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随南非 种族灭绝 智利向国际法院诉以色列

智利总统加夫列尔·博里奇·丰特6月1日说,智利将加入南非的行动,向设在荷兰海牙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起诉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加沙地带实施“种族灭绝”。

博里奇当天在智利国会发表讲话,强调加沙地带出现“灾难性的人道主义局势”,谴责以色列军方动用“不分青红皂白和不成比例”的武力,呼吁国际社会对此作出“坚决回应”。

“智利将参与并支持南非在国际法院对以色列提起的诉讼,”他说,“我已指示外交部准备一份关于我方观点的报告。”

去年12月29日,南非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以色列在加沙地带实施种族灭绝。国际法院今年1月26日发布“临时措施”,要求以色列立即采取行动,防止任何可能使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遭受种族灭绝的行为。5月10日,南非敦促国际法院发布命令,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在拉法的军事行动并撤军。

5月24日,国际法院再次发布“临时措施”,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在拉法的军事行动。以色列方面当天回应时重申,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去年10月7日对以色列公民发动“可怕袭击”之后,以色列开始了一场“防御性的正义战争”,以消灭哈马斯并确保释放被扣押人员。

智利2011年承认巴勒斯坦国。博里奇先前曾说,以色列对加沙地带发动军事行动“没有理由”,让人“无法接受”。

加沙地带卫生部门数据显示,自去年10月7日巴以新一轮冲突爆发以来,以军在加沙地带的军事行动已造成逾3.6万人死亡、超过8万人受伤。

据美联社报道,智利是中东地区以外最大的巴勒斯坦族裔居住地,人数约有50万。他们靠做小生意在智利扎根,逐渐在商业和政治领域获得显著地位。

在智利,有一支足球队叫“巴勒斯坦人”,是全国最受欢迎的球队之一。其队徽为白、绿、红、黑四色,与巴勒斯坦国旗颜色一致。


谁能回答有关联合国的这几个问题?

