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涉企趋利性执法应予以制度约束 法治面

观点

防范趋利性执法近期被密集提及。

趋利性执法,即以执法办案为名,行攫取经济利益、罚没财物之实。2024年10月8日,在国新办的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会上表示,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特别是要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坚决纠正、严肃追责。

新华日报在这场会议后发表评论称,这些罚没款在上缴、充实地方财政之后,又会按照一定比例以办案经费的名义返还,办案机关因此得利。趋利执法往往所涉金额较大,容易导致“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失业一批员工”。

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主持会议时强调,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检察政策、措施、工作与宏观政策取向相一致,扎实有效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切实防止和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促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

涉企趋利性执法应予以制度约束

5天后,司法部也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声,将向社会公布一批监督案例,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涉企执法监督。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4年以来,山东、河南、宁夏等多地开展了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其中安徽省公开向社会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包括对涉企违规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方面。

近日,在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举办的趋利性执法防范与治理研讨会上,法学界和法律业界的专家,也对趋利性执法的行为特征、危害和防范举措发表了看法。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趋利性执法并非是新生事物,但在当下地方财政承压的状态下,此类行为应被重视,并应予以制度约束。

在研讨会上,专家们也分享了近期引发关注的案例。

2024年8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公司(下称瑞德青春)诈骗案。

检方指控,瑞德青春在2018年初至2022年9月期间,推出的价值99800元到998000元不等的“再青春套餐”“私人定制套餐”等大健康治疗项目,存在涉嫌虚构“高大上”设备名称和诊疗功效,通过篡改或恶意解读检测报告等方式,专门挑选年龄较大,充值较多的中老年女性作为诈骗对象,骗取被害人购买所谓的“大健康”套餐,涉嫌诈骗被害人数千人,骗取被害人预交金净额约13.6亿元。涉案的25名被告人,系企业管理人员。

庭审显示,该案于2022年9月6日被郑州警方立案,但实际上早在3个月前警方便对该公司进行了侦查,立案时,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模式、账目已被清晰获知。另外,相关材料显示,瑞德青春大健康项目涉案金额为13.6亿元,但被查封的集团资金约为20亿,疑为超额查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律师颜立东分享的一个案例,涉案方系一家杭州企业,其主要销售的产品为一款足浴包。颜律师称,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是,重庆警方在对该案立案之前,进行了3个月侦查。随后,当地一名消费者购买了1682元的足浴包后以称无效果为由报警。重庆警方遂以诈骗罪立案,并出动300余警力赶到杭州,抓捕了该企业的155人,据颜律师介绍,该案涉案金额达2亿元。他称,根据重庆当地的刑事立案意见,城镇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农村为1000元,该案疑似被特殊对待,降低了立案标准。

在另一个案例中,内蒙古某县一位市民购买广东某保健品生产企业2000元的产品后以被诈骗为由报案,随后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被带走,涉案金额几个亿。

颜立东称,上述几个案例有几点共性:办案机关跨省办案,管辖微弱,"甚至不排除人为建立管辖权的可能",且都涉及经济犯罪,查封财产金额巨大。

一位西南某省监察委人士告诉界面新闻,据他观察,地方财政"吃紧"是趋利性执法的根本原因。"一些案件,地方上会以该案的罚没款为依据,来衡量案件主管部门的经费划拨。财政尚好的地区,可能是按比例划拨,财政收入不足的地区,可能是全额返还。"另外,据他介绍,在处理违法收入时,比如围标、串标案,审计违法收入金额一般由公安机关来选择第三方机构来评估,"这种情况,涉案企业会处于弱势。"

涉企趋利性执法应予以制度约束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蓝天彬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除特别规定的集中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但在实践中,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管理仍有待加强。仍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与上述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大量趋利性行政执法案件因影响力相对小,而容易被忽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静认为,地方财政承压是趋利性行政执法的重要因素。她称,据她在基层观察,虽然法律规定罚没款是收支两条线,但事实上,财政系统向行政执法部门隐性返还确实存在。

王静还指出,在涉及网络交易等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管辖权变得更为复杂。按照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以违法行为发生地来确定。但很多情形在网络环境下难以适用,"目前沿用的还是过去的办法,只要有受害人,谁先立案谁(所在地的执法部门)先查。"这种形式便存在导致趋利性执法的漏洞。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兵认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客观上存在一种利益诉求,但需要厘清这种利益是公利还是私利。

他说,业界和学界在警惕、讨论趋利性执法行为时,特别存在某些异常涉企执法、时,也应看到正常的基于法定职责的执法。"比如在涉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中,符合法定标准的刑事立案调查,可能更有效率,更能及时挽回受侵害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他并不赞成将监管执法机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保护功能全部推翻。

"关键是做到常态化的依法精准执法,系统设计和配置全过程监管执法制度,对监管执法本身也应有监管监察。"

陈兵也对企业提出建议,"企业需要增强合规性和风险应对性。"在保障制度上,要明确行刑边界,规范执法主体行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薛军认为,要从根本上遏制这一问题,地方财政的基本需求要予以保障,"否则地方为获取财政资金,就会有额外的动力去进行趋利性执法。"

薛军提到,在很多案件里,涉及到涉案资金应审慎对待,要规范执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权限,需严格审查相关措施的必要性。另外,诸多案例表明,侦查机关要规范对涉案企业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权限,这一行为很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瘫痪、就此垮掉。在未审理前,应该更多采取取保候审等软措施。他建议两高可出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他认为,异地执法并非不可,但需完善有效的提级管辖和共同上级审批制度。部委层面也要尽快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主官追责制度。


社会主义五个法治理念的内涵 执法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

1、要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当前中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矛盾的激化,因此法官既要讲法律,也要讲政治,既要当法学家,也要当政治家。

2、要处理好法院与社会的关系。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院的工作给予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充满了期待。 所以法院办案要考虑案件发生的环境和背景,要考虑公众对案件的评价,要尊重社会的声音。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 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 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 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 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趋利性执法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涉企趋利性执法应予以制度约束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 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 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 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 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 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法治面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一)梳理执法依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 下级人民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 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三)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规定,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 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 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除依照本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 国务院其他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 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结合本意见的规定,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法制办、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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