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基金净值 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ETF最新净值1 涨1.47%

证券之星消息,6月20日,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ETF最新单位净值为1.0元,累计净值为1.0元,较前一交易日上涨1.47%。历史数据显示该基金近1个月上涨8.99%,近3个月下跌1.26%,近6个月下跌9.84%,近1年下跌25.45%。该基金近6个月的累计收益率走势如下图:

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ETF为指数型-股票基金,根据最新一期基金季报显示,该基金资产配置:股票占净值比99.82%,无债券类资产,现金占净值比0.24%。基金十大重仓股如下:

该基金的基金经理为田光远,田光远于2022年9月30日起任职本基金基金经理,任职期间累计回报-1.21%。期间重仓股调仓次数共有17次,其中盈利次数为6次,胜率为35.29%。(重仓股调仓收益率按重仓股调入调出当季的季度均价估算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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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 净值 累计 日涨跌 是什么意思

1、净值:是当前的基金价格。 2、累计净值:是基金历年累计的价格(包括分红等)3、日涨跌:是当天的涨幅%或跌幅%。

基金净值增长了,不但没挣钱,连本金和持有分额都大幅减少是咋会事?

因为前几日,股指大跌,分级基金纷纷触及下折,分级基金的下折过程就是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和基金净值实现初始杠杆,调整本身就是基金净值归一,基金份额缩并,但基金市值经过大盘狂跌也就大幅缩水。

基金估算净值和估算涨幅怎么算收益

基金估值是基金按照公允价格对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估值不代表实际净值变化。 基金估值增长量=(截止日日基金单位估算净值-开始日基金单位估算净值)/开始日基金单位估算净值;基金估算收益=持有份额*基金估值增长量;基金估算涨幅+0.02%是多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我们举例详细计算说明。 我们来做个假设,假设一个投资者申购1000份的基金,其基金估值从1.0110涨到1.0112,此时基金估算涨幅刚好是+0.02%,那么,基金估算涨幅+0.02%是多少?基金估算收益=持有份额*基金估值增长量=1000*0.0002=0.2元。 所以,基金估算涨幅+0.02%是0.2元。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要估算收益大小与投资者持有份额有关,即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大小有关。 基金的估值应遵循如下原则:原则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2013年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必须采用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2013年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原则二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 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 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 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 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 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 基金在采取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原则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规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下方面的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原则四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要及时通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要认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采取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原则五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核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原则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采取其它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 原则七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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