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 侵犯留守幼女 假扮 男子被判刑

留守儿童不是一个模糊群体,而是无数鲜活个体。近年来,许多农村的留守儿童因监护不到位,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受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守护留守儿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工作,记者梳理了3起法院办理的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关注留守儿童问题权益保护问题,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多、更精准、更有效的保障。

利用迷信侵犯幼女

情节严重获刑八年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周某某通过在短视频平台直播的方式认识了留守儿童彭某某,后将其加为好友并通过聊天获取彭某某的生辰八字。周某某称彭某某八字与家人不和,自己可以通过“画符”为其消灾,将其接到自己家中,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猥亵后,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其怀孕引产。

2021年4月,周某某同样采取上述方式认识留守儿童许某某,获取其生辰八字后,又称自己可以通过“画符”为其消灾。当月13日,将许某某接到自己家中,对被害人许某某实施猥亵。

案发后,司法机关认为周某某通过网络虚拟世界,利用编造的“道士”身份,以“算命”“施法消灾”等手段哄骗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女学生,继而实施奸淫、猥亵行为,给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了难以抹去的阴影。

被侵害的两名幼女均系农村留守儿童,更易受到犯罪侵害,周某某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周某某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并导致其中一名幼女怀孕引产,应依法从重处罚。

经审理,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针对此类问题,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的保护,要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防止落入圈套,身体受到侵害。

请假回家意外溺亡

联合调解消除矛盾

何某某就读于黔江区某乡镇小学,父母在其出生后不久便外出打工,之后的生活起居都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2023年6月的一天中午,何某某因身体不适向学校请假外出看病,学校及时通知了何某某的爷爷奶奶。但由于当地学生大多是留守儿童,一直以来都是独自上下学,于是何某某仍是独自回家,在路上因意外溺水身亡。何某某的父母以学校为被告诉至黔江区人民法院濯水人民法庭,请求解决赔偿事宜。

收到案件材料后,法庭工作人员邀请“天理良心调解室”驻站代表、平安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后,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最终双方就争议事实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在现场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并申请司法确认。

经办法官表示,对于留守儿童,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都有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对每一个孩子的行踪,不仅要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而且要“有陪同、有监督、有防范、有送归”,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筑牢防范溺水的安全屏障,预防溺亡安全教育一刻也不能懈怠。

继父迁移孩子户口

尽责抚养可获支持

留守儿童万某年幼时父亲去世,两岁时跟随母亲从四川省大竹县来到了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与继父肖某一起生活。万某6岁时,其母亲过世。万某的外祖父已经超过80岁,姐姐万某琴常年在外务工,均无法照顾万某,一直由继父肖某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经过十多年的相处,肖某早已将万某看作亲生女儿。由于万某的户口和姐姐万某琴在一起,生活和升学方面有诸多不便,肖某便想将万某的户口和自己迁到一起,但被当地派出所拒绝。于是,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指定自己为万某的监护人。

梁平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万某两岁左右便随肖某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肖某本就系万某的法定监护人。因被申请人万某系未成年人,经庭外询问,万某亦表示愿意确定肖某为其监护人。故法院最终判决,明确申请人肖某为被申请人万某的法定监护人。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此案系留守儿童万某因户口迁移引发的纠纷,法官经上门走访了解到,虽然继父肖某为维持生计,常年在外务工,留下万某在家生活学习,但肖某却通过各种方式给予万某关爱,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可以确定肖某为万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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