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公墓引争议 省民政厅 正在处理 湖北长岭镇 强制

原标题:湖北长岭镇“强制”推广公墓引争议?省民政厅:正在处理

近日,网传湖北随州广水市长岭镇向居民强制推广和要求购买公墓引发争议,受到部分居民反对。有居民称,新政策执行后,夫妻或不能合墓土葬。真实情况如何?5月5日,当地多个部门针对此事回应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

居民反对“花钱买公墓” 此前随州曾花2.7亿元建公益公墓

5月5日,社交媒体上有多条有关长岭镇公墓争议的视频受到关注。

《看见》记者联系多名长岭镇居民,有居民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他表示, 火化大家都接受,对公墓收费则比较有意见 ,“因为自己家里面有那种山(可以做墓地)”。

记者注意到,随州日报微信公众号2024年1月4日曾发布《广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域火葬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称,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凡在广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进公墓安葬或寄存。严禁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

同月13日,随州日报微信视频号发布视频报道,称近三年各县市区共投资2.7亿元, 县镇村三级公益性公墓全部可以投入使用,且不承包私人经营 ,充分体现公益属性。

公墓只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包括两项,即公墓建设成本费和一次性收取20年管理维护费,两项费用需一次性缴清。初步核算, 村级公益性公墓单穴一般不超过3000元,镇级公益性公墓单穴一般不超过4000元,县级公益性公墓单穴一般不超过10000元。 20年后不再收取公墓建设成本费用,若需收取管理维护费,再按国家政策和村民自治政策执行。

原有火化率仅为40% 新政策执行后夫妻或无法合墓土葬

随州为何推动此项政策?

2024年1月15日,当地媒体曾发布《随州发布最新政策问答,事关这项改革》(以下简称《问答》),针对随州市殡葬改革政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答》中提及,该市丧葬旧俗影响深远,私自土葬、散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现象十分普遍,土葬用地趋于紧张,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祭祀山火时有发生,丧事活动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给群众造成极大负担。

“全市原有火葬区火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而全域火葬政策的目标是“殡葬设施建设覆盖率100%、遗体火化率100%、骨灰进公墓安葬率100%”。

前述《通告》和《问答》发布后曾引起网友热议。有支持者表示:“丧者进公墓,少了棺木费、抬棺费,总体开支在减少”“传统丧葬风气不好,一般花费要六七万,生前多尽孝,死后薄葬就行”。

也有大量对强制进公墓持异议者,认为“只要不是占基本农田,还是顺其自然的好”,此外,担心“后续管理要一直花钱,等哪天后人不再续费了怎么办”。

记者注意到,《问答》中还提及, 《通告》开始执行之后,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也不能合墓土葬 ,“夫妻双方一方去世已土葬,并为另一方预留了墓位, 另一方在2024年3月20日零时之后去世的,不能与之前土葬的一方合葬,遗体必须火化,骨灰必须进公墓安葬。 否则,会引起攀比,造成全域火葬政策难以保证公平执行。”

此条也引发网友热议,“往后走了还不许合墓?非把别人生生拆开?特殊情况要特殊处理”。

湖北省民政厅、长岭镇政府等部门最新回应

5月5日,记者拨打长岭镇殡改办、广水市殡改办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长岭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目前正在解决存在的问题,之后会统一公布相关情况,“现在不太好说”。

5月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对方表示,5月1日厅里 已经知道这个事,正在处理。 关于具体如何处理此事,该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

律师:推广火葬和公墓需要因地制宜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丧事的处理应当依照规定按照程序来进行,如果存在强制推广的行为,则不符合行政法的合法、合理和程序正当原则,也未兼顾好民俗人情。

当地有关部门推广火葬和公墓并没有错,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办理,需要因地制宜考虑各种情况,不得变相敛财,不得强买强卖,否则是违法行为。

殡葬礼俗能够彰显逝者生命意义、安顿生者情感心灵,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火葬、公墓等,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节约生态资源,发展现代文明礼仪。但是,政府在推广火葬时应充分考虑民众的心理,注意法理情理相结合。


陕西省民政厅宾葬举报电话

陕西省民政厅将对治丧活动中殡、葬、祭三个方面18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巡查:

1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灵棚,举行迷信低俗活动。

2党员干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

3党员、干部去世后违规成立治丧机构,召开追悼会。

4在火葬区未实行火葬,进行土葬的;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再葬的;乱埋乱葬,建大墓立大碑。

5在土葬改革区,未在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内集中安葬,乱埋乱葬,建大墓立大碑。

6祭祀时,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的。

7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

8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9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未经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

10经营性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和埋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在墓区内修建超大面积墓、家族墓和豪华墓。

11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在殡葬设施搭建封建迷信设施;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12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为保障辖区以外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的,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的。

13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14公墓经营许可事项(法人、地址、面积、合作对象等)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报经原公墓批准部门审批,更换《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15销售墓位和骨灰格位,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诱导群众购买的。

16公墓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点,未报经公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经省民政厅批准的。

17殡仪馆、公墓等经营单位未在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示相关标准的。

18殡葬服务单位是否违反公平、自愿的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丧属接受服务或搭售殡葬用品的。

山西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 (二)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拟定全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晋申请设立的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待抚恤处监督实施优待抚恤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省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办由民政厅负责的评残、烈士评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管理及经费发放。 (五)安置处(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拟定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 (六)双拥联络处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制定双拥工作规划目标;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 (七)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拟定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工作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中央、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办法和救助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负责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定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及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农村村务公开办公室)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拟定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排列顺序及代码;负责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审核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勘界工作;负责全省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监督实施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拟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监督实施婚姻、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拟定婚姻、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婚俗和丧葬改革,强化公墓监管;承办涉外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拟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指导婚姻、收养服务机构管理;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处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对中央及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福建省民政厅对经营性公墓有哪些规定

必须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1)应遵循美化、绿化、园林化、人文化的原则;(2)应在墓区内开辟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专区,使骨灰处理多样化,少占地;(3)应在开发墓穴时节约用地,严格控制硬化面积,除艺术墓外,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硬化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4)墓区绿化面积占总面积不得低于35%;(5)墓穴应有高中低不同档次,满足不同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消费者的需求;同时设立专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提供免费安葬(深埋)的区域;(6)陵园提供的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7)陵园的墓穴管护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8)销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须分别发放省厅统一监制的安葬证和安放证;(9)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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