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4小孩河边洗澡两人溺亡 同行一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

2021年7月11月,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一河道内洗澡玩耍时发生悲剧,李某阳(事发时14岁)溺亡,陈某胜(15岁)救人无果被水冲走溺亡。一个多月后,同行的李某儒(15岁)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22年7月,一审判决李某儒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二审维持原判。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儒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心生怨恨,主观上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溺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两次推李某阳至深水区的行为,对李某阳溺亡持放任态度,造成其溺亡后果,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年5月11日,李某儒父亲告诉红星新闻,他们曾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已被驳回。李某儒现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其 申诉律师认为,该案缺乏能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实物证据,李某儒的行为与李某阳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下一步,他们将按程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落水时仅有一位目击证人

事发四天后,李某阳父亲才怀疑儿子的死并非意外。在准备将孩子手机一同下葬时,他发现手机不见了。 李某阳父亲向红星新闻介绍, 听目击证人说手机在同行李某儒处,他们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其家中索要,“李某儒不承认,后警察在李某儒家里搜到了我儿子手机,拿到手机时,发现手机卡已被损坏,我才怀疑孩子的死并非意外。”

据李某儒父亲提供的李某儒手写的自述材料显示,李某儒称李某阳手机确在自己家中,当时因一时未想起、心中负气,没有当场归还,而是次日交由警方归还。

2021年7月11月15时许,李某阳与陈某胜、李某儒、李某牛四人到上庄乡一河道内洗澡玩耍。当日,14岁的李某阳溺亡,15岁的陈某胜救人无果被水冲走溺亡。

2022年1月11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检察院指控,因去洗澡路上,李某儒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而心生怨恨,明知李某阳不会游泳且知晓该河段系深水区的情况下,对李某阳进行推搡导致李某阳被水淹呛一次,后被一旁的陈某胜救起。陈某胜救起李某阳后告知李某儒该处水深且急,不要开玩笑会出人命。约五分钟后,李某儒再次推搡李某阳致其再次跌入该段深水区域溺亡。陈某胜二次施救,被水冲走溺亡。

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儒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辩称李某阳不是因为自己推他淹死的。当时,他推了李某阳后,李某阳还站着与其说话,后来才看到李某阳被水冲跑。

当天下午,李某儒父亲赶到现场,询问了现场情况,并让李某儒乘坐救生船指认落水位置。等到其上岸后,李父带领李某儒前往派出所反映情况。

事发时,同行的12岁李某牛是唯一的目击证人。李某儒父亲称,李某儒与李某阳在同村小学就读,在学校常一起玩耍。同行的陈某胜是李某儒初中同学,李某牛则是李某阳堂弟。

律师称唯一目击证人证言曾更改

李某儒父亲介绍,2021年8月18日,李某阳家属再次到家中追责,自己前往派出所求助。随后,警察要求其带李某儒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当天和次日做了笔录。据一审判决书, 同年8月21日,李某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据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逮捕理由说明书,2021年9月5日,新野县公安局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李某儒,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案卷中只有李某儒的口供及李某牛的证言,“没有其他定罪的其他不变证据”。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中 提出23条补充侦查事项,包括案发现场水文特征、被害人死因、监控视频等。同年9月13日,李某儒转取保候审。

申诉律师王任飞介绍,在补充上述部分证据后,检察院随即作出准予批捕的决定。2021年12月1日,李某儒正式被依法逮捕。

新野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儒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溺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两次推被害人李某阳至深水区的行为,对李某阳溺亡持放任态度,造成了李某阳溺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某儒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认为,李某牛证言是该案中的孤证,与李某儒的供述有矛盾,也无实物证据证明,李某儒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阳的死亡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缺乏完备证据。他查阅卷宗得知,李某牛的证言曾发生更改;而且查阅李某牛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李某牛陈述前后矛盾,且受其在旁监护人的干预。

介绍,他代理该案后,曾于2023年前往事发现场,发现案发处有监控秸秆焚烧的监控视频,其前往相关部门调取,但由于该监控视频只能存储14天至30天,当初的监控录像已被覆盖。

“推搡”是否造成故意伤害?

律师:应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2022年11月,该案二审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儒供述与李某牛证言在主要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蓝天救援队成员的证言证实岸边到河里是一个向下的斜坡,河下面都是沙子,越往里走水越深沙子越虚。以上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儒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李某儒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李某儒上诉称李某牛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应采纳,法院经查,李某牛系案发过程的目击者,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全程有其家属在场,其陈述事实符合其年龄段的认知水平,李某牛证言应当予以采纳,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月15日,红星新闻联系到李某阳的父亲,其家中开了一家小超市,两女一儿,儿子便是已故的李某阳。李某阳父亲称,当时,儿子念初中二年级,李某儒念三年级,二人系初中同学,但两人关系如何他并不清楚。其与李某儒也无交集,只见过对方到店里买烟。自己尚未收到李某儒一家的说明和道歉,直到二审开庭前才见到李某儒父母,妻子冲动上手打了对方,被自己拦住。

红星新闻记者从李某儒父亲处获悉,二审后,他们曾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2023年12月收到驳回申诉通知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申诉。李某儒现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本案证人均可以做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证明,如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与李某儒的供述在事实方面能够互相印证,同时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佐证,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不能被归为孤证。

