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离旧业务宣告失败! 筹划近一年

业绩连年亏损的领湃科技(300530)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剥离旗下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但筹划近一年后,该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宣告折戟。

2023年7月,领湃科技公告称 ,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出售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达志化学”)10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达志化学股权。

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方向为新能源电池和表面工程化学品。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领湃科技拟剥离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从而进一步聚焦新能源电池业务的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

不过截至5月9日该公司发布公告,正式公开挂牌披露期已满,因无竞买人有效应价,导致本次挂牌流标。彼时领湃科技还表示,公司将择机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出售达志化学股权的相关事项。

5月22日晚间,领湃科技宣告对上述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实施终止。

该公司称,自2021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以来,战略发展重心发生转移,大力发展新能源电池产业,持续扩大新能源电池产业投资,新能源电池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重不断提高。在此背景下,公司拟剥离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进而更好地集中现有资源优势加速公司新能源电池生产基地产能释放。

不过达志化学100%股权正式公开挂牌披露期满无竞买人有效应价,导致正式公开挂牌流标。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审慎决定,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

据披露,2020年以前,领湃科技主要从事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2020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自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板块。也在2021年,公司新增新能源电池业务,正式启动表面工程化学品及新能源电池双主业战略。

2021年度,领湃科技新能源电池业务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实现量产。2021年度,公司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为1.11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75.85%;新能源电池业务板块营业收入金额为2090.57万元,营业收入贡献占比为14.32%。

2021年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后,领湃科技开始将发展新能源电池板块作为主要战略方向。

2022年度,该公司已实现新能源电池业务产能爬坡和业务扩张,新能源电池业务第一条电池产线上半年处于产能爬坡期,下半年逐步进入稳定生产阶段。

在销售方面,公司连续获得苏州科易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派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东方旭能(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客户订单,逐步得到了市场认可,且于2022年进入全国动力电池企业磷酸铁锂细分市场装机量排名前15位。

2022年,该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实现收入3.5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74.38%,大幅度超过表面工程化学品收入规模。

不过无论是以新能源电池板块为主业,还是以表面工程化学品支撑,近年来领湃科技业绩均处于亏损状态。

2020年至2023年间,该公司净利润分别亏损5037.59万元、1.25亿元、2.37亿元、2.09亿元,亏损幅度整体呈扩大状态。

对于2023年业绩不振的原因,领湃科技也表示,报告期内,为应对新能源电池市场变化,公司对营销团队进行重构,部分客户订单不稳定,导致本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度有较大幅度下降,公司持续亏损。公司正在采取措施,以确保营销团队的平稳过渡,同时积极努力争取和稳定客户订单。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市场拓展,以适应行业变化和满足客户需求,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对于剥离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失败之事,5月22日晚间,领湃科技称,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公司经审慎研究后做出,且本次交易未签署相关框架协议或其他股权转让合同,因此终止本次交易不会产生相关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本次重组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现有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责编:陈丽湘

