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文件!最新解读

中国基金报记者 方丽 曹雯璟

又一重磅文件出炉!

近日,商务部印发《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推动商务各领域数字化发展的具体举措。《行动计划》开展5项重点行动、共20条具体举措,引发市场关注。

《行动计划》的推出背后指导意义何在?有哪些投资机会值得关注?对此,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了四位基金经理,分别为:

嘉实基金大科技研究总监 王贵重

平安基金基金经理 林清源

长城数字经济基金经理 韩林

博时基金行业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 黄继晨

这些基金经理认为,《行动计划》标志着我国对数字经济的进一步深耕与推进,通过五项重点行动和二十条具体举措,全面布局了未来三年数字商务的发展蓝图。这也给资本市场带来掘金机遇,关注新型消费、农村消费、跨境消费等带来的机遇。

标志着我国对数字经济的进一步深耕与推进

中国基金报记者:近日,商务部印发《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推动商务各领域数字化发展的具体举措。推出这一《行动计划》背后意义何在?

王贵重: 《行动计划》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监管层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推动商务各领域数字化转型,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有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全方位提升商务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助力我国数字经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韩林: 《行动计划》明确了推动商务各领域数字化发展的具体举措,涉及电子商务、数字支付、数据安全等多个方面,将有助于优化商务环境,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与落实,为数字商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将对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商务领域数字化水平、优化商务环境、推动产业升级以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推动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行动计划》标志着我国对数字经济的进一步深耕与推进。该计划不仅是对当前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趋势的积极响应,更是体现了中国政府推动商务领域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新发展格局的决心。《行动计划》通过五项重点行动和二十条具体举措,全面布局了未来三年数字商务的发展蓝图。

《行动计划》的推出,预示着中国将在未来几年内,通过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巩固其在全球网络零售市场的领先地位,推动跨境电商和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林清源: 该计划致力于通过推动商务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加速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以及通过创新和技术赋能经济社会发展。背后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提高商务部门的数字化水平来推动中国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并确保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中保持领先地位。行动计划的推出也是响应全球数字化趋势,增强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数商强基”:

关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相关产业机会

中国基金报:《行动计划》涉及开展“数商强基”行动,提出培育创新主体、构建监测评价体系、提升治理水平、强化智力支撑、推动规范发展5项举措,持续夯实数字商务发展基础。“数商强基”可能促进哪些产业链或者哪类企业大发展?

王贵重: 数字商务发展离不开数据服务、数据监测评价等基础设施。云存储和计算、数字平台、5G 网络和区块链四大关键基础性数字服务对数字商务发展带来显著影响。

如云存储和计算服务将推动形成“云端经济”生态,催生出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新业态。5G+AI也有望赋能千行百业,与工业设施、医疗仪器、交通工具等深度融合,有效满足工业、医疗、交通等垂直行业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实现真正的万物互联。

韩林: “数商强基”行动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和有序的数字商务环境,为各类产业链的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其核心是通过评价体系、智力支撑等一系列方法来协助企业提升数字化能力基础。“数商强基”有望促进提供数字化工具的企业发展。企业数字化是实现数据应用的基础,如提供云计算服务、营销/生产管理等SaaS服务、AI产品等公司等将可能受益。此外,商务领域数据进一步地应用、价值开发,甚至后期形成数据资产入表,都需要提供数据治理、开发服务的企业参与。

林清源: 商务领域的数据服务提供商将直接受益。数据服务企业,如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应用公司,将因需求的增加而得到推动。这些公司通过提供先进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服务,帮助其他企业提升运营效率和决策质量,是数字化转型中的关键推动者。看好这些企业的理由在于数据是现代商务活动中的核心资产,对优化供应链、提升客户体验和开拓新市场至关重要。

“数商扩消”:

关注新型消费、农村消费、跨境消费等

中国基金报:《行动计划》涉及开展“数商扩消”行动,提出培育壮大新型消费、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激发农村消费潜力、促进内外贸市场对接、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数字化发展5项举措,更好激发数字消费活力。有关“数商扩消”,哪些投资细分领域值得关注?