林小明律师认为,从本案来说,如推搡造成了溺亡的严重后果,显然已经足以达到伤害的程度,但还应根据加害人当时的主观意愿以确定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因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色彩,随着环境变化、时间推移以及言词证据提供者思想的转变而变化,因此必须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此案中证据多是言辞证据,且李某牛仅12岁,尽管所作证人证言符合行为能力的要求,但在事发一个月之后指认,需再次考虑主观性以及真实性。

付建律师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推搡能否构成刑事意义上的伤害,应看其推搡的力度及当时主观心理,如只是在水中嬉戏,推搡应视为危险行为,则不能视为伤害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实习生 吴琳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


我有一亲戚是河南驻马店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请问一般会被关在哪里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区西边9公里有豫南监狱,关押的都是河南省南部及湖北省北部的重刑犯。 一般都是8年以上的犯人。 在市区内乘坐7路公交车就可以直接到达,或者做驻马店发往板桥、老河、沙河店、文城的城乡公交也可以到达的。

2014年有哪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

1.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

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2.11人团伙飞车抢夺30余次一审获刑。

9日,由中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海伟等11人特大系列抢夺案一审有果:11名团伙成员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十二年不等。

朱海伟、李朋、李光华等11名被告人自称十一“罗汉”,2006年9月至去年4月间,飞车疯狂抢夺30余次,涉及我省境内的10余个县市。

去年3月23日,该团伙成员杨利伟伙同李朋、朱自阳在济源市作案时,杨利伟被群众当场制服。警方顺藤摸瓜,将该团伙其他成员陆续抓捕归案。该案由省公安厅指定中牟县公安局管辖,后中牟县检察院审查查明,该案涉案人员大多为未成年人,涉案金额16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针对该案特点,在提审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得该案11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退回尚未挥霍的赃款和赃物。

3.因为一句杀了同伴。

五常市拉林镇背阴河汽车修理部,有两个打工仔甄某和孙某,甄某学习很用心,技术过硬深得老板赏识。孙是后来的,向甄学艺。今年4月29日,甄和孙一块气焊,由于钢板烫手,孙把钢板扔到地上,甄叫孙:“拿住1孙心生不满怀恨在心,计划杀甄。

5月3日晚,孙搭车回五常安家镇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后,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将睡梦中的甄某用锤子打死。然后,骑走老板的自行车,并将自行车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继续睡觉。

清早,他让父亲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板面前表现一下,领着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车找回来。结果自行车不知被谁骑走了。这一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

(未成年人血气方刚,意气用事,往往因为言语口角之争,酿成暴力殴斗或凶杀事件。)

4.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5.2000年8月29日17时,昆明市某中学学生14岁的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窜至昆明市某小区,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

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内拿来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

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未成年人犯罪

残疾人反杀入室醉汉,却因防卫过当获刑4年,何为正当防卫?

2020年11月18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残疾人按摩师反杀入室抢劫者”一案进行一审宣判:犯人于海义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四年。

夜晚闭店,闻人敲门

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前后,抚顺市新抚区五道街某足疗店一楼,于海义在结束一天的繁忙后稍做休息。

随后,阵阵敲门声将于海义吵醒,敲门者吕某还叫嚷道要进店足疗。于海义只穿内裤来到门前与吕某交谈,因不在营业时间内,于海义并未给他开门。这一行径引起了死者的不满,他开始推动门,想要强行闯入店中。

推门的幅度越来越大,大门剧烈震动,甚至影响到了监控视频信号。

屋主持刀自卫

于海义因恐惧回屋取出折叠刀,回头时,发现吕某已经破门而入。

起初,吕某并没有主动殴打于海义,于海义一味后退,最终退至冰箱位置。随后二人扭打起来。于海义招架不住,掏出折叠刀刺向吕某腹部,将其击倒在地。

在二楼里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后,急忙赶到一楼拨打120、110。待救护车赶到,于海义护送至抚顺矿务局医院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吕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院方鉴定表示,于海义挥刀刺中吕某上腹部,致使肠系膜动脉断裂,导致伤者因大出血而死,并且经检测得知,当晚吕某是醉酒状态。

检方认定防卫过当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被害人吕某在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并没有对于海义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此时于海义却使用刀具防身致被害人死亡。

检方认为: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类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凶手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超过“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终止其伤害行为”的程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做故意伤害罪处理。

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11月1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于海义当庭宣称,这足疗店不涉及过夜服务业务,事发时间为凌晨2点,他和店内其他两位同事已经休息,在半熟状态下被吕某吵醒。因吕某执意进入,并且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带有工具,便受恐惧驱使回屋拿去折叠刀。

庭审直播内容显示,死者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于海义赔偿82万元。

于海义因防卫过当获刑四年

2020年11月18日,抚顺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故意伤害罪,于海义获刑4年。

涉事法院以相关法律条文为标准,对于海义是否防卫过当做出判断。

于海义辩护人认为,严格按照文本判断防卫过当过于教条主义,应当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要求防卫人冷静如旁人般防卫的“恰到好处”有违人情,并且不应当“唯工具论”。

正当防卫如何定义

有网友戏称:解释“正当防卫”的人大概是个人才,当敌人举起刀来的时候,你不能捅他,因为还未造成伤害;当敌人把刀拔出时,你不能追击,因为对方已经不会再实施侵害。

当然,这类话语有些极端,但确实值得考虑。法律的目的是规定底线,是有弹性的,并非为了追求一条完美理论而忽略人性。

当年那个“微操大师”在东北也没有反抗,他有正当防卫?

如果一味按照法律条文,以冰冷的理论判决,那么机器人远胜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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