校对:苏焕文


纳税筹划举例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 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 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 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 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 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 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 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八)以物换物;(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 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 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 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 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 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 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 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 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 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 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 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 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 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 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 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 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即: 废纸=A元 废纸=A元 个人————→废纸收购企业——————————→造纸厂 进项税额=A元×10%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 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 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7%=(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3%=6000(元) 所以分立运输部门给企业的该项业务带来的税收筹划收益是8000(即-6000)元。 从企业长期经营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 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目前房地产行业被炒的沸沸扬扬,税收筹划这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这个行业的重视。 税收筹划其实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财务管理理论、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因此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税收筹划方案要和筹划对象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将一个筹划方案放在它不适合的环境中,否则会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 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和它的环境相一致,就会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 近日一位朋友给我一个房地产行业的案例,让我帮忙分析一下,在这里我说说我的思路。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 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 因此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 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它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 当地契税税率为3%。 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增值率:2500÷3000×100%=8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筹划方案一:在开发土地之前,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1.投资环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资应缴纳契税为:2000×3%=6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契税确认其入账价值为:2000+60=2060万元。 2.合并环节1)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时,因为甲公司资产未发生增值,所以无论采取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 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土地的入账价值仍为206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补充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 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因此,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可免征契税。 3.商品房销售环节1)土地增值税方面:①计税成本确定。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项目金额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不能按照会计的入账价值2060万元确定,也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2060万元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即扣除项目金额)等于会计的入账价值,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无论是兼并或投资还是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均只有500万元,支付的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当时支出这500万元时取得的相关原始凭证。 故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000+60×(1+20%)=3072(万元);增值额:5500-3072=2428(万元);增值率:2428÷3072×100%=7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28×40%-3072×5%=818(万元);2)企业所得税方面: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500)-2000-818-60]×33%=0万元。 筹划方案税负合计:495+60+818=1373万元因筹划方案税收负担增加1373-1279=94万元,结论:该方案不可行。 筹划方案二:分段实现土地增值税法根据文中条件:我们可作三步走方案1、将公司进行开发,假设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期间费用为150万元是时进行转让给同一控制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售价3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500(万元);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增值率:500÷2500×100%=2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2)企业所得税:(3000-2500-150)×33%=116(万元)3)契税:3000×3%=90万元。 税款合计:150+116+90=356万元2、甲房地产公司再增加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为150万元。 后再转让给乙销售公司。 售价为5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000+90+500)×(1+20%)=4308(万元);增值额:5000-4308=692(万元);增值率:692÷4308×100%=16%;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2)企业所得税(5000-3000-500-150-90)×33%=416(万元)3、乙销售公司发生期间费用为50万元,售价为5500万元。 为减少契税负担,由甲房地产公司直接过户到客户处。 企业所得税为(5500-5000-50)×33%=149(万元)总税负为356+416+149=921万元方案二节税金额为:1279-921=358(万元);筹划方案三:变出售为代建,节税效果佳,手续简便如果公司将土地投资于拟购地的某保险公司,修建办公楼。 投资时应纳税为495万元,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免税。 再收取代建手续费金额为650万元。 650万元为建房利润。 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5万元。 共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10万元。 方案三节税1279-710=569(万元)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佳的参考网址:纳税筹划及财务动态 1、谈税务筹划中会计政策的运用2、降低计税依据的印花税纳税筹划3、贷款名目要细研究 4、购买国产车的纳税筹划5、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6、选择低税率的印花税筹划案例 7、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8、销售货物签订合同有技巧 10、部门多配合 筹划效果佳 11、 通过商企购进原材料划算 12、 营业费用的检查 13、 接受实物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14、 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5、不涨工资搞培训 公司个人双得利 16、 已用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7、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8、 增值税筹划:售价高未必收益高19、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材料购买方的筹划 20、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21、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22、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23、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24、 营销策划中的节税技巧 25、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6、通过营业额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7、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8、 分散经营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9、 利用减免税项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0、 企业延期纳税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1、 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2、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3、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4、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5、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节税策略 36、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筹划方法 3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3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合作建房行为的税收筹划 3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税收筹划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税收筹划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利用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税收筹划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关于营业税的若干具体问题 4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款的缴纳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算与征收 4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率与税目 4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50、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5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2、 正文文章标题53、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54、 营业税税收筹划――避不开的营业税 55、 营业税税收筹划――扩大生产规模要考虑过纳税筹划 56、 营业税税收筹划――租赁变仓储税负可降低 57、 营业税税收筹划技巧——利用计税依据筹划 58、 企业纳税安全状况自我检查表.59、 筹划新思路-税负转嫁 60、纳税筹划的目的 61、税收筹划的起因和可行性 62、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63、浅析当前公司资本结构优化问题 64、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1 65、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 66、 浅议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 67、 试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演进 68、试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69、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之我见 70、 浅谈管理会计中业绩考核的几点认识 71、 会计防范风险方法刍议 72、 期股、期权设置相关帐务处理问题探析 73、 财政部明确应收债权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 74、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 75、 财务总监知识结构调查:你是全能型CFO吗 76、 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77、 镇江:财务总监走上前台 78、 三项措施根治假账 79、 关于会计监管的思考 80、 企业常见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分析 81、贷款五级分类与会计核算 82、 会计魔方 83、 中国财务何时交出“管理报表” 8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定价自主权的筹划 85、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筹… 86、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特点筹… 87、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兼营行为的筹划 88、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筹划 89、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90、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退税方式的筹划 91、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办事处灵活性的筹划 92、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93、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 94、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分设机构”的筹划 95、 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的筹划 96、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环节的筹划 97、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的筹划 98、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99、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 100、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阿里游戏放弃手游业务一年试水终失败,转型TV游戏前景不明?