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由51个国家承诺通过国际合作和集体安全维护和平。 今天,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加入了联合国。 联合国共有185个会员国。 一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时,同意接受《联合国宪章》的义务。 《联合国宪章》是一个国际条约,其中规定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章》,联合国的四个宗旨如下: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合作解决国际问题,增进对人权的尊重;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联合国会员国是主权国家。 联合国并非世界政府,不制定法律。 但联合国提供帮助解决国际冲突的办法,并就影响我们大家的事项拟订政策。 在联合国,会员国无论大小、贫富,无论其政治观点和社会制度为何,都在这一过程中享有发言权和投票权。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 其中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五个机关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第六个主要机关是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 大会 联合国所有185个会员国都派代表出席大会。 大会就象一个世界议会,开会审议世界上最紧迫的问题。 每一会员国享有一个投票权。 “重要问题”,例如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制定联合国预算和维持和平预算的建议,是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其他事项以简单多数决定。 近年来,大会作出特别努力,通过协商一致、而不是通过正式表决作出决定。 大会在1998/1999年的会议上审议了166个不同的议题,包括和平与安全问题、裁军、发展、联合国的改革、环境保护以及2000年计算机日期调整问题。 大会无法迫使任何国家采取行动,但大会的建议是世界舆论的重要呼声,代表国际社会的道义权威。 大会每年从9月至12月举行年度常会,必要时举行续会或就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举行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 在大会休会期间,大会的工作由六个主要委员会、其他附属机关和联合国秘书处进行。 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无论白天黑夜,任何时候只要和平受到威胁,安全理事会都可召开会议。 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其中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五国为常任理事国。 其他10个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近年来,各会员国讨论了改变安理会组成的问题,以反映当今政治经济现实。 安理会需要有九票赞成才能作出决定。 除关于程序问题的表决外,只要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否决),安理会就无法作出决定。 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安理会在审议威胁国际和平的问题时,首先探讨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 安理会可提议解决的原则或进行调解。 在发生战斗的情况下,安理会设法实现停火。 安理会可派遣维持和平特派团帮助各方维持停战,将敌对部队隔开。 安理会可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其决定。 安理会可实行经济制裁或命令进行武器禁运。 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会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 安理会还就秘书长人选和接纳联合国新会员国问题向大会提出建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通盘领导下协调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的经济和社会工作。 作为讨论国际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拟订政策建议的中心论坛,经社理事会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经社理事会还同非政府组织协商,使联合国与民间社会之间保持关键的联系。 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为期一个月的会议,轮流在纽约和日内瓦召开。 会议包括一次部长级特别会议,讨论重大经济社会问题;从1998年起,还包括一次讨论人道主义问题的会议。 经社理事会常年的工作由附属机构进行。 这些附属机构定期开会,并向经社理事会汇报情况。 例如,人权委员会监测世界各地尊重人权的情况。 其他机构重点处理社会发展、妇女地位、预防犯罪、麻醉药品、环境保护等问题。 五个区域委员会在各自区域负责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经济关系。 托管理事会 设立托管理事会,是为了对由7个会员国管理的11个托管领土实行国际监督,并确保采取适当步骤为托管领土的自治或独立作好准备。 到1994年,所有托管领土都已实现自治或独立,有的成为单独国家,有的加入邻近的独立国家。 当时,由美国管理的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帕劳)已实现自治。 托管理事会现由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 鉴于其工作已大致完成,托管理事会已修订议事规则,使其能够在需要时开会。 秘书长科菲·安南最近向会员国提议,将托管理事会改为全球环境集体托管的论坛,并作为联合国与公众、私营部门和志愿人员的一个联络中心。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亦称世界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经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国家间争端作出裁决。 国家自愿地参与诉讼程序,但一国如果同意参与,就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决。 法院还根据请求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 秘书处 秘书处根据大会、安全理事会和其他机关的指示,执行联合国实务工作和行政工作。 秘书处首长是秘书长。 秘书长视需要任命其他人员,并提供通盘行政指导。 