王贵重: 培育壮大新型消费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数字、绿色、健康等消费,开展家居焕新、国潮焕新、场景焕新等网络主题促销,围绕新品体验、文娱旅游、体育赛事、医疗康养等打造一批数实融合消费新场景,培育一批数字消费品牌”,此举有望进一步培育壮大数字消费,同时用数字技术驱动消费场景创新,打造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文娱等“数字+社会服务”新模式,为经济增长拓展“新空间”。此外持续开拓下沉市场实施“数商兴农”,也将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结构重构营造新的突破口。

韩林: “数商扩消”行动提出要打造数实融合消费新场景、确认一批智慧商圈和智慧商店,同时在激发农村消费潜力作出了要求:例如推动农产品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培育区域特色网络品牌,完善农村物流体系等。

建议重点关注:一、新型消费的培育和壮大:如智能家居设备、健康监测仪器、国潮品牌等;二、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带来的投资机会:新零售企业、积极布局线上的老字号企业等;三、受益于农村消费潜力的投资机会:如MCN机构、农村电商平台;四、与促进内外贸市场对接有关的投资机会:如跨境电商平台、外贸服务商;五、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数字化发展:物流平台、智能仓储服务提供商等。

“数商兴贸”:

关注跨境电商和制造业出海等投资机会

中国基金报:《行动计划》涉及开展“数商兴贸”行动,提出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拓展服务贸易数字化内容、大力发展数字贸易4项举措,加快培育对外贸易新优势。“数商兴贸”,可以关注哪些投资机会?

王贵重: 《行动计划》提出,推动贸易全链条数字化发展,将加快推进电子贸易单据应用和跨境互操作,培育外贸新动能。在此推动下,跨境电商发展新空间进一步打开。支持电商平台创新云计算、移动支付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加强远程交付能力等,也将持续为互联网电商注入发展动力。而经历业绩复苏和杀估值后,港股互联网板块性价比持续提升。

韩林: 在供应链和物流领域,专业的管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开发供应链优化软件、物流跟踪系统以及自动化仓储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高效物流支持。

此外,支付和金融科技公司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为企业提供跨境支付、货币兑换、贸易融资及信用保障等全方位金融服务,确保企业在全球贸易中的资金流转畅通无阻。

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数据安全和合规性服务同样不容忽视。专注于网络安全、数据加密及合规咨询的IT安全和法律服务公司,为企业在数字贸易中保驾护航,确保企业在追求发展的同时,始终遵循严格的法规要求,保障信息安全。

这些投资机会不仅有助于企业紧跟数字贸易的发展潮流,更是助力企业在全球贸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

林清源:看好跨境电商和制造业出海的投资机会。随着中国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和拼多多等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跨境电商领域的公司将获得巨大的增长机会。这些平台能够帮助中国制造商直接触达海外消费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制造业出海也有巨大的投资机会,尤其是那些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了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企业,将能更好地融入全球市场。此外,中国政府对于制造业的扶持政策,如减税、优惠政策以及对外经贸合作的推动,也为制造业的国际化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数商兴产”:

将促进垂直领域B2B平台、数据治理、跨境移动支付等发展

中国基金报:《行动计划》涉及开展“数商兴产”行动,提出建强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优化数字领域吸引外资环境、扩大数字领域对外投资合作3项举措,推动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数商兴产”,可能促进哪些产业链或者哪类企业大发展?

