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污染丑闻 受害者赔偿方案 英国政府公布

据英国媒体报道,当地时间5月21日,英国内阁办公室大臣约翰·格伦提供了针对“血液污染丑闻”受害者的赔偿方案细节。

此前一天,英国政府公布的一份2575页的调查报告称,用于治疗许多人的进口血液制品不安全,已导致3万人感染艾滋病毒或丙肝病毒,约3000人死亡,这一数字还在增加。为此,英国首相苏纳克公开道歉,称20日这天是英国的“国家耻辱日”,并承诺将赔偿受害者。

资料图:英国首相苏纳克。图/IC photo

英媒预计 受害者赔偿 总额高达100亿英镑

格伦不仅是英国内阁办公室大臣,同时也是该国财政部主计长。据英国议会网站介绍,他管理的事务中包括血液污染调查。格伦21日在议会上概述了针对“血液污染丑闻”受害者的赔偿方案细节。

《卫报》报道称,格伦承认,“每周仍有人因感染而死亡”,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活不到获得赔偿的时候,因此,在建立完整的赔偿计划之前,英国政府将在90天内向最迫切需要赔偿的受害者支付21万英镑临时赔偿金。

英国政府拟建立受害者补偿机构负责管理赔偿方案,直接或间接受害者将有资格申请赔偿。如果符合赔偿条件的人已去世,赔偿金将作为他们的遗产支付。可以申领赔偿金的不仅有受害者,还有所有受此影响的人,比如受害者的亲人、朋友以及负责照料的人。

格伦表示,未来几周,英国政府将在征求受感染血液影响人士的意见后敲定方案,预计受害者的最终赔偿金将在今年年底前开始发放,并将免征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

英国政府没有透露具体赔偿总额,但英国媒体估计,赔偿总额预计高达100亿英镑(约合923亿元人民币)。

尽管赔偿方案的细节已经公布,但仍有英国活动人士表示担忧。杰森·埃文斯是英国 “Factor 8”运动的创始人,他的父亲乔纳森于1993年因血液制品污染而感染艾滋病毒和丙型肝炎后去世。在埃文斯看来,赔偿金能作为遗产支付固然值得欢迎,但对于一些受害者的亲人而言,他们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接下来也有可能收不到赔偿。

英调查人士:“血液污染丑闻”是历届政府失职所致

在赔偿方案细节公布的前一天,英国公布了一份针对“血液污染丑闻”受害者的调查报告。

根据这份报告,英国“血液污染丑闻”可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当时,英国国民保健署(NHS)采用注射浓缩凝血因子的方式治疗血友病等血液疾病。而血液制品的生产商将多达1万名捐献者的血浆混合在一起以提取凝血因子,只要一人的血液有问题便会污染整批血液制品。

由于本土血源供不应求,英国政府开始从美国进口血液制品,但部分进口血液制品来自囚犯和吸毒者等高风险捐献者,受到艾滋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等污染,许多英国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染病。1985年,时年13岁的劳伦斯在伦敦被警车撞倒后接受了输血治疗。两年后,他被诊断患有艾滋病并感染丙肝病毒,但因丢失医疗记录,至今未能得到赔偿。

几十年来,许多英国活动人士致力于调查“血液污染丑闻”,希望受害者得到政府赔偿。一直到2017年,英国政府启动公开调查程序。

今年5月20日,英国政府公布了最终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用于治疗许多人的进口血液制品不安全,导致3万多人通过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毒或丙肝病毒,目前已造成约3000人死亡,且该数字还在增加。

主持调查的前法官布莱恩·兰斯塔夫认为,“血液污染丑闻”并非意外,而是历届英国政府失职造成的悲剧。兰斯塔夫说,这些感染病例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但历届政府为了“保全面子、节省开支”选择隐瞒真相。

调查报告提到,一方面,英国官员未能严格管理献血者,也未能对血液制品进行筛查,而人们知道,丙型肝炎和艾滋病可能通过血液传播。另一方面,自1993年起,英国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故意销毁了相关文件,相当于“普遍掩盖事实”。

这起长达几十年的“血液污染丑闻”被视为英国国民保健制度历史上最严重的医疗灾难。苏纳克20日在国会下议院发表讲话时表示,这一天是英国的国家耻辱日。调查报告显示出“我们国家生活的核心存在长达数十年的道德失败”,应“从根本上震撼我们国家”。

“我代表本届政府以及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每届政府,深表歉意……我想对这种可怕的不公正行为做出全心全意和明确的道歉。”苏纳克说。

新京报记者 朱月红

编辑 张磊校对 李立军


阿尔及利亚为什么要向法国提出核试验赔偿新方案?

