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民办学校将停办背后的纠葛 官方称只是临时过渡 校方称获长期办学承诺

上一次年检为优秀的民办学校三亚崇德学校(以下简称:崇德学校),今年将失去办学资质。

三亚崇德学校面临停止招生办学。本文图片除署名外,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摄

崇德学校校长陈毓静6月14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学校2021年9月配合三亚市海棠区政府征地拆迁,搬到区里指定的海棠区林旺镇藤桥及林旺二期配套校区(以下简称:林旺校区)办学。“区委主要领导当时口头承诺让我们在林旺校区长期、稳定办学,学校借贷对新校区进行了装修。”

搬到新址7个多月后,海棠区教育局以“联合办学协议到期,林旺校区要办公办学校”为由,通知崇德学校移交林旺校区。

崇德学校向三亚市委市政府投诉并经三亚市领导批示后,海棠区教育局与崇德学校签订了一年期的校区租赁合同,并约定一年一签。陈毓静称,签一年租期将影响学校后续申请办学许可,因为按规定申请许可租期不得少于4年。

2023年5月18日,海棠区教育局通知崇德学校租赁即将到期,区政府不再续签,要求其学校搬离,并在1天内提交新校址供其查验。因未按规定提交新地址,崇德学校被暂缓2023年秋季招生工作。

今年5月9日,海棠区教育局下发通知称,因办学许可证未依法延续和违规招生,崇德学校自2024年春季学期放假之日起应停止办学,其办学许可证废止并注销。

陈毓静认为,此事根源是海棠区委主要领导不履行承诺,她已向海南省主要领导实名举报。澎湃新闻就此事采访,该领导并未直接回复该举报内容,他向澎湃新闻表示,关于崇德学校,可以先找区教育局了解一下。

对于崇德学校的情况,澎湃新闻从海棠区教育局办公室了解到,2021年搬迁,他们是让崇德学校在林旺校区临时过渡,但学校坚称区委主要领导曾承诺让他们长期办学。“无论临时过渡还是长期办学,都没有白纸黑字。”但现在该校区要成立公办学校,崇德学校只能搬离。让崇德学校停止办学,有法可依。

此外,海棠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在回应澎湃新闻时则表示,区里给崇德学校找过备选校址,但他们对推荐的地方不满意,区里始终跟崇德学校保持沟通。陈毓静说,区里推荐的两个备选校址无法容纳下崇德学校700余名师生,保证不了正常的教学,他们没法搬迁过去。校方也在积极买地建校。

崇德学校之所以搬迁到林旺校区,源于2021年配合海棠区政府征地拆迁。

校方称曾获承诺长期办学,官方称只是让临时过渡

陈毓静原是一名教师,辞职从事民办教育已有20多年。2014年8月,她在海棠区注册成立崇德学校,该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寄宿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7年,崇德学校与海棠区教育科技局(注:海棠区教育局前身,以下统称海棠区教育局)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崇德学校租赁海棠区风塘小学校址联合办学,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共计5年。

陈毓静说,为落实海棠区重点项目拆迁工作部署和要求,2021年9月,海棠区决定让崇德学校搬迁至林旺校区。

“区委主要领导来给我们做动迁工作时,学校已开学,我们当时是不想搬的。”陈毓静说,但是为了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学校还是决定服从大局,搬到林旺校区。

崇德学校2021年搬迁到林旺校区时,海棠区领导到学校检查搬迁装修情况。崇德学校供图

陈毓静告诉澎湃新闻,海棠区委主要领导在检查学校搬迁工作时口头承诺让学校稳定、长期办学,并要求崇德学校办好教育,要对得起海棠区人民。“因为林旺校区当时差不多是毛坯房,学校为长期办学,还借贷近1500万元进行装修,每一笔支出都记录在账本中有据可查。”

