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动态调控新模式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 专家解读

(原标题:专家解读|迈向动态调控新模式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

近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从一般规定、预防预警、信息和账号处置、保护机制等方面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是我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专门规章,标志着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迈向动态调控新模式,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网络暴力的制度体系,夯实清朗网络空间的制度基础。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网络暴力行为近年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也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方面,网络暴力所涉信息内容存在违法性单独界定层面的困难,另一方面,通过快速聚集和扩散方式产生集中攻击的网络暴力信息,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侵害后果,但是每一个实施言论侵害的施害者,却很可能因其单独行为仅构成“微量”伤害而难以追责。对于网络暴力侵害如果仅仅停留在事后的民事、刑事等追责机制,则难以治标治本,亦无法有效防范伤害的一再发生。

《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近年来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致力于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治理机制,从针对信息内容本身的静态管理,转向动态调控内容生态的创新模式。这一动态调控新模式,基于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精准类型化界定,超越单一、局部环节,要求建立全面系统的治理体系,提供清晰细致的治理举措指引,既注重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监测和防范,亦重视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救济与赋能,同时强调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用户等相关主体以及重点环节、板块的精细治理,既反映并总结了近年来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实践和经验,又对多方主体提出了较高的保护标准,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力求实现精准、高效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实效,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和创新示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制度模式。

二、重在实效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及其特点

《规定》对于网络暴力信息提出的治理要求,具有体系性、全流程、精细化、重赋能等鲜明特点,在明确治理标准、落地治理机制、促成治理实效方面,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和落实前景。

体系性: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整体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网络暴力信息的特点可以从内容和规模两个层面来认识。内容层面,对于特定主体具有明显而强烈的攻击性,根据《规定》的界定,既包括具有违法属性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的信息内容,也包括“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极易带来侵害后果的不良信息内容。规模层面,这些信息内容在“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状态下,相对于偶发的单条或者零散信息,具有明显而强烈的侵害属性。

通过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类型化划分,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治理,可以纳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整个体系中,适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分别针对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治理要求,对于违法信息应当采取禁止传播措施,对于不良信息,则应当予以抵制,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并防止其扩散传播。

与针对单条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治理不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需要关注其动态聚集的态势和后果,因此不能仅仅依靠针对信息内容的静态分析和定性,而需要综合考量信息在数量规模、集中程度、传播趋势方面的因素,进行动态判断并进行治理决策。从静态判断走向动态评估,这是对于我国网络平台信息内容治理经验的有效总结,也是进行生态治理的创新举措。

全流程:构建多主体协同的事前事中事后治理机制。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形成的共识是,需要从事后救济和惩治,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防范和治理,以最大程度预防严重侵害事件的发生。《规定》的整体框架和逻辑就是围绕网络暴力信息的全流程治理来展开的。

精细化:针对重点环节和领域提供细致精准治理指引。《规定》一方面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搭建了整体的框架和要求,另一方面也提炼、总结了网络暴力信息的产生蔓延规律,针对网络暴力风险较为高发的重点环节、领域、业务板块等,规定了细致而精准的治理举措,为网络暴力所涉各方主体提供了十分精细化的指引。

业务板块方面,《规定》明确要求对于“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进行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同时,“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作为重点业务板块也需要加强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

除了上述社交属性较强的领域,《规定》也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重点领域进行了规定,要求加强内容审核并及时阻断涉网络暴力信息。对于在网络暴力信息产生和蔓延过程中的关键主体,《规定》也进行了明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用户以及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等。

重赋能:为潜在受害人设置个性化保护和救济工具。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重视为潜在受害人提供自我保护和救济的工具,这一举措是我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实践中非常鲜明的创新实践,重在为受害人赋能的思路,实质性拓宽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视野,也为更加宽泛的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宝贵而有益的参考经验。

三、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实施落地展望

《规定》出台后,对其构建的网络暴力信息防范和治理机制要求,可以通过展开三个层面的制度建设推进落地,实现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系统、精准治理效果。

首先,建立和完善以平台为主体、各参与方各尽其责的治理机制。《规定》提出的标准和要求,目前在很多互联网平台已有实践探索,但不同平台之间尚有差异,《规定》的落实过程也是平台之间确立起较为统一的保护水准的过程,从而防止网络暴力信息在保护水准不一致的平台之间流动。另一方面,各平台也可以根据各自业务和生态特色,采取灵活动态的具体手段,实现《规定》要求的措施和效果。平台之间也可以探索跨平台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例如针对涉网络暴力信息的重点账号、主体采取协同限制和治理措施,实现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联防联控。