目前,秘书处设有九个部和一些厅处,其工作人员来自约160个国家,约有8 700人。 工作地点包括纽约联合国总部以及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的联合国办事处。 联合国系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十二个称为“专门机构”的其他独立组织按照合作协定与联合国保持联系。 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也属这类机构。 这些机构是根据政府间协定设立的自治机构。 这些机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有关领域负有广泛的国际责任。 其中一些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和万国邮政联盟,创立时间比联合国更早。 国际原子能机构也按特别协定与联合国保持联系。 此外,联合国一些办事处、计划署和基金,例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负责改进世界各地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状况。 这些机构向大会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报告。 上述所有组织都有自己的理事机关、预算和秘书处。 这些组织与联合国一起,统称为联合国大家庭,或联合国系统。 它们的行动方案多种多样,但协调日益密切。 联合国采取了什么行动促进和平联合国的一个中心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 根据《宪章》,会员国同意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且不威胁他国或对他国使用武力。 多年来,联合国在协助解除国际危机和解决长期冲突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联合国采取了同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人道主义援助有关的复杂行动。 联合国努力防止爆发冲突。 在冲突后局势中,联合国越来越多地采取协调行动以解决冲突的根本原因并为持久和平奠定基础。 联合国的努力成果卓著。 联合国协助解除了1948年至1949年的柏林危机、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和1973年中东危机。 1988年,联合国主持的和平解决办法结束了两伊战争。 翌年,联合国主持的谈判导致苏联从阿富汗撤军。 1990年代,联合国协助恢复了科威特主权,并在结束柬埔寨、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莫桑比克的内战、恢复海地和塞拉利昂的民选政府以及解决或遏制其他一些国家的冲突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裁军 制止武器扩散及减少并最终消除所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是联合国的重大目标。 联合国一直是进行裁军谈判、提出建议和开展研究的一个常设论坛。 联合国支持在裁军谈判会议和其他国际机构中进行的多边谈判。 这些谈判缔结了诸如《核不扩散条约》(1968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和各项建立无核武器区条约等协定。 此外还缔结了其他条约,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化学武器(1992年)和细菌武器(1972年),禁止在海床洋底(1971年)和外空(1967年)安置核武器;以及禁止或限制其他类型的武器。 1997年,100多个国家签署了《渥太华禁止地雷公约》。 联合国鼓励各国加入旨在禁止破坏性战争武器的该项条约和其他条约。 设在维也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一项保障协定制度,确保和平用途的核材料和设备不至转用于军事目的。 设在海牙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收集同世界各地化学设施有关的资料并定期进行视察,以确保遵守化学武器公约。 建立和平 联合国的建立和平工作是通过外交手段促使敌对各方达成协议。 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可以建议采取各种方法,例如通过谈判或诉诸国际法院,以避免冲突,或恢复或保障和平。 秘书长也在建立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秘书长可以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 秘书长可以亲自或通过特使,利用“斡旋”来进行调解,也可进行幕后“秘密外交”。 秘书长也可进行“预防性外交”,以帮助解决争端,防止争端升级。 秘书长还可以派出实况调查团,支持区域的建立和平努力,或在当地设立一个联合国政治办事处协助各方建立信任。 建设和平 联合国日益进行注重解决暴力的根本原因的各项活动。 发展援助是建设和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联合国系统合作,并在捐助国、东道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情况下,联合国致力于在努力消除冲突后果的国家支持善政、法律和秩序、选举和人权。 与此同时,联合国帮助这些国家重建因冲突而遭受破坏的行政、保健、教育和其他服务。 地的民警训练,是在联合国维持和平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在维持和平行动撤出之后这其中有些活动,例如联合国监督纳米比亚1989年的选举、莫桑比克的排雷方案和海些活动可能会继续进行。 其他活动则是应政府的要求进行,例如,在利比里亚联合国开设了建设和平支助办事处,在柬埔寨联合国保留了一个人权办事处,在危地马拉联合国正在协助执行一项几乎涉及该国人民生活所有方面的和平协定。 维持和平 为了维持和平与国际安全,安全理事会建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并规定维持和平行动的范围和任务。 多数行动涉及军事任务,例如在谈判者寻求长期解决办法时监督停火或建立缓冲区。 其他行动可能要求民警参与或吸收协助组织选举或监督人权情况的文职人员参加。 其他一些行动,例如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行动,是作为预防性措施部署的,以预防爆发冲突。 此外还部署行动,同区域组织的维持和平部队合作,监督和平协定的执行。 维持和平行动可能只延续数月或延续多年。 例如,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停火线上的联合国行动建立于1949年,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从1964年以来一直驻扎在塞浦路斯。 另一方面,1994年联合国在一个月多一点时间里就完成了利比亚和乍得之间的阿乌祖地带中的任务。 自联合国1948年首次部署维持和平人员以来,大约118个国家自愿提供了750 000多名军事和民警人员。 