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请育儿假照顾住院的半岁宝宝被开除 起诉公司获赔22万

原标题:家长请育儿假照顾住院的半岁宝宝被开除,起诉公司获赔22万

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的陈某因其幼儿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请育儿假。在育儿假未获批准后,陈某根据公司要求变更请假类型为事假,并提供了住院材料。但某科技公司仍没有批准事假,以陈某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其未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为由申请休育儿假,既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也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休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陈某又根据公司要求变更为请事假。某科技公司在明知陈某幼儿住院的情况下,仍以请假不符合规定为由按陈某旷工处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故认定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事由,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8610.76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表示,幼儿生病,带儿看病是人之常情。陈某请事假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体现,法律是予以保护的。陈某先请育儿假未经批准,后又请事假。公司未准许进而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陈某带儿看病是真实发生,并非虚构。陈某也提前告知公司,不存在隐瞒。公司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冯沁涓提醒,如遇类似情况,劳动者需要搜集好事假证据,比如带儿看病,就需要把医院就诊记录保存好。同时要搜集请假证据,作为已经通知到公司的依据。“不是所有的事假公司都必须要同意,如公司有工作任务安排,而劳动者仅以一般的,不必须的事由请假,公司有权拒绝。”


如何看待「夫妻共同育儿假」, 0 至 3 岁子女父母每年可休 10 天假?

这样的政策非常好,应该受到大力支持,因为三岁以前幼儿是极度需要父母陪伴 和需要爱和安全感的时期。 但是很多父母由于工作的原因,不能够常常陪在孩子的身边,让孩子缺乏安全感, 隔代教育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 所以休假十天 用来全身心陪伴孩子, 是对孩子成长非常有益的事情 。

男子被多次记大过遭解雇,起诉获赔15万,该如何看待这一判决呢?

这一判决其实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这名男子败诉的话,那么未来会有更多的员工因为“各种原因”被辞退,所以说这样的判决也是保障了“打工人”的权益。

首先,根据解雇男子公司高管的说法,这名男子存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的情况,高管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是违反纪律,但是男子认为自己都是在空闲时间玩手机,并没有因此影响工作,其实很多人上班的时候都玩手机,其实只要不影响工作,偶尔玩手机并没有什么关系,难不成八个小时都必须要全神贯注吗?未免也太过于苛刻了,所以说这样的说法其实并不足以支撑公司解雇,否则以后因此被解雇的员工只会越来越多。

其次,公司高管还表示这名男子多次顶撞上司,但是这也没有证据可以支撑,所谓的“顶撞”本身就存在问题,上司和员工之间的确是属于“上下级”,但是这是工作职责和工作职权上的区分,如果出现不同意见,员工也可以反驳上司,如果这就叫顶撞的话,那上司也太把自己当回事儿了。

另外,公司还说该男子多次在午休的时候开外放影响同事休息,但是一样是因为没有证据而被驳回,至于“造成损失”的问题,其实在此之前就已经处理过了,属于已经翻篇的事情,那么这一次也不应该叠加处理,法院也是因此在两次审判的时候,都宣判公司赔偿被解雇的男员工十五万元左右。

最后,法院的判决其实给出了两个“态度”,其一是凡事要讲究证据,拿不出证据的事情就是“无”,其二就是关于解雇的问题,解雇员工可不是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公司的规定在《劳动法》面前什么都不是。

吴京起诉战狼公司侵权判决公开,获赔34万,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又一起明星侵权案在法院受审,这次是硬汉吴京遇到了糟心事,战狼公司未经吴京同意就使用其肖像达到谋利的目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判决战狼公司赔偿吴京三十多万元。法院的做法非常正确,当有人的名誉遭到损失,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大众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次吴京被侵权的事件并非先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明星的肖像权一直被不法商家利用,作为营销的一种手段。也越来越多的明星更加重视自己的权力,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吴京被公司擅自使用肖像,造成不好的影响

众所周知,吴京凭着《战狼》这部电影成为人尽皆知的巨星,而吴京也被人们称为“战狼”。但某些居心不良的公司,打着“战狼”的名号招摇撞骗。

战狼公司在没有经过吴京的许可,就将吴京本人的肖像印在了产品的包装上面,同时还进行标注,是上面印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等等字样。并且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的广告。

二、法院保护了吴京的相应权力,不良厂商自食恶果

当吴京发现战狼公司这一番行为之后,于是向法院提起了上诉,控诉战狼公司侵害了吴京的肖像权。吴京要求对方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和宣传,并回收销毁相关的产品包装;并且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的经济、精神等损失一百多万元。

但战狼公司却狡辩,吴京不享有剧照的权利;并且使用的是剧照,并不会让客户认为吴京是产品的代言人。法院认为就算是剧照也是吴京的本人照片,战狼公司的行为对吴京的姓名和肖像造成立侵害。于是判定获赔34.2万元。

对此战狼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吴京胜诉,大快人心。

三、明星侵权风波何时了

许多明星都遇到过吴京的这种事情,像是刘诗诗、范冰冰、杨洋等人的肖像都被一些厂商作为谋利的手段,进行获利。也都通过法律的手段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保护。

尽管这样,此类的事件依然存在,屡禁不止。因为明星具有非常大的商业价值,就像战狼公司所说的,只是采用了剧照,而不是本人的照片,想以此来逃脱法律的责任。但是任何未经过他人同意就利用别人的肖像,哪怕是剧照来盈利的手段是侵犯,都是误导消费者。

法院这次的审判非常给力,如果再加大惩罚的力度就更好了。因为这种侵权的行为层出不穷,许多不法的商家为了眼前的利益,不惜知法犯法,未经许可就使用他人的头像来起到获利的行为是可耻的。每人艺人不要觉得麻烦,或不好意思,都要像吴京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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