“搬到新校区时,我们就找教育局续签合同,但他们以原合同还未到期为由,让我们到期了再续签。”陈毓静称。

但迁校7个多月后,海棠区教育局2022年5月9日以“联合办学协议书到期”为由通知崇德学校,称“我局拟在合同到期后,将你单位现办学校区于今年9月前建设为公办学校……请你单位履行合同条款约定,做好国有资产清点及相关事宜移交的准备工作”。

澎湃新闻查阅《协议书》发现,其中规定,如因政府规划征地、搬迁等不可抗拒因素,海棠区教育局和风塘小学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该提前半年通知崇德学校。如果单方面不同意续签协议,在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崇德学校可享受自己投资的设备设施(含土建工程设施)的赔偿。

陈毓静说,由于“长期办学”的承诺未兑现,导致学校一年内面临两次搬迁,崇德学校无奈之下向三亚市委市政府投诉反映。

海棠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对此答复称,2021年搬迁时,联合协议中解约条款因不可抗因素触发,协议就终止了,他们也提前半年通知了崇德学校。让崇德学校搬到林旺校区,是因崇德学校搬迁时短期内找不到办学场所,政府从支持学校办学、回应师生家长关切的角度出发,协调崇德学校搬到林旺校区临时过渡。过渡期从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

对于崇德学校所坚称的“区委主要领导承诺长期稳定办学”,海棠区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学校的说法他们没办法核实,但不论是临时过渡还是长期稳定办学,双方都没签白纸黑字的协议。

陈毓静对此表示,“首先,林旺校区当时根本不满足临时过渡条件,若是临时过渡,崇德学校压根就不会搬迁;其次,如果是临时过渡,我们怎么会投入重金去装修?”

就此问题,上述海棠区委主要领导在短信回复时并未提及,让澎湃新闻找区教育局了解情况。

校方称无奈签一年期租约,官方:是为支持学校延长一年

对于崇德学校反映的“一年两迁”问题,时任三亚市委领导曾作出批示。

之后,2023年3月18日,海棠区教育局与崇德学校补签《藤桥及林旺二期校区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其中规定租赁协议一年一签,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商议下一年度的租赁协议,租金每年85.6万元。

陈毓静称,按照规定,这份协议将对学校申请办学许可形成阻碍,“但我们不得不签,我们希望能在这延续的一年时间里积极沟通扭转局面”。

澎湃新闻查阅三亚市教育局官网公开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发现,其中规定,“租房办学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4年”。

彼时,崇德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止。这意味着,办学许可证到期后,崇德学校无法以上述一年期租赁合同申请延续。

对于此次补签租赁协议,海棠区委宣传部表示,因为崇德学校当时还没能解决新办学场所的问题,他们为了支持学校正常开学,就延长了一年租赁期。

海棠区教育局与崇德学校签订一年一签的租赁协议。

2023年5月18日,海棠区教育局对崇德学校发出《关于藤桥及林旺二期校区租赁协议到期的通知》,称“海棠区政府拟不再续租……请你校提前做好另选校址和迁离的准备工作,并履行合同条款约定做好国有资产清点及相关事宜移交的准备工作”。

《租赁协议》载明,租赁期间,如因政府规划征地或政策改变等不可抗拒因素,海棠区教育局、崇德学校共同清查资产,由海棠区教育局上级部门核定、批准后,海棠区教育局应自崇德学校搬离前十日向崇德学校补偿投资的设施设备(含土建工程设施)等其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崇德学校在收到补偿后无条件搬出。

《租赁协议》还规定,“租赁期满……海棠区教育局单方面不同意续签该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并经海棠区教育局上级部门核定、批准,海棠区教育局对崇德学校投资设备设施(含土建工程设施)进行补偿”,“如海棠区教育局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的,每逾期一日,除支付补偿款外,还应向崇德学校支付每日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崇德学校因其违约主张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海棠区教育局只是让我们搬离,对于约定的补偿事项只字不提。”陈毓静说,他们再次向海南省、三亚市有关部门和领导投诉并反映了此事。

