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财政部将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安排中央本级科技经费预算三千七百多亿元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2024年,财政部拟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通过提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引导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据悉,为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以更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2024年,财政部继续将科技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安排中央本级科技经费预算3708.3亿元,比上年增长10%。同时,加强科技任务与经费统筹,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强化绩效管理,提升科技投入效能。一是加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投入力度,2024年安排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980亿元,增长13.1%,支持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二是支持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全力保障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支持布局实施一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加快抢占科技制高点。三是支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强化对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稳定支持,着力支持培养造就更多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

另据财政部消息,今年1—4月,各地在提前下达的新增债务限额内,发行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债券7164亿元,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建设,推动一大批惠民生、补短板、强弱项的项目建设实施,对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口科技”是什么意思?

【mín kǒu kē jì】

释义:“民口”是相对军口而言的,指军事之外的,十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指不涉及军事科技的十个民用科技重大专项。

出处: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什么积极作用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小企业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尤其是融资困难已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量中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以上;其次是借贷期限较短且数目普遍不大,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很少用于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另外现在整个社会包括许多商业银行信贷观念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足够的重视,普遍认为将资金投向中小企业风险高、成本高、工作量大且收效不大。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要获得自身发展所急需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途径:信贷支持向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的主要途径。 然而,由于体制方面的种种原因,加上受“抓大放小”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一直以来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忽视了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沟通和联系。 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商业银行也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办法和措施,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强信贷管理,主动联系、培育和扶植了一批有前途、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客户群。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抓住机遇,获取信贷支持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必须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加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以往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业务联系较少,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财务状况缺乏了解,中小企业要获得信贷部门的进一步支持,就必须加强信用意识,自觉还贷,规范自身的金融行为,同时及时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息反馈给银行,实现信息的实时沟通,建立一种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其次要规范财务管理,这一点尤为重要,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就必须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确保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大技术投入、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结构,现在商业银行纷纷将扶持高科技中小企业作为工作重点,要想获得贷款支持,就必须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 一个企业要获得更好的发展,进行科学的管理,在经营体制和管理方式方面努力向现代企业靠近,才能在信贷部门的评估中获得较好的印象。 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的最佳途径。 然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传统的证券市场门槛实在是太高,而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高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的要求则相对较低,它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主板市场,具体来说它对于企业的股本总额的要求可以少于5000万港元;开业时间可以少于3年;不设最低盈利要求;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总股本的10%等。 据统计,2001年中国内地企业香港上市集资180亿港元,其中中小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占了一半以上的份额,超过了内地股市的同期集资额。 随着我国二板市场的正式启动,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从证券市场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 目前即将在我国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多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市场前景极佳的传统行业公司,他们大多在其经营领域内拥有先进的、独创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公司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财务指标良好且资金需求急切,回报较为迅速明显的中小企业。 要申请进入二板市场,首先必须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有形资产8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发行股东人数至少达到300人,每人至少1000股;不要求有较高的盈利状况,但应至少具备2年以上的经营记录,并能充分反映其高增长性;主营业务必须占其销售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利润递增额要求在30%以上。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在国外较为普遍,而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业务量还很小,在资本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不及美国的1%,约为韩国的1/10。 简单说,融资租赁是设备购买企业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申请,由租赁公司进行融资,向供应厂商购买相应设备然后将设备租给企业使用,从而以“融物”代替“融资”,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义务。 由于在多数情况下出租人在整个租赁过程中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成本、利息和利润,所以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可以通过名义货价的形式花少量资金就能够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在融资性租赁中,还有一种特殊形式?D?D返租式租赁:企业将其所拥有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得企业发展所急需的流动资金,再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租回来继续使用。 这实质上是企业通过暂时出让固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总之,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将融资与融物二者结合在一起。 它既不像一般的银行信用那样借钱还钱,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而是借物还钱,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 融资租赁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我国,到目前为止我国从事融资业务的专营或兼营机构有1000多家,业务覆盖全国,涉及10几个行业。 融资租赁为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了一种全新方式。 我国的中小企业往往信用程度不高,财务制度不规范,自身资本不足,这些都是在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融资租赁的方式对企业信用要求则大大降低,方式简便快捷,同时也降低了融资机构的风险。 