监管,都有严格的制度,按道理来讲,预售资金监管到位的话,商品房烂尾的问题就不会存在。而烂尾的项目大多是预售资金被挪用,房屋交付后产生的质量问题。这与预售资金监管也有很大关系。

此外,李宇嘉强调,在建房屋预先卖给购房人,开发商提前收回资金和利润,这是行业普遍奉行“高周转”模式。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商过于追求“高周转”导致了部分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况伟大也建议,防止开发商欺诈购房者,还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信息披露力度。

虽然对于取消商品房的预售,出现了很多的反对声音。但是对于取消公摊面积,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却赢得了更多赞同。对此,况伟大认为,这虽然无法明显降低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但会使得开发商少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房价也变得更为透明,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权利,同时会削弱开发商的利润率。

多地试点现房销售 取消商品房预售制还有多远

● 目前,因商品房实行预售制度引发的质量投诉、合同纠纷、延期交房、配套设施不落实、违规销售甚至开发商收钱跑路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房地产行业投诉和纠纷频发

● 现房销售可以解决预售所带来的管理风险、消费风险、社会风险、金融风险,但也将推动房地产行业全面洗牌

● 现房销售是对我国现行房地产销售模式的主要改变,在没有对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进行客观全面分析的情况下,这种模式的推行不应搞“一刀切”

近日,有网友爆料,陕西西安“铜雀台”楼盘开发商与多户业主签订了购房协议后,本该于2018年年底按协议价交房,后因法律纠纷楼盘归海天制药所有。随后,海天制药作为楼盘开发商公开涨价,要按照市场价重新对房产进行定价。

类似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因商品房实行预售制度引发的质量投诉、合同纠纷、延期交房、配套设施不落实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房地产行业投诉和纠纷频发。

为了规范楼市、降低购房者的买房风险,3月7日,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取消房地产预售政策,成为全国首个在全域实行现房销售的省份。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虽然此前部分城市对现房销售有过各种尝试,但在一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尚属首次。

有观点认为,现房销售制度可以有效降低消费者购房风险,购房者再也没必要担心买到烂尾楼了。但也有人认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会降低住房供给量,增加资金使用成本,很难在全国推广实行。

预售制度有利有弊背后风险亟须规避

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也就是说,只有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

现房的优势有很多,一是真实直观,可以一眼看到实物,对里面的房型、朝向都能一目了然;二是现房可以即买即住,不用像期房那样等待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三是现房可以规避烂尾楼风险。

而所谓期房,则是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也就是说,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产权证为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起源于香港地区,其“分层销售、分期付款”的售楼方式,被形象地称为“卖楼花”。

1983年,深圳经济特区首先推出商品房预售概念。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商品房预售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同年,原建设部发布第40号令,出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后分别于2001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订,对商品房预售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据业内人士介绍,商品房预售制度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在我国房地产业刚刚起步时,资金严重不足,自有资金的比例甚至不到10%。另一方面,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单一,从银行贷款几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唯一选择。于是,原建设部主导设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目前我国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商品房预售制度成了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

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商品房预售制,既是维系房地产企业高周转的重要基础,也是维系土地财政高速运转的重要前提。

在武汉从事房产业务多年的律师张庆华分析说,期房与现房相比较,最主要的优势就是价格优势。开发商卖期房价格比现房便宜,表面上看是亏损了,但如果把融资成本计算在内,开发商卖期房的利润空间实际上要比卖现房的利润空间更大。“预售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开发商,直接降低了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与周期。如果现房销售的周期是两年,那么开发商预售两年内至少可以运作3个楼盘。也就是说同一笔钱,现房销售赚一次,期房销售可以赚3次。”

不过,期房销售背后暗藏的问题不容忽视。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预售让开发商在竣工之前就能获得资金回笼,从而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却将风险转嫁给购房者和银行。

据深圳律师郭勇统计,有三类商品房纠纷较为常见,都与预售制度有关:一是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就卖房,很多行为并未在职能部门的监管之下;二是预售合同与实际面积不符,特别是公摊面积小于图纸;三是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对工期把握不准问题等,导致逾期交房,而逾期交房又直接影响购房者办理房产证。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由于购房人已经预交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开发商提高房屋质量以吸引消费者的动力不复存在,这不仅导致房屋质量问题连连,也导致推迟交房,甚至携款潜逃现象发生。此外,合同纠纷、开发商减配、降标、配套设施不落实、虚假承诺、违规销售等问题,引发全国各地消费者维权事件层出不穷。

例如,山东济南“景和山庄”楼盘一业主于2014年全款买房,但在交房时遇到开发商涨价;河南商丘信华城二期交房3年,一直不给办理房产证。此外,还有甘肃先期付款过亿商品房纠纷案、南京盈嘉香榴湾烂尾楼案等,让消费者欲哭无泪。