陈毓静告诉澎湃新闻,他们投诉反映后,海棠区教育局又准备让学校签“一年租”,但需要删除此前《租赁协议》中有关补偿的内容,学校不同意便未继续续签。

对于补偿事宜,澎湃新闻曾向海棠区委宣传部进行询问,未获得回复。

2024年5月9日,海棠区教育局下发通知,要求崇德学校停止办学。

教育局通知放假后停止办学,学生将分流

2023年7月17日,海棠区教育局给崇德学校下发《暂缓2023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其中称“我局正在拟定《海棠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海棠区2023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七年级招生计划》,为不耽误你单位2023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日内向我们提交新校址并供我局查验。逾期未提供,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4天后,海棠区教育局以崇德学校未能在限定时间提供新校址,通知崇德学校“暂缓2023年秋季招生工作”。

“我们的租赁协议2023年8月31日才到期,却被提前暂停学校的招生工作。”陈毓静表示,此外,教育局要求1天内提交新校址,不可能完成。

2023年8月22日,海棠区教育局因崇德学校私自在线下招生而发出停止招生的通知,要求崇德学校停止2023年秋季所有形式的招生工作。

陈毓静称,所谓的私自招生,是学校六年级毕业生提前向校服商交了预订校服的费用,学校并未收学费或报名费。

对此,海棠区教育局2024年5月9日发出《关于崇德学校停止办学的通知》,称崇德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违规招生现象,且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延续,依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自2024年春季学期放假之日起,崇德学校应停止办学,其办学许可证废止并注销。自办学许可证废止(注销)之日起,崇德学校应自行组织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学许可证注销(废止)后,崇德学校不再具备办学资质,不得再以原注册学校名义从事任何教育教学活动,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根据“以生为本”的原则,海棠区教育局积极统筹学位,充分考虑家长的合理意愿,妥善安排学生分流。

崇德学校的荣誉墙显示,该校教学质量在海棠区名列前茅,先后获评“海南省课堂教学示范校”“海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示范学校”。海棠区2023年6月年检时,崇德学校被评定“年检优秀”。

2023年年检,崇德学校被海棠区教育局评为年检优秀。

海棠区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海棠区的教育质量水平,在三亚市排名垫底。崇德学校初中部教学质量在区里排第一,小学部一般。

“作为区里优质教育资源,这些年我们也为海棠区教育作出了较大的贡献。”陈毓静说。

官方称曾推荐备选校址,校方称无法保证正常教学

海棠区教育局2024年5月8日发给《致家长的一封信》中,对要求崇德学校搬离作出了解释。海棠区教育局称,根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海南省规范民办教育专项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对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转为公办学校。林旺校区作为公办学校用地,崇德学校作为民办学校应另觅新址办学。

林旺校区创办公立学校后,有意愿在此就读的学生可以继续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海棠区教育局也将出台学生分流方案,对无意在此继续就读的学生进行合理分流。

海棠区教育局在文件中表示,海棠区政府停止崇德学校招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陈毓静说,在三亚市委领导5月17日召开的信访座谈会上,学校曾在表达学校诉求时表示,如果一定要在林旺校区建公办学校,为保障全体学生利益,崇德学校愿意民转公,也可以参照其他学校的托管模式,对转公的崇德学校进行托管。

对于崇德学校提出的民转公或托管诉求,官方目前还未作出答复。

海棠区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崇德学校现在教育质量只能说还行,“如果要好的教育资源,区里也可以从外面引进”。

陈毓静说,区里是有引进教育资源的打算,2024年3月26日,海棠区教育局领导曾打电话给她,称有一个山东的民办教育集团要收购崇德学校,让她安排让对方参观下。“我们不卖学校,为什么要让他们参观。”

陈毓静称,3月27日,海棠区教育局领导带着山东的民办教育集团到崇德学校校门外,但最终没能进入校园。“同样是民办教育,为什么他们能办,我们在海棠区做得好好的却不行。”