结论:阿里巴巴在手游市场的尝试最终宣告失败,他们放弃了手游业务,转向TV游戏和家庭娱乐。这一决定是在经历了多次试错和挫折后作出的。

年初,阿里巴巴雄心勃勃地以7:2:1的分成模式进入手游行业,试图颠覆市场。然而,近一年的努力并未取得预期效果。从构建渠道、转型发行到定制开发,阿里游戏尝试了各种策略,但鲜有成功的案例。比如,他们以手机淘宝的庞大流量推广《疯狂的玩具》,但下载量和市场反响并未达到预期,这引发了对阿里游戏分发能力的质疑。

渠道定位受挫,游戏开发商对阿里游戏的分发能力失去信心,使得其在游戏行业的影响力逐渐减弱。即使有丰富的资源,如手机淘宝和来往等应用的推广,也未能转化为稳定的流量支持。游戏发行方面,阿里游戏代理的《突突三国》和《暖暖环游世界》表现平平,甚至有解约事件发生,显示其在发行方面的经验匮乏。

面对这些困境,阿里游戏团队被迫从渠道转向发行,再回归放弃,其快速转型的策略并未赢得开发者和市场的信任。人才流失和对新方向的不确定也让未来的挑战更为严峻。在手游市场趋于成熟之际,阿里巴巴的转型之路充满挑战,需要时间积累和稳定的策略,而非急于求成。

深陷困境的阿里游戏,面临着人才流失、市场适应性不足和信任危机。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能否在新的领域找到立足点,将是决定其能否从手游市场的挫折中恢复的关键因素。

成立两周就“入主”上市公司?凭什么!李占江年内两次“卖壳”无果

越博动力的实控人李占江铁了心要把公司卖出去。

经历了年内两次卖壳无果后,这一次李占江选择将公司交给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润钿科技”)。

需要指出的是,11月18日才完成工商注册的润钿科技成立仅两周时间。有投资者不禁发问:刚成立就要拿下上市公司控制权,是“纯属巧合”还是“精准掐点”?

实际上,润钿科技实控人贺靖正是李占江第一次提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合作对象。从双方的“二次合作”不难看出,贺靖对越博动力也是志在必得。

成立两周的“准新主”也是“老熟人”

具体来看,越博动力11月30日晚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李占江及越博进驰、协恒投资与润钿科技签订了《合作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占江拟将其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5.36%股份、协恒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4.06%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

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润钿科技将持有公司合计29.42%的表决权,贺靖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进一步来看,本次交易设置了前提条件,即李占江将其持有的越博进驰67.73%的出资额转让给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的第三方。同时,双方约定在满足转让条件的前提下,李占江和协恒投资同意将其分别持有的委托股份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分别转让给润钿科技,股份数量、价格等暂未确定。

记者注意到,此前从未持股越博动力的润钿科技此番拿下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用“先掏钱”,而“先上车,后买票”的主要原因或因李占江的大部分股权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更有意思的是,公司“准新主”润钿科技成立不过两周时间。工商资料显示,润钿科技成立于今年11月18日,其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等。

成立两周就就“入主”上市公司?润钿科技的此番是“纯属巧合”还是“精准掐点”?