据报道,阿尔及利亚政府28日表示,将向法国提交上世纪60年代法国在阿进行核试验的新赔偿方案。 阿尔及利亚退伍军人部长齐图尼表示,这些赔偿对象主要包括核试验受害者及被核试验污染的土地所有者,阿方此前已向法方提交了相关材料,目前正在等待法国的回应。 1960年至1966年,法国在阿尔及利亚南部撒哈拉沙漠地区进行了十几次不同规模的核试验。 阿尔及利亚卫生部门的资料显示,大约4.2万名阿尔及利亚人死于核试验造成的污染,另有数千人患上各种疾病。 阿尔及利亚曾长期受法国殖民统治,由于包括核试验赔偿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目前阿尔及利亚与法国没有实现关系正常化。

矫正税应该给受害者补偿吗

矫正税应该给受害者补偿。 矫正税反映的是预期损害,缴纳给国家,侵权责任针对已发生的损害,赔偿是给付给受害者的。 矫正性税收是政府以矫正某些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不良经济活动,达到生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为目的而课征的税收。 这种调整方式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首先提出来的,所以矫正性税收也称为“庇古式税收”。 在西方国家的税收实践中,矫正性税收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但更多地适用于保护环境,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

如何理解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关于称谓简介产生发展体系内容特点目录1摘要2基本信息3关于称谓4简介5产生发展6体系7内容8特点9中国10实施11国际问题12日本13书籍环境法第六版环境法第四版环境法,是指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合理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环境法是保障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 基本信息中文名环境保护法限制对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保护对象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确立时间1979年关于称谓关于环境法的称谓,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称谓。 在美国,多称为“环境立法”(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或“环境法”(Environmental Law),此乃其广义之称谓;而其狭义之称谓则为“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或“环境政策法”(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前西德一般称为“干扰侵害防护法”(Immissionsschutzgesetz); 前东德则通常称为“国土整治法”。 西欧国家大多称为“污染控制法”; 而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则普遍称为“自然保护法”,其包括了环境保 护、名胜古迹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等。 在日本,过去均称为“公害法”。 在中国,则称为“环境保护法”。 环境法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两个方面,而“污染控制法”等称谓容易被人理解为只限于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而未能概括环境法的全部内容。 为此,采取这一称谓的国家在保留过去称谓的同时,也称其为“环境法”。 另,环境法的任务并不只限于对环境的保护,还包括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而中国“环境保护法”这一称谓则只见“保护”,不见“改善”,未能全面概括环境法的任务,为此已趋向于使用“环境法”这一称谓。 关于环境法的概念存在着比环境法的称谓更多的主张,且至今尚未形成一个一致公认的环境法概念。 中国法学界比较公认的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介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 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 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是同防治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恶臭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生活废品等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产生发展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农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古代文明国家已经有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规定。 例如中国《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页)。 意思是说,在春天不准到山林里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 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设置陷阱。 产业革命后,随着工业发展,出现了大规模的工业污染。 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制定防治污染的法规。 如英国的《碱业法》(1863年)、《河流防污法》(1876年)、《公共卫生(食品)法》(1907年)、《公共卫生(消烟)法》(1926年)、《水法》(1945年);美国的《港口管理法》(1888年)、《河流与港口法》(1910年)、《石油污染控制法》(1924年);法国关于大气、水等的《1917年12月17日法》、关于大气污染的《48~400号法》、关于水的《1937年5月4日法令》、关于放射性物质的《1937年11月9日法令》;日本的《矿业法》和《河川法》(1896年)、《农药取缔法》(1948年)等。 另一方面也制定了保护自然的法规,如法国、奥地利、俄国等在19世纪已经有了较完整的森林保护法规。 环境法的迅速发展,是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的。 这时,环境的污染、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破坏日益严重,甚至发展成灾难性的公害,迫使各国政府不得不认真对待并采取各种有力的措施,其中包括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法迅速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内容广泛的新的法律部门。 体系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 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 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 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 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等的法规。 ④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包括关于防治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控制噪声和振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处理废弃物,控制和管理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品,防护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危害等法规。 ⑤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⑥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关于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其程序等的法规。 ⑦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此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包括有关判例。 内容① 在宪法或综合性环境保护法里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一致行动,共同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 如希腊宪法规定,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是国家的一项职责。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了公民的福利,国家和社会尽力保护自然,主管机关应维护水流和空气的洁净,保持该国动物、植物和优美的风景,这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职责。 ② 对环境保护实行计划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苏联和东欧国家把环境保护列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 西方国家也很重视环境保护规划。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有关城市发展和工厂建设等地区发展计划时,应考虑防治公害的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认真执行公害防治计划。 ③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公民在进行对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时,要事先对周围的各种自然和社会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拟议中的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或不可避免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和最佳方案,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颁发许可证。 ④ 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 这项原则包括: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在污染造成损害时,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负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和某些同排污有关的税收制,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措施。 ⑤ 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 如日本法律规定,政府采取必要的金融和税收政策,鼓励企业修建和改进公害防治设施,并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照顾;对环境保护设备免征不动产税;对于为迁离人口稠密地区而购置土地和建筑房屋免予征税等。 ⑥ 对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且对这些责任的追究有日益加重之势。 例如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由于排放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失责任,赔偿损失(见公害损害赔偿)。 在刑事责任方面是扩大责任范围和加重刑罚(包括提高罚金数额和增加判刑期限)。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犯危害环境罪,得处10年监禁。 在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方面,比较有利于原告,而不利于被告。 ⑦ 建立和健全环境管理机构。 许多国家规定中央政府要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进行总的领导,并建立有环境管理的专门政府机构,如美国有环境保护局,日本有环境厅,挪威有环境保护部,英国和新加坡有环境部,匈牙利有国家环境和自然保护局等。 苏联、象牙海岸等国规定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环境管理。 各国都强调规定,地方政府要对该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设立有专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srwj168.com.cn/keji312/11569.html
超6小时 带薪如厕 一天 法院判了 男子被解雇后起诉索赔20
美侦察机在朝鲜试射导弹日穿越整个半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