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2000余万元 虚构养老项目

养老项目 一团伙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2000余万元 集资

一犯罪团伙打着“养老”名义,许诺高额利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6月20日,澎湃新闻(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区检察院”)获悉,近期,经该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丁某乙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徐汇区检察院介绍,2015年至2017年,林某伙同丁某甲(另案判决)、丁某乙等人以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其中丁某乙、林某负责招募、组织业务团队向社会公众宣传养老院等投资项目,虚构项目的盈利能力,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肆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得款后,丁某乙、林某与丁某甲会按比例分成。

团伙以公司的名义在某商务楼里租了一个养老模型的展示厅,又招聘了一些为养老院进行设计、广告策划的人员,对养老项目进行宣传。该公司通常以3个月或6个月短期投资、年化利率从9%至12%不等为诱饵,引导老年人投资。为了博取老年人的好感与信任,公司还会举办联谊会和组织外出旅游,在组织活动时,进一步推销养老项目,让老年人为项目“买单”。

然而,因虚构养老项目,许诺高额利息,加上员工工资提成、公司开销、活动招待等各种支出,公司很快入不敷出,最终东窗事发。经司法审计,扣除归还部分,林某、丁某乙等人实际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承办检察官认为,林某、丁某乙等人虚构投资项目,使用诈骗方式吸收公众投资,且集资后基本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机关介绍,一般来说,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套路”:

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储值资金;

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以借款协议、入股分红、私募基金、返本销售等形式投资养生会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场所,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存款;

三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吸收资金,采用商品回购、消费返利、寄存代售、专家义诊、旅游返现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人缴存大量资金;

四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吸收资金,打着“以房养老”名号,诱导老年人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变相的借贷协议或者担保协议等以获得资金。

检察机关提醒,老人们在遇到上述几种“套路”时,应提高警惕,时刻牢记“高利益、低风险”暗藏巨大隐患,切不要贪图利息,丢了本金。


非法集资标准是多少钱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虚构养老项目

合同诈骗罪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合同当事人会利用合同关系要求对方履行债务,而自己在活动收益后通常会主张合同无效等。 非法集资行为也是十分常见的,有些企业单位会以融资的行为发行股票进行集资。 邮册可看出来两者都是违法行为,合同诈骗罪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呢?合同诈骗罪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一、集资诈骗罪的含义与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客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含义与主要表现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理解合同诈骗罪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可以从了解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的概念入手进行分析,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对象是不一样的。 由于经济生活具有复杂性,因而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而言,来接一些防诈骗的方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0多万量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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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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