记者梳理发现,越博动力对润钿科技也并不陌生,其实控人贺靖正是李占江第一次提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合作对象,而其背后不乏湖北当地国资及汽车巨头身影。

天眼查信息显示,润钿科技由武汉汇璞汽车和十堰市城控运营集团发起成立,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67%、33%。其中武汉汇璞汽车实控人为贺靖,十堰市城控运营集团实控人为十堰市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除了有湖北当地国资背景外,润钿科技老板贺靖还是东风汽车集团旗下混改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实控人。

值得一提的是,贺靖或与东风汽车集团来往密切。其控制的武汉汇璞汽车还在今年6月与汉成投资合办了汇璞盈泰,而汇璞盈泰正是李占江今年“卖壳”的首个合作对象,其股东汉成投资则是东风汽车集团旗下的另一个混改公司东风环境的小股东,持股比例为30%。

李占江年内两次“卖壳”无果

债务缠身的李占江希望通过转让公司控制权完成“自救”已不是秘密,而事与愿违的是其自身存在的多处不确定因素让前两次转让无疾而终。

首先来看与“老熟人”贺靖的首次合作。回溯公告,越博动力8月中旬披露称,公司实控人李占江、越博进驰、协恒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加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把公司控制权交予汇璞盈泰,公司实控人拟变更为贺靖。

然而,前述事项由于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双方在9月20日便终止了合作。

在与贺靖的合作草草告终后,李占江方面并未暂缓“卖壳”事项,9月23日,李占江又找到济源国资合作,还是拟通过协议转让加表决权委托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并签署相关协议。

这次转让较首次略有进展,不过济源国资在完成对越博动力尽调后,还是给出公司现阶段暂时无法完全满足对方收购要求的意见,并于11月25日宣告合作失败。

李占江为何如此着急“卖壳”离场,究其原因或在于债务问题。

回溯来看,李占江最近一年因股份质押、冻结及对外担保事项涉及的债务逾期等被司法冻结的越博动力股票数量2433.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2%),占其个人持股有公司股份比例接近7成。

同时,截止目前,李占江还向越博动力11名员工合计借款2922万元尚未归还。越博动力坦言,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11月30日,李占江为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李占江着急“卖壳”事宜,监管部门也多次向公司发函关注。以深交所11月28日下发的关注函为例,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就李占江股份质押原因、质押资金具体用途及司法冻结所涉纠纷的具体原因等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并要求公司解释说明李占江短期内两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且均未成功的原因及合理性。

前次关注函尚未回复,李占江便官宣与贺靖“二次牵手”。对此,监管部门的关注函也是如期而至。具体来看,越博动力12月1日再收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9月双方终止控制权转让事宜的具体原因说明控股股东、实控人李占江拟再次向贺靖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原因,贺靖拟再次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原因及是否存在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的计划,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同时,监管部门注意到,李占江同意在12月31日前以总价1.12亿元受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不含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为1.12亿元,截至2021年末的账面净值为6199万元)。公告显示,鉴于上市公司对李占江存在负债及李占江应支付应收账款受让对价,李占江同意二者予以冲抵。

对此,深交所要求越博动力说明李占江拟以账面原值受让前述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相关应收账款的账面净值及可收回性等说明受让对价是否公允。说明公司对李占江的负债情况,包括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具体金额及资金用途等,并说明将公司对李占江的负债与李占江应支付的应收账款受让对价予以冲抵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如今来看,李占江与贺靖的二次合作还须先解决自身债务问题。公告显示,双方约定,在协议签订后,李占江和协恒投资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分别尽力解除其委托股份存在的司法冻结或质押。

“润钿科技方面应该是了解李占江目前情况的,能再次入局想必是敲定了一些解决方案。”对于贺靖的二次出手,有市场人士认为,“临时”组建的润钿科技正是为拿下越博动力而设立,仅从双方约定协议签署后李占江应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等信息不难看出,润钿科技对越博动力或很快进入“实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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