王贵重: 整体看,优化数字领域吸引外资环境,是《行动计划》的重要抓手之一。随着数字领域外资准入和对外投资合作不断扩大,数字经济已成为国际合作热点。《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推动出海消费端平台和国内产业端平台协同,鼓励电商平台带动智慧物流、移动支付等产业链上下游出海。此举将持续提高我国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韩林: “建强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是核心,将利用B2B平台、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等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升级,提高效率和创新力。同时,“扩大数字领域对外投资合作”将鼓励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和品牌国际化。

此外,“优化数字领域吸引外资环境”将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数字经济领域,为相关企业提供增长机遇。预计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供应链管理等产业将快速发展,带动技术和服务需求增长,为技术服务型企业提供广阔市场。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传统产业也需加强信息技术和管理模式创新,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总结来看,“数商兴产”将促进垂直领域B2B平台、供应链管理企业、数据治理和数据安全企业以及跨境移动支付和智慧物流企业等发展。

林清源: “数商兴产”产业链和产业公司可能受益的领域包括:一、智能制造:采用数字工具和技术(如物联网、AI、机器人等)的制造业企业,能够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和质量控制。数字化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实时监控生产线,预测维护需求,减少停机时间,从而降低成本并提高产出质量。二、供应链管理公司: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的技术公司,尤其是那些专注于供应链透明度和效率的企业,将会从这一行动中获益。数字化的供应链可以通过更好的库存管理、优化的物流安排和改进的需求预测来减少浪费和成本。

黄继晨: 下一代数字化发展预计将围绕新一代AI技术赋能展开,因此产业链拉动预计将集中于算力侧和应用端。举例而言:数字化应用的蓬勃发展将显著提升对基础设施的消耗,继而拉动算力硬件。

“丝路电商”:

利于打造地方特色产业平台

中国基金报:《行动计划》涉及开展“数商开放”行动,提出拓展“丝路电商”合作空间、开展数字规则先行先试、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3项举措,不断深化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有关“数商开放”,哪些投资细分领域值得关注?

王贵重: 《行动计划》在拓展“丝路电商”合作空间方面提出,要拓宽“丝路电商”朋友圈,推动与更多国家新建电子商务双边合作机制。这将营造良好的数字贸易氛围,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合作,通过促进贸易与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区域贸易能级。

韩林: 政府提出的“数商开放”行动旨在深化数字经济的国际合作。随着合作的深化,贸易壁垒将减少,丝路地区市场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受益。同时,应用AI技术的公司在跨境电商领域成为投资焦点。此外,“数商开放”行动将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数字经济领域,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交流,为提供外商投资咨询、跨国金融服务及合规支持的企业带来机遇。

总体而言,拓展“丝路电商”合作将利于地方特色产业平台,如文旅、产业投资、信息技术企业;数字规则先行先试将有利于入驻自贸区、自贸港的数字化企业和电商平台;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将利于跨境贸易投资平台、商务咨询、会展策划等服务的平台公司。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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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这份重磅文件,透露新时代财税改革任务,涉及房地产税