海棠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在回应澎湃新闻时则表示,林旺校区是要建公办学校,目前区里正在加快公办学校的筹建。今年4月份,海棠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就下发了《关于设立三亚市海棠区人才基地学校的通知》,也制定了人才基地学校机构编制的方案,区里准备调剂40名优秀教师支持人才基地学校的设立。

至于“公办学校的规划在崇德学校搬迁前还是后”的问题,海棠区委宣传部表示,他们也不清楚,需要进一步向区教育局了解。

该负责人还表示,区里给崇德学校找了备选迁校校址,但他们对推荐的地方不满意,区里也始终保持跟崇德学校沟通校址的选取。

陈毓静说,区里的确给学校推荐了2个校址,但是这两个备选校址无法容纳下崇德学校700余名师生,保证不了正常的教学,他们没法搬迁过去。校方也在积极买地建校。

6月3日,海棠区教育局公布2024年海棠区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结果,崇德学校成为全区唯一被暂缓通过的学校。同时,从5月13日起,海棠区教育局分批次通知所有在校生家长到校外召开学生分流家长会。

陈毓静认为,崇德学校也尽力在为地方政府作贡献,理应得到重视和善待。海棠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教育局简单粗暴停止学校招生办学,既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700余名师生的教育权益,特别是近百名教职工面临失业风险。

陈毓静6月14日表示,最近几天,此前区教育局介绍来收购崇德学校的山东民办教育集团又找他们沟通,商谈收购事宜。“区里明确表示要在林旺小区建公办学校,想不明白区教育局介绍来的民办教育集团收购我们学校的意义何在?”(澎湃新闻)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篇1

申办者:__________

申办学校名称:_________

建德市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1、2、3)。 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5、筹设批准书;6、筹设情况报告;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关于 学校的申办报告

九江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二、举办者概况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形式:全日

日制、业余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本市;对象: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 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

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申请人: (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表1:九江市拟批民办学校概况表学校名称举办者姓名

(或单位名称)校址举办者身份证号(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邮编电话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原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简要)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规模数(班)在校生数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占地面积(平米)校舍建筑面积(平米)自有:租用:自有租用:现有图书现有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现有实验实习设备折合人民币注册资金(册)(万元)(万元)(万元)出资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联系电话申办日期年月日资产来源说明举办者及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签名注:表后粘贴①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复印件;②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③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表2:举办者(公民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一寸照片)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2、个人工作简历何年月到何年月何单位任(兼)何职(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举办者二人以上者,复填表二;申办时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表2:举办者(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出资数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法人资格证名称与编号(法人资格证复印件粘贴处)注: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不填报此表。

表3: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小一寸)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表4:拟任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小一寸)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粘贴处:表5:拟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及拟聘会计登记表

董事会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拟任职务拟任董事长工作简历及拟聘理由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会计基本情况姓名联系电话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会计任职年限学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毕业院校职称会计学历证、会计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表6: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表教职工概况教职工总人数其中教师人数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数职工人数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职称拟教专业/学科身份证号注:此表可续。 表后附教师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a4)。

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 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 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 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邮编(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的具体位置)。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 和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 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政府资助万元;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万元;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 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篇2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XX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学校地址:

**市**区**街**号。

三、举办专业:

四、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五、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六、办学目标:

(写明本校要培训的对象,实现的教学目标。)

七、学校主办人情况:(法人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介绍)

申请人:(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范文篇3

县教科局:

随着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居民人口日益增多,人民整体素质整体提高,幼儿教育则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力推进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提高整体国民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特申请兴建一所“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硬件设施完备,保护幼儿健康成长的现代化幼儿园”。 以解决孩子家长的困扰。 现将申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1、幼儿园名称:xx县库庄镇成功幼儿园

2、幼儿园地址:xx县库庄镇田庄村

3、幼儿园性质:民办性质幼儿园

4、办园规模:建筑面积550 平方米;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

5.、招生对象及班数:学龄前3—6岁幼儿;班数:5班 ,计划招生总人数200人。

二、办园形式:全日制

三、办园宗旨:保一流幼教,育一代英才

四、教育内容: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 另设置(特长教育内容的名称)。 以满足幼儿需求,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六、筹建幼儿园的启动资金金额:50万元。 建设工程分为:教学楼,校园绿化,基本配套设施等。 计划总投资100万元.