他们同数以千计的文职人员一起,为49次维持和平行动提供服务。 目前,在16项行动中共部署大约14 500名军事和民警人员。 联合国的促进和平行动…在非洲 多年来联合国的和平努力采取了许多形式,包括在南非进行了长达三十年的反对种族隔离运动,积极支持纳米比亚独立,16次维持和平行动和一些选举支助特派团。 联合国在莫桑比克协助遣返难民,在索马里和苏丹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进行外交努力以恢复大湖区的和平。 应安全理事会的要求,秘书长最近提供了关于非洲冲突的全面分析以及关于如何促进持久和平的各项建议。 1998年,安全理事会建立了两项新的维持和平行动。 在中非共和国,联合国正在通过加强安全和提供选举援助的方式协助预防发生新的动乱。 在塞拉利昂,联合国行动正在监督安全情况和人权遵守情况,帮助新恢复的政府在向和平过渡时期进行部队复原和解除武装工作。 联合国继续致力于解决安哥拉的长期不稳定情况,帮助交战双方努力实现民族和解,并在西撒哈拉筹备由联合国组织的一次全民投票。 ...在亚洲 1992-1993年在柬埔寨展开大规模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之后,联合国系统继续致力于加强该国的民间社会、人权和民主。 在塔吉克斯坦,联合国支持的谈判导致政府和反对派力量在1994年达成停火。 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继续监督处于紧张状态的停火,协调联合国的援助并与区域组织合作推动和平进程。 在阿富汗,联合国特派团自1993年以来一直在努力促成该国经历长期内战之后急需的民族和解与重建。 虽然秘书长及其特使进行了密集的外交努力,但是战斗仍在继续进行,付出了高昂的人道主义代价,并严重妨碍联合国系统向阿富汗人民提供援助的努力。 …在欧洲 联合国全力以赴解决前南斯拉夫境内的冲突,并向大约400万人民提供救济援助。 1991年,联合国实施武器禁运;同时,秘书长及其特使协助通过外交努力结束战斗。 1992年至1995年,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试图使克罗地亚获得和平与安全,协助保护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平民,并协助确保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不至卷入战争。 继1995年代顿-巴黎和平协定之后,有四个联合国特派团协助确保和平。 其中最大的特派团是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过渡时期行政当局,负责监督该领土重归克罗地亚版图。 一个后续特派团继续监测该地区的民警。 在科索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国敦促各方同国际社会的核查努力并同为避免人道主义灾难而作出的努力充分合作。 联合国机构继续向受冲突影响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其中包括多达200万人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为他们自愿返回提供便利并帮助建立旨在保护他们的权利的当地能力。 ...在美洲 联合国的建立和平和维持和平工作有助于解决中美洲旷日持久的冲突。 1989年,在尼加拉瓜进行的和平努力导致抵抗运动自愿复员,抵抗运动的成员将武器缴给联合国。 1990年,一个联合国特派团观察了尼加拉瓜选举-这是在一个独立国家首次举行由联合国观察的选举。 在萨尔瓦多,由秘书长居中促成的和平谈判结束了长达12年之久的战斗,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核查了所有协定的执行情况。 在危地马拉,联合国协助进行的谈判结束了历时35年的内战。 今天,联合国危地马拉核查团努力促使各方充分执行各项全面和平协定。 在海地,在开展国际行动恢复海地民选政府之后,联合国继续努力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国家警察队伍。 …在中东 联合国对阿以冲突的关注延续五十年,其间经历了五场全面战争。 联合国为公正持久和平确立了原则,其中包括作为基准的两项安全理事会决议,即第242(1967)号和第338(1973)决议,这两项决议仍然是全面解决的基础。 联合国还支持旨在解决根本政治问题的其他倡议并向该区域派出一些维持和平行动。 1948年,联合国成立了第一个军事观察组,直至今天仍在该地区保持该观察组。 1956年,在苏伊士危机期间,联合国成立了第一支维持和平部队。 目前有两支维持和平部队部署在该区域。 1974年设立的一支部队在戈兰高地以色列和叙利亚部队之间维持一个隔离区;1978年设立的另一支部队在黎巴嫩南部促进局势的稳定并为民众提供保护。 在中东其他地区,在1991年科威特恢复主权之后,一个联合国观察团监测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的非军事区。 联合国采取了什么行动维护正义、人权和 国际法由于联合国的努力,各国政府现已缔结数百项多边协定,使我们的世界更安全,更健康,使我们所有人有更多的机会,正义得到伸张。 这个庞大的国际法和人权立法体系是联合国的重大成就之一。 人权 大会1948年公布的 《世界人权宣言》列举了所有人都有权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自由和国籍权利,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享有工作,受教育和参加政府的权利。 两项国际盟约使这些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项盟约的缔约国。 一项盟约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另一项盟约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 这两项盟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共同构成国际人权法案。 世界人权宣言》为80多项有关人权的公约和宣言奠定了基础,包括消除种族歧视和对妇女歧视的公约,关于儿童权利,难民地位和防止种族灭绝的公约,以及关于自决、非自愿失踪和发展权利的各项宣言。 随着制定标准的工作基本完成,联合国正在把人权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人权法律的实施上来。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负责协调联合国的各项人权活动,正在努力与各国政府合作,以改善其尊重人权的状况,谋求防止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并对侵犯人权事件进行调查。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一个政府间机构,举行公开会议以审查各国在人权方面的表现。 人权委员会任命的独立专家枛拐疤乇鸨ǜ嬖薄?负责对具体的侵犯人权事件提出报告或研究特定国家的人权问题。 公众可将侵犯人权事件向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24小时传真热线(41 22 917 0092)报告。 联合国人权机构除了开展早期预警和预防冲突工作,还努力解决冲突的根源。 联合国的一些维持和平行动含有人权内容,例如在格鲁吉亚和危地马拉。 