新时代财税改革任务进一步清晰,这包括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下称《意见》),其中对全面深化改革中排头兵“财税改革”有了新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 对于老百姓最关心的税制改革,此次《意见》着重提了三个税种改革: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其实,与老百姓房子密切相关的房地产税,早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 目前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还在研究起草中。 由于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房地产税“稳妥推进”是官方近些年的惯常提法。 近日多位财税法专家对第一财经分析,房地产税立法较为复杂,需要考虑社会共识、纳税人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择时推出。 在疫情当下,今年房地产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可能性很小。 随着去年个税改革全面启动,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四项收入纳入综合所得,意味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当然,这项改革只是刚刚开始,还有待深化。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曾表示,从改革的趋势讲,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还要进一步推进。 “税制经过完善以后,无论是综合所得的范围,还是扣除的项目,以及其他的税收要素,都会进行相应调整,当然这有待于征管条件的改善,各方面的配套条件也应该与之相匹配。 ”王建凡说。 消费税目前是我国第三大税种,是针对特殊消费品征税。 自2013年以来,消费税改革聚焦在税目范围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 比如普通化妆品等不再征收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三次上调等。 当前消费税触及征收环节调整这一难啃的骨头。 此前国务院文件明确,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 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 目前市场非常关注烟酒油车四大税目的消费税征收环节是否调整,何时调整,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烟酒油车四大税目是消费税主要收入来源,未来需要评估测算四大税目征收环节调整对各地财政收入影响、四大行业内部不同规模企业的压力分化、税收征管难度等,估计会分行业、分步骤推进。 前述三个税种只是目前深化税制改革的一部分。 《意见》还要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 像前述房地产税如果开征,将被定为地方税种。 作为中央税种的消费税部分税目征管后移,在对存量部分核定基数后,增量收入也被国务院明确原则上归属地方。 除了税制改革外,当前财税体制改革中最难啃的骨头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 《意见》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正在加速推进,央地权责划分清晰,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曾告诉第一财经,知识产权涉及企业在统一市场上公平竞争,因此中央要加强这方面事权,更好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养老保险是基本公共服务,事关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需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 为打好防污染攻坚战,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加强中央事权,可以提升环保治理效果。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依法构建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政府债务,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举债缺乏规模控制、融资成本高企、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2014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包括新预算法在内的一系列重磅法规文件。 目前我国地方债风险总体安全可控。

