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酒后溺亡 法院 餐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 餐厅要担责

责任 死亡

餐厅卖酒给未成年人饮用,饭后未成年人又发生意外不幸溺亡,餐厅会因此担责吗?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一起由重庆垫江法院一审,市三中法院二审的生命权纠纷案入选其中。

案件中的小胡(化名)是一名未成年人,出事时15岁,还是一名初中学生。为了给同学庆祝生日,他和同学一起来到垫江一家餐厅聚餐。期间,小胡提议要喝酒庆祝,便在餐厅购买了啤酒,大家共同饮用。

侵权

饭后,小胡又提议外出玩耍,不慎在湖边溺水身亡。

赔偿 垫江法院

小胡出事后,他的父母将餐厅、一起去玩耍的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告上了垫江法院,请求共同赔偿小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致使未成年人酒后溺亡,餐厅的售酒行为与小胡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综合小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况,法院一审判决餐厅赔偿小胡父母2.1万余元;一起去玩耍的六名未成年人也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后来,该案经市三中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售酒系违法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识。

饮酒无益健康,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在做好表率拒绝饮酒的同时,更严格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饮酒等不良行为。

小胡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智怡宁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犯法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16岁之后,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对其所犯下的罪行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只是在涉及到判处死刑的时候会考虑他是未成年人的因素。 望采纳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要承担责任吗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因为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法定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餐厅喝酒醉死餐厅有没有法律责任

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 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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