在海地,人权方面的工作是由联合国同美洲国家组织联合开展的。 目前,联合国总共在15个国家或领土实地开展人权活动。 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明确要求联合国逐步编纂和发展国际法。 联合国这项工作产生的公约、条约和标准已经为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框架。 已经批准这些公约的国家都受到这些公约的法律约束。 国际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法各个主题的草案,然后将其纳入公约,开放供各国批准。 有些公约已成为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基础,例如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和规定国际水道使用的公约。 《海洋法公约》谋求确保所有国家能够平等利用海洋的各种财富,保护海洋免受污染,并便利航行自由和海洋研究。 《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公约》是打击毒品贩运的重要国际条约。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则和准则,旨在协调和促进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 联合国还率先发展国际环境法。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辖范围内的一些协定包括防止荒漠化公约、保护臭氧层公约和管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公约。 为打击恐怖主义,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制定了一些国际协定,已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的基本法律文书。 结束逍遥法外现象 前南斯拉夫境内战争期间发生大规模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因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93年设立了一个国际法庭,审判被控在冲突中犯下战争罪行的人。 1994年,安理会又成立了一个国际法庭,审理关于在卢旺达犯下种族灭绝罪行的指控。 这两个国际法庭已审讯了一些被告。 1998年卢旺达问题法庭作出的裁决是国际法庭对种族灭绝罪首次作出裁决,也是第一次对这种罪行作出判决。 建立一个国际机制、对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是联合国的一项重要目标。 1998年,各国政府同意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实现了这个目标。 国际刑事法院为惩处种族灭绝罪和其他危害人类罪行的犯罪者提供了一整套手段。 通过表决支持建立该法院,国际社会表明,犯下暴行的罪犯不能再指望可以逍遥法外。 联合国还为制定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若干公约作出了贡献。 关于维护正义和权利平等的其他行动 1945年,有7.5亿人在非自治领土上生活。 今天,这个数字已减少到130万。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联合国发挥了关键作用,鼓励和帮助附属地人民实现独立。 1960年,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从那时以来,已经有大约60个殖民地获得了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加入联合国。 大会现已确定在2000年之前结束殖民主义的目标。 联合国领导的持续30多年的运动帮助结束了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 1994年,联合国观察团对该国首次所有种族参加的选举进行了观察。 联合国采取了什么行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人道主义灾难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都可能发生。 无论其原因是洪水、旱灾、地震还是内战,人道主义灾难都意味着生命丧失,人民流离失所,生灵涂炭、民不聊生。 紧急援助 面对各种人道主义灾难,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为受害者提供粮食、住所、药品和后勤支助,受害者中大多数是儿童、妇女和老年人。 为了购买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并运送给需要援助的人们,联合国已向国际捐助者筹集数十亿美元。 1998年,联合国作出各种努力,促使各国通过向大约2500万人提供紧急援助的呼吁认捐大约20亿美元。 1997年和1998年期间,联合国帮助51个会员国应付了77次自然灾害和环境紧急情况。 为了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联合国必须克服实地存在的严重的后勤和安全问题。 到达受影响地区本身就可能是一大问题。 近年来,由于无视人权,许多危机更加恶化,人道主义工作者无法接触到有需要的人群,冲突各方故意把平民和援助工作者当作攻击目标。 1992年以来,在世界各地的人道主义行动中,已有139名联合国文职人员被杀害,143名被扣押成为人质。 为保护受影响的人口,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联合国针对实地紧急情况的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防范危机期间可能出现的侵犯人权现象。 联合国通过由所有关键人道主义机构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来协调对人道主义危机作出的反应。 该委员会的主席是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委员会成员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粮食计划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委员会成员还有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其他主要政府间和非政府人道主义组织。 人道主义回应 紧急救济协调员负责拟定人道主义行动的政策和宣传人道主义问题,例如使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小型武器扩散的后果以及制裁措施产生的人道主义影响。 难民专员办事处帮助那些躲避战乱、迫害或侵犯人权行为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1998年,难民专员办事处负责照顾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约有2 200万人。 该机构最大规模的行动是在西亚(大约200万-300万阿富汗难民)、前南斯拉夫(大约180万难民)和