【重磅】解读2021版C-NCAP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十大变化

5月15日,中汽测评发布《C-NCAP管理规则(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话不多说,直接上干货!本文重点解读新版规则的十大变化。 一、正面MPDB碰撞替代了现版正面40%碰撞工况基于碰撞双方伤害最小化的考虑,MPDB(Moving Progressive Deformable Barrier,移动渐进可变形壁障)试验工况被设计出来,以评价汽车碰撞相容性。 对于消费者甚至是安全工程师而言,这是一个十分陌生的试验工况。 怎样进行的呢?前端安装有可渐进变形壁障的台车(重为1400kg)以50km/h的速度与试验车辆(速度同样是50km/h)发生重叠率为50%的碰撞。 按照新规则,MPDB碰撞替代了现行正面40%碰撞,也许你有这样的疑问,速度由64km/h降到50km/h,接触面由40%换成了50%,难道新规则反而简单了?划重点,现行正面40%碰撞试验中的壁障是不动的;而MPDB试验中,台车与试验车的相对速度达到了100km/h,是比较典型的车对车碰撞,试验难度无疑提升了不少。 还有个重要的变化,驾驶员侧使用了新一代THOR男性假人,什么特点呢?第一是身价不菲,很贵;第二是生物仿真度更高,也就是“更像真人”。 如何考核呢?该项试验满分是24分,前排乘员占了16分,后排女性假人以及儿童假人分别有4分的考核。 对于兼容性的考核,则是用“罚分”的方式,涉及到四个项目:标准偏差SD、台车上乘员载荷准则(OLC)、壁障侵入深度以及壁障侵入高度。 这些词汇都比较专业,通俗来说,要不罚分,车辆前端结构不能太硬,需要设计更多的传力途径,台车蜂窝铝结构不能被击穿。 二、新能源车改为侧面柱碰针对车辆的侧面安全防护考核,新版规则增加了侧面柱碰试验工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工况只用于新能源车(包括纯电动和PHEV车型),传统燃油车型依然会沿用现行侧面台车碰撞试验。 对于传统车,和现版规则中只撞驾驶侧不同的是,新版规则改为左右侧随机撞击。 具体考核指标上,该项试验总分为20分,前排假人和后排假人分别为16分和4分。 对于新能源车,正面碰撞与传统能源车一致,侧碰改为侧面柱碰,重点考察成员保护和电池安全性能。 侧面柱碰试验总分为16分,只考核前排乘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有两侧同时装配了侧面气帘/头胸一体式气囊的车辆,才能进行侧面柱碰撞试验,未装配的车辆该项试验得分为0分。 对于新能源车,依然会在各项碰撞试验后进行电气安全考核,涉及到的项目包括触电保护性能、电解液泄漏、REESS安全评价、高压自动断开装置。 目前,所有2018版规则测试的新能源车,虽然星级结果不一样,但电气安全都是满足要求的;而新规下的柱碰试验对于车身结构的侵入会更加厉害,更考验电池安全性能。 三、鞭打试验新增加第二排座椅的评价2018版规则对于鞭打试验的考核只针对驾驶员席座椅,所占分值为5分;而新规则增加了后排的考核。 按照新规则,第二排座椅鞭打试验分数最高得分为2分,假人伤害指标与评分方法与驾驶员座椅鞭打试验相同。 按照驾驶员座椅鞭打试验方法计算得分,并将结果乘以0.4,作为第二排座椅鞭打试验最终得分。 新规则中,鞭打试验总成绩为7分(驾驶员座椅5分,第二排座椅2分)。 四、儿童乘员保护实施定量评价在2018版规则中,只是在正面100%碰撞试验中涉及到儿童乘员,后排放置了儿童假人,主要考察约束系统固定装置是否有效,而对假人伤害值没有定量评价。 而2021版规则加强了对于儿童乘员保护的评价,具体包括动态试验评价以及儿童保护静态评价。 动态试验评价方面,在正面100%碰撞试验中,后排放置了Q系列3岁儿童假人(后排女性假人和儿童假人随机放置);在正面50% MPDB碰撞试验中,第二排右侧放置了Q系列10岁儿童假人。 在这两项试验中,儿童假人伤害值评价所占分值都是4分。 儿童保护静态评价方面,最高得分为3分,其中,“基于车辆的评估”为2分;“儿童约束系统安装检查”为1分;对于安全气囊禁用信息不满足要求的,给予1分的罚分。 五、新增事故紧急呼叫系统作为加分项2018版规则中,乘员保护加分项有前排乘员安全带提醒装置(1分)、二排乘员安全带提醒装置(1分)、侧面安全气囊及气帘(3分)。 新版规则中,这部分加分项由5分调整为4分,包括侧面气帘(2分)、事故紧急呼叫系统(E-CALL,2分)。 安全带提醒装置则由加分项变罚分项,对于前、后排没有配置有安全带提醒装置(SBR)的车辆,采取扣分处理,最多扣2分。 对于配置有 E-CALL系统的车辆,用于进行C-NCAP 测试的3辆试验车中,若每辆车的 E-CALL系统性能均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可获得相应的加分,该项最高加分为2分。 系统应具备手动和自动两种模式紧急通话报警功能,若仅能满足其中一项功能,则能获得1分加分。 六、主动安全权重进一步提升2018版规则中,在主动安全项目上,只考查ESC以及AEB系统;而根据2021版规则,主动安全部分除了对ESC系统的审核外,还包含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车道保持系统(LKA)、整车灯光性能试验,以及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车道偏离报警系统(LDW)、车辆盲区监测系统(BSD)、速度辅助系统(SAS)性能测试报告审核。 另外,在2018版规则中,考虑到AEB系统配置率不高,即使测试车型没有AEB系统,也会对配有AEB系统的车型进行测试,并按照配置系数核算成绩。 而根据2021版规则,主动安全的审核和测试项目按照试验车辆实际配备情况进行评价,不考虑配置率。 至于在选择具体车型配置方面,新规则和现版规则一样,依然是选取销量较大的配置。 另外,新版规则中,主动安全项目的权重也由2018版规则的15%提升至25%,反映出主动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七、新增整车灯光评价汽车前照灯性能与行车安全息息相关,此次规则改版也是首次将整车灯光评价纳入考核项目,是主动安全中的一项,得分率占比为20%。 整车灯光性能试验项目涉及到近光灯、远光灯、加分项和罚分项。 近光灯评价项包括直/弯道引导距离、左侧行人可见度、路口行人探测宽度以及弯道照明宽度;远光灯评价项包括照明范围和路口行人探测宽度;另外,对于满足要求的自适应近/远光功能、近光灯自动开启功能、自动前照灯调平系统会有相应的加分。 特别注意的是,有一个罚分项是对于对向驾驶员的眩光,如眩光测量值超出规定限值要求,则扣1分。 八、初步形成ADAS系统评价按照2021版规则,AEB系统在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会自动制动以避免或减轻碰撞伤害,对于配置了AEB系统的车型,在2018版规则实施的车辆追尾、行人工况外,新增加二轮车工况。 AEB CCR、AEB VRU_Ped及AEB_TW试验分别用被测车辆以不同速度行驶至前方的模拟车辆目标物、行人目标物以及二轮车目标物,检验被测车辆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的制动及预警情况,以评价AEB系统的性能好坏。 除了AEB系统外,还有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测试,测试场景有车辆左侧偏离出实/虚车道线,车辆右侧偏离出实/虚车道线。 另外,还有一些主动安全系统的审核。 可以说,这次改版对于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项目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评价和考核。 九、行人保护项目增加头部碰撞区域鉴于国内行人保护观念落后,再加上这方面的技术研发还比较匮乏,2018版规则引入了行人保护试验,以促进国内汽车厂商在行人保护安全技术上的提升。 新版规则对于该项目进行了一些调整:修改了行人保护试验及评价方法,采用先进行人腿型(Advanced Pedestrian Legform Impactor, aPLI)替代传统 FLEX-PLI和TRL上腿型进行行人腿部碰撞保护试验评价;扩大了行人保护头型试验区域。 十、星级门槛进一步提升和2018版规则一样,基于对车辆安全性能均衡的考虑,2021版新规最终星级的获得除了满足综合得分率要求以外,还需同时满足乘员保护、行人保护和主动安全三个部分分别设定的最低得分率要求。 