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国寿财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被罚

网易财经5月22讯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 中国人寿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因给予 投保人 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罚款8万元。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庞龙飞,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并被罚款3万元。


人寿财险被罚63万,所谓何事?

人寿财险被罚63万,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给予的信息,是因为给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合同外的利益,同时导致了财务数据上的不真实,因此被处罚。人寿财险这家公司是总共被处罚了63万元,但是其主要负责人6位还额外被处罚了,从1万元到7万元不等的金额。

一、给予合同外的利益

所谓给予合同外的利益,在别的行业说来就是回扣或者贿赂客户。这种行为其实在保险业还蛮常见的,因为买保险的时候分为很多种嘛,一种是对自身的保护,另一种只是对财产方面的投资,那通常在推荐理财保险的时候,会承诺客户说,利息是多少?回扣是多少?像这样子的。所以人寿财险业务员估计也是做了这方面的承诺,那属于合同内的承诺或者解释是可以给客户的,但是属于合同外的承诺或者更多的给客户回扣,这种行为就是贿赂客户,会造成财务数据上的一个不真实。以及这种行为其实是业内不当竞争的一种体现。

二、财险

理财类的保险总称为财险,这类保险大多数是人们买来就是为了投资,那这类保险运营的方式基本就是买了之后等于说交给保险公司去运营,所以最终能够获取多少利息,得到几倍的利益,其实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购买人最好能够量力而为,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风险,以及自身承担的风险的能力。

三、对于给予合同外的利益的承诺

首先发生这种事情主要责任还是在业务员以及人寿财险本身,因为他们做出了这种承诺来吸引客户。其次客户对于这种合同外的利益的诱惑也是没有任何抵抗性的,没有考虑是否合法合规,虽然在投资交易这块有钱就是好事,但是也要考虑钱是不是来路不正。最后在业内竞争的时候,还是要以自己的业务熟练度人脉以及真诚去搞定这件事情,利益诱惑完成得了短期的,短期内的业务完成不了长期的。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为了招揽业务,不少营销员会把本应由个人得到的收入拿出一部分返还给投保人,这已经成为“潜规则”。此项规定目的是为了限制、打击保险业内营销员“返佣”“揽客”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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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连收7张罚单,合计被罚63万元,该公司到底怎么了?

7月28号,中国银保监深圳监管局发布了11张处罚公告,其中人寿财险有7张,大地财产保险有两张,处罚金额合计高达91万元,其中单单是人寿就被罚了63万。

一、处罚原因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为给予了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合同外的利益,因此被罚款。这就好比人寿保险的业务员给了客户额外的好处,才吸引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人寿财产保险进行购买,简单点来说就是提供了回扣,或者说提供了额外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人寿财产保险的财务数据上肯定会出现一些差额,甚至是收支不平衡。这种竞争方式在业内也是十分恶劣的,因此被处罚也是理所应当的。

二、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

索俊坤,陈海文,章卫锋,汤靓虹,张勍,赵许军 这6位都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的直接负责人,因为是直接负责人所以对公司发生的各种事情,负有主要责任,所以这6位直接负责人受到警告并且被处罚1万元到7万元不等的金额,这些处罚金额是对私人财产的处罚,并不是对公司层面财产的处罚,对于公司的处罚是公共公开的。

三、事件启示

在保险这个行业能够拿到很高的业务量,是一件很考验业务熟练度和人脉的事情。对于采取给予回扣或者更大的利益来吸引保险投保人的事情,实际上在业内时有发生,要看以一个什么样的方式给予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了合同外的利益,有些时候是合同内的承诺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合同外的利益,其实就跟给予贿赂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各位从事保险行业的朋友,一定要谨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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