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由于设备改造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避免支付大量现金,而租金的支付可以在设备的使用寿命内分期摊付而不是一次性偿还,使得企业不会因此产生资金周转困难;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价格波动和通货膨胀而增加的资本成本。 基金资助国务院于1998年7月提出要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社会支持企业创新为主要目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1999年5月21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并于1999年6月25日正式启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它是一项专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基金。 许多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创业初期,无论从企业结构、规模、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还远远达不到证券市场的要求,这些企业的融资要求往往更为迫切,然而其融资渠道却并不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一项政策性风险基金,它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它在企业发展和融资过程中主要起一个引导作用。 该项基金重点支持处在产业化初期,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风险较大,商业性资金尚不具备进入条件,最需要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我国创新基金总额超过10亿元,首批支持项目125个,总投入过亿元,其中电子信息领域占32%,生物医药领域24%,新材料占20%,光机电一体化18%。 要申请创新基金,企业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公司人员结构合理,要求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超过30%,其中研发人员至少为10%;科技水平至少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新产品开发及生产改进方面的科研经费不低于3%(新开业除外)。 到目前为止,创新基金已扶持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项目1770多个,投入财政资金13亿元。 民间资本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同一天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一放三改”的思路,即放宽民间投资范围、改进民间投资的服务环境、审批环境与融资环境。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仅浙江一省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其中3500亿元因缺乏市场准入通道而不得不滞留银行。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及相关政策制度的滞后,再加上融资渠道不畅、法律保障不明确等原因,使得在福建、广东、浙江等私营经济发达的省份,以民间融资为特征的地下金融市场异常活跃,甚至成为当地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但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各种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加大了民间融资行为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欺诈的可能。 为了启动民间投资,推动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保护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 加大开放力度,取消一些领域对民间资本进入的限制,在放宽投资领域方面应当坚持“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开启民间资金的多种投资“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国债、开放基础设施鼓励民资进入这些相关领域。 为避免金融风险、规范管理,应由政府引导建立一批实力雄厚、运作规范、专业的投资基金组织,统一管理分散的民间资金,作为政府投资的有效补充。 同时政府还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金融欺诈,降低金融风险。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转自贝茨信息商务网) ■谈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二战以来,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在世界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欧美各国十分重视发展中小企业,并采取一些措施限制大企业的发展,防止其垄断,从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我国,虽然中小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但通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绩。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据统计,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 中小企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我国保持经济适度增长、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重要力量。 1998年,仅私营企业户数已达120.1万户, 比上年增长25.01%;注册资本7198.06亿元,比上年增长40.04%;总产值5853.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9.22%;实现营业收入5323.75亿元,比上年增长71.92%;社会消费品零售额8059.35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64.95%。 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积极投身国有企业改革与调整,主动承担改革成本,在盘活国有资产、分担改革成本、优化所有制结构等方面作出了贡献。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发挥了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作用。 去年,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已达7 万家, 技工贸收入超过6000多亿元,上交利税260亿元,出口近100亿美元,涌现出像四通、联想、北大方正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带动了一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 我国中小企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有了一定的积累和规模。 但由于自身的外部环境的原因,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 中小企业向何处发展,中小企业如何解决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已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日前,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吴义国处长就此问题作了专题报告。 吴义国认为,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难点,制定相应的措施。 他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以下特点:1、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呈现多元化, 非国有企业发展速度较快。 由此决定了中小企业是以发展为重点。 2、劳动密集度高,两极分化突出, 决定了当前中小企业重在“二次创业”。 中小企业生存并发展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但在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的今天,劳动密集型已成为中小企业的劣势。 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含量,实现第二次创业,是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3、发展不平衡,优势地区集中。 决定了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推进要区别特点,先易后难,以点带面。 4、中小企业主要是地方企业。 5、中小企业自身基础薄弱。 由于这一原因, 决定了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应走为大企业配套的路子。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呈现与大企业竞争的态势,事实上,中小企业不具备这样的实力。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改革开放后才开始大规模发展,多年来,国家的政策是向大型企业倾斜。 因此,中小企业在其发展中遇到了许多难点和不公。 一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 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多,出台政策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致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真正有困难时无人管,坐失商机。 二是政策不公,市场无序。 多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发展大企业,大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使用政策方面有诸多优势。 此外,目前市场无序,假冒伪劣商品猖獗,中小企业的产品更易于假冒,执法部门打击不力,中小企业又无实力自己打假,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中小企业受的冲击大于大企业。 三是融金难,告贷无门。 据对上海市200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调查,真正能获得长期贷款的只有3.2%。 中小企业借贷难主要是因为银行为中小企业准备的贷量不足;中小企业借贷缺乏足够的信用保证;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辅导不够,银企之间信用度差等。 四是产权不清,缺乏动力。 产权不清对中小企业的危害很大,轻则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重则导致中小企业解体、破产。 谈到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重点,吴义国认为,必须调整好五大关系:一、改革与发展的关系。 国有中小企业依然存在改革的问题,但政府在这方面出台的措施还不多。 对一些效益不景气的中小企业,许多地方政府采取一卖了之的办法。 国家经贸委针对这种情况前后下发了2 个文件,规范了企业的出售、改制,并要求把握好资产评估、职工安置、银行债权3个环节。 明年上半年, 国家将要出台进一步深化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 二、吸纳劳动力与科技含量的关系。 重点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并不等于放弃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事实上,所有中小型企业都要进一步提高科技含量。 三、点与面的关系。 要在东部多抓典型,向西部推广,做到以点带面。 