不过,门槛进一步提升。 5+星级的综合得分率要求由现版的90%提升至92%;5星级则由82%提升至83%。 各个项目的最低得分率也进行了调整,特别是主动安全项目,最低得分率要求提升至75%,将进一步提升众多ADAS系统的普及以及企业对于整车灯光性能的重视。 总体而言,新规程的很多变化都很有针对性,比如引入全新的50% MPDB碰撞试验,直面碰撞兼容性问题;新能源车增加侧面柱碰工况,对电池安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增加了主动安全得分权重,对ADAS系统进行系统评价,回应了当前汽车智能化发展趋势;儿童乘员保护实施定量评价,唤起汽车厂商对于儿童乘员保护的重视……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正式规程预计会在下半年发布,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重磅!事关买房!9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重磅!事关买房!9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发布契税申报和退税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23号公告。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二、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衔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或者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也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申报契税。

【例1】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三、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例2】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四、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例3】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元)。

【例4】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五、《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提交资料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公告》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六、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公告》规定,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七、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政策时填报,“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该县人民政府征收,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之后A重新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税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条件。如该省规定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则A申报契税时,应在“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减按1%征收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授权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并在“抵减金额”中填入“”元。则A申报契税的应纳税额=(-)×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八、《公告》实施会影响目前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相关表单的使用吗?

不会。目前,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九、契税信息联系单的应用场景是什么?

为更好落实契税“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方便完税后的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契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启用统一样式的契税信息联系单,作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传递纳税人办税信息的载体之一,可以更好满足部门协作的管理要求。对于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如无法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传递信息的,可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时,如果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办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十、《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资料有变化吗?

办税资料有所简化。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十一、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十二、《公告》实施后,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对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到当地政府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事项。

具备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端APP应用等方式,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十三、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纳税资料,纳税人还需要提交吗?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交。

十四、《公告》中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内容指什么?

《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五、《公告》什么时候起施行?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和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日启用,《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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