七、办学目标:(1)利用现有的教育优势和资源,办一所环境优雅,设施齐备,师资力量雄厚,管理科学的现代化幼儿园。 (2)幼儿园开设双语教学,同时开设舞蹈班、音乐班、美术班、手工班、乐器班等兴趣班。 (3)园内配有专职门卫,各种幼教设施,设有幼儿午休室,教室配有彩电、饮水机、空调、电子琴等。 努力实现“让幼儿成才,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的服务承诺。

请xx县教科局审核批准

法人代表:

教育局哪个部门办理民办教学证

民办学校的登记主管机关 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个是民政机关;一个是编制机关。 其中,工商机关负责企业法人的登记工作,民政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编制机关负责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根据登记机关的职能分工,公益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则是工商管理机关。 ================以下为某县区级教育相关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有关法规及办事流程,您可以参考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终止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办事规程: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机构)的变更、终止审批事项2、承诺时限:(1)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不含法定节假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2)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3)民办学校负责人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4)民办学校举办者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二、审批程序(一)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1、学校进行财务清算。 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 如果有在校学生,应制定保证学生平稳过渡的安置方案。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的分立或合并,有相应会议纪要并有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将分立或合并学校的申请、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学校清算报告书、学生平稳过渡的安置方案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学校按要求填写“附件2: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主办单位(主办公民)登记表”(附后)报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区教育局。 5、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1、举办者提出后,学校进行财务清算。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 如果有在校学生,应有相应解决方案。 2、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有相应会议纪要并有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将变更举办者的申请、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学校清算报告书、学生解决方案报市教育局。 4、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民办中小学三个月内、民办教育机构一个月内答复。 5、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学校新董事会或理事会对举办者的变更,有相关会议纪要(成员签章),并且同时提供证明新举办者合法身份和经济能力的材料,如当年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来源、数额)、近三年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等。 6、新举办者提交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承诺书,并有相应的公证书。 7、学校按要求填写下列附件后一并报区教育局: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主办单位(主办公民)登记表》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专职校(院)长(法人代表、负责人)登记表》8、区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交区教育局。 9、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1、学校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并有会议纪要(签会章),将申请和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 2、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3、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学校按要求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变更登记表》报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同意后,学校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交区教育局。 5、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学校负责人的变更1、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并有会议纪要(签会章),将申请和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核准。 2、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3、学校按要求填写“附件3: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专职校(院)长(法人代表、负责人)登记表”(样表附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区教育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学校。 4、董事会或理事会正式任命新的学校负责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民办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的变更1、学校提出申请,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签章)并报区教育局,其中变更为高等学校的还须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2、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含须报请省教育厅批准所需时间)答复。 3、区教育局批准后,学校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交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学校办学的终止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1)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 如果有在校学生,应有妥善安置学生继续学习的方案。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的终止办学,有相应会议纪要并有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将终止办学的申请、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学校清算报告书、安置学生方案报区教育局。 (4)按下列顺序清偿学校财产: ⑴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⑵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⑶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的捐赠财产或者公益信托财产,应该按照捐赠或者公益信托协议的规定,依法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5)妥善安置学生继续学习。 (6)区教育局批准学校终止办学,书面通知学校。 (7)学校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区教育局分别注销和销毁。 (8)学校到相关部门注销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等其他登记事项。 2、民办学校被区教育局依法撤消的,由区教育局组织清算。 3、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办理机构:受理窗口: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政府对待民间办学的态度如何?

还是参看法律条文,自己理解,我转个条文给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 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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