其次,确立理性科学的责任和监管规则。对于承担全流程动态管理责任的平台,一方面,应当建立专业有效的评估机制,对其事前事中事后采取防范治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测评和判断,认定其履行相关治理责任的情况,通过常态化监管和专项行动等方式促成规则落地。另一方面,也要确立理性的责任标准,尤其对于特定网络暴力事件的事后判断,要厘清各方主体的责任分层,对于平台已经建立较为完备治理体系,但无法全量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情况,也要给予容错空间,促进平台经济在合理科学的合规标准下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推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合规监管与司法救济程序的有机衔接。《规定》所建构的各方主体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合规要求,不仅给出了精细化治理的明确指引,也为司法实践中为受害方提供救济、追究网络暴力实施和参与方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标准和规则参照。关于便捷取证等的规定也为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便利。通过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暴力侵害的民事、刑事个案和类案的积累,也可以反过来促进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和规则的完善。一方面,《规定》为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另一方面,可以探索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等方式,将具有普遍性、代表性、侵害公益的网络暴力信息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进行类型化探索,在高度动态的网络环境下持续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规范和模式。

作者: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新传考研|知识荟萃】新传必考考点解读——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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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郑灵华事件为例,网络舆论的复杂性可见一斑:多元化的主体、多变的热点焦点、多样化的传播路径,以及情绪驱动的舆论动态,都构成了舆论治理的挑战。 在这个时代,有效的舆论治理需要结合正面引导与法制约束,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机制,善用新媒体的力量,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以应对信息洪流。

考试中,涉及的考点包括舆论监督的原则、如何在突发事件中进行舆论引导、时效性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对社会热点进行恰当引导。 要取得好成绩,必须持续深入学习,将这些知识点融会贯通,形成一个完整的舆论知识体系,才能在考研的战场上游刃有余。

记住,每一步的积累都是通往胜利的阶梯,祝你们考研路上稳步前行,舆论知识的掌握将是你们决胜的关键!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网络暴力是“毒瘤”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青少年在上网过程中遇到过暴力辱骂信息的比例为28.89%。 其中,暴力辱骂以“网络嘲笑和讽刺”及“辱骂或者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居多,分别为74.71%和77.01%;其次为“恶意图片或者动态图”(53.87%)和“语言或者文字上的恐吓”(45.49%)。 由于网络用户的匿名性与隐蔽性特征,网络暴力已成为威胁互联网环境的一大毒瘤。 许多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严重损害。 人肉搜索更是网络暴力的升级版。 四川德阳的安医生在泳池里与两个男孩发生争执,事后安医生在网络上遭到人肉搜索,给当事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从根本上说,互联网领域的种种乱象都是网络信息发布者责任意识缺乏的体现,此次网信办出台相关规定,对网络信息发布主体实行问责制,未来或对网络生态治理带来更积极影响。 给网络空间“洗洗澡”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 而《规定》中的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需要率先承担责任,规范自身行为。 网络内容生产者应当保证所发布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并且应该有积极的导向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 在网络出现“夸夸群”之后,“互怼群”“互喷群”也相继出现,群友之间毫无理性地谩骂指责,严重污染了互联网环境,也成为网络语言暴力滋生的土壤。 网民自律也必不可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大学学历以上占9.9%,而初中学历以下网民占比56.9%。 数量庞大的网民群体包括青少年网民,都应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做到文明上网。 青少年在中国网民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涉世未深、人生观价值观正在树立,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屡见不鲜。 要加强对青少年上网行为的引导,使其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 同时,针对网络技术发展催生出的网络直播等媒介样态,用户在用弹幕、评论等多种形式参与网络互动时,应意识到这些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 法律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加强网络生态治理,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与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比,《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除了首次以网络生态治理理念来统领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外,还对信息内容治理的核心对象,即内容标准提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综合的方案。 此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了地方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由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网红直播时饮酒过量去世,网络乱象越来越多应该如何整治?

随着社交媒体和网络直播的普及,网红直播时发生饮酒过量导致去世等事件的确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乱象。整治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

1. 强化法律法规和监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运营和内容。 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平台责任:网络直播平台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直播内容进行有效监控和过滤。 平台应该积极清理低俗、暴力、违法违规等有害信息,并对违规主播进行惩罚和下架。

3. 提高用户教育和意识:加强对用户的教育,提高其对网络乱象的认识和辨别能力。 倡导理性使用网络,培养正确的网络价值观,避免盲目模仿和追逐炒作。

4. 增加自律机制:行业内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约束直播主播的行为。 同时,平台应加强自我监督,及时处置违规行为,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5. 加强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媒体和公众应该对网络乱象保持高度关注,并积极监督和曝光违规行为。 舆论的力量可以推动平台和相关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来整治问题。

整治网络乱象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平台、用户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形成多方合作,综合施策的格局,才能有效整治网络乱象,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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