四、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小企业属于地方的多,但发展的中小企业仅靠地方不行,中央也应有相应的鼓励和促进措施。 五、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 国外的中小企业并不去与大企业竞争,而是为其配套。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应是相辅相承的关系,一个大企业的兴旺可以带动一大批中小企业,大企业应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资金的支持。 吴义国说,处理好上述关系,把握好重点才能在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小企业发展与改革的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去年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中小企业司,还成立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有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国家推进中小企业领导小组。 围绕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难点,吴义国介绍了目前在促进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工作重点。 以机构改革为依托,统一认识,理顺体制。 对中小企业的定位,不能仅停留在其就业容量和就业投资弹性明显高于大企业,而要进一步促进其发展,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明晰产权,理顺体制。 以解决融资难为突破口,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去年银行增加了对中小企业的货币投放量,并通过中央、地方财政拨款,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目前,已有28个省市开展了这项工作,7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0 多亿元担保资金可望解决400亿流动资金贷款。 以解决融资难为突破口,国家还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采取了有力措施,除科技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基金外,国家经贸委在3个城市设立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试点区, 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孵化器。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国家正着手培育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服务、担保、会计、律师、技术、培训等服务。 国家中小企业信息网正在建立之中。 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业主文化水平、管理水平、政策水平不高的特点,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培训司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培训。 以中小企业立法为契机,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中小企业促进法》目前正在酝酿讨论之中,估计不久将出台。 另外,减轻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止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等,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为时不远。 以加强科学管理为基础,提高中小企业工作的管理水平。 国家经贸委拟与日本通产省联合搞一个中小企业5年发展计划,内容包括由日本政府出资,将1000名中国中小企业经营者送到日本学习,日本政府还将为中国提供1000名中小企业咨询员,帮助中国中小企业经营者提高管理水平。 在西方,实行中小企业咨询员制度十分普遍,在我国镇江已开展了这一制度。 总之,提高自身素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科技含量,增强创新能力,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加快完善促进中小企业的制度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条件。

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办法

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 为实现惠民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四条 惠民计划实施原则(一)需求驱动,科技引领。 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等的研发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责任明确,协同推进。 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基层(县、市、区,下同)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四)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开。 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优奖劣汰。 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简称科技成果目录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 第七条 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八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 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人口健康领域。 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生态环境领域。 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废品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公共安全领域。 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筛选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 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在科技部网站上统一公开发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 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 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地区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 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各省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将作为确定本省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鼓励省级组织单位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适当放宽限项要求。 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确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项目。 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省级组织单位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含后补助项目)。 第二十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向省级组织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基层组织单位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组织单位依据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 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级组织单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省级组织单位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开展监测与评估。 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对省级组织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将调减甚至取消所在省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 省级组织单位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1. 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 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4.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组织单位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 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省级组织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国的推广应用。 省级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 省级组织单位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第二十八条 基层组织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级组织单位,为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 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三个月内,省级组织单位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年度开展抽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效果。 对于实施效果不良、弄虚作假、组织管理不力的项目,视情况调减省级组织单位下年度项目推荐数量。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 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情况,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网上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 对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实行信用、回避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惠民计划实施总体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评估,优化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地区先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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