肇庆

多地试点现房销售 优胜劣汰加速洗牌

3月7日,海南省“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引发广泛热议。

海南省住建厅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目前,因商品住房实行预售制度引发的质量投诉、合同纠纷、延期交房、配套设施不落实、违规销售甚至开发商收钱跑路等一系列问题,成为房地产投诉和纠纷的最主要因素。“因此,为了规范楼市,为了降低购房者的买房风险。取消预售制度看上去是势在必行的。”

根据天眼查发布的315房产大数据,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超14%的房地产企业都有法律诉讼记录。2019年一年,房地产行业的新增法律诉讼、失信违法、被执行人、经营异常、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等司法和经营风险条数分别为158万条、6.9万条、35.2万条、12.3万条、1.42万条、1.38万条。

海南省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即日起,实行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规定,现房销售的房屋应通过竣工验收且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认为,海南出台现房销售,对于购房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对于开发商来说,他们首先面临的是资金流压力将会进一步提高。除了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还必须要注重房屋质量,优胜劣汰,中小房企将逐渐退出海南的房地产市场。

张运书说,海南出台如此严厉的“楼市新政”,与其一直在大力推进自己的产业升级有关。2018年4月13日,海南提出全岛建设自贸区。同年4月22日,海南宣布“全域限购”。2019年,海南省全省生产总值增长5.8%,剔除房地产业后增长6.3%。服务业比重提高0.9个百分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75%左右,12个重点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67.3%。固定资产投资与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下降12.4%至59.6%。非房地产投资占比58.4%,提高6.9个百分点。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得知,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摆脱对于房地产的依赖,也是城市经济长远发展之路。事实上,全国探索和鼓励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远不止海南一地。此前,已有多个城市出台了相关的现房销售政策或鼓励意见。

2016年,深圳试点现房销售,金茂和电建以82.9亿元的总价联合拿下首宗试点地块,命名为龙华金茂府。这是深圳第一宗,也是唯一一宗。

同年,杭州、南京、苏州等城市土地拍卖时,都提出了现房销售的要求。其中,南京在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先后拍出67块现房销售地块。苏州从2016年9月至今,累计出让了超过130宗住宅用地,其中有约70宗要求现房销售,占比超50%。

2018年10月,安徽合肥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备案手续,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

2019年7月31日,四川成都的两块土地成功拍卖,在拍卖指标中明确要求,“100%现房销售”。

北京律师肖东平说,现房销售可以解决预售所带来的管理风险、消费风险、社会风险、金融风险,但也将推动房地产行业全面洗牌。中小房地产商摇摇欲坠,大开发商也将终结高周转模式。开发商减缓拿地速度,土地财政面临压力。“这几年,虽然全国多地推出了现售地块,但取消预售制的范围并不大,而且在疫情冲击之下,大部分城市转而取消现房销售,重回预售老路。”

房住不炒定位不变 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共有超过140万家房地产企业。201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亿元。

现房销售,最“痛苦”的应该是房企。

自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各地稳地产的政策密集出台。与海南做法相反的是,2月至3月期间,多地政府密集出台的涉房类政策,对楼市调控都以宽松为主,大多集中在降低预售门槛方面。

江苏无锡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工作人员称,全国各个省份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海南作为岛型经济体,经济体量小,产业简单,常住人口不到944万,地产规模仅占全国的1.2%。“对于现房销售,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该在房住不炒的基调下,鼓励地方政府因城施策。”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超过60个城市发布了有关疫情下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主要集中在公积金政策和土地款缓解政策、预售加快政策。此前,2月12日,无锡等五地密集出台政策后;2月13日,南京、天津、济南等地也相继发布多项措施;2月14日,福州也发布10条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包括减免或延期缴纳税费、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款、调整预售条件、延期还款等。

继无锡之后,2月19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稳地产政策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原因是其中一条关于调整超过市场指导价报价规则的内容,被市场解读为“苏州取消封顶预售、取消现房销售”。

房地产

山东随之跟进。就在海南发布政策的前一天即3月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发布《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做好住建领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

2月17日,央行在回应“调整宏观审慎评估(MPA)中房地产信贷相关考核指标”消息不实时强调,央行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调控机制,统筹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近日,多地政府出台房地产相关支持政策,主要是为了支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房住不炒”的定位并未改变,不会因疫情影响而出现全面的政策放松。无论是实施商品房预售还是现房销售,都应该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根本宗旨。

受访专家称,目前,包括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对商品房预售的许可、监督和民事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预售依然是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和条例中所允许的销售方式。现在房地产行业处于一个调整阶段,资金链比较紧张,要全部取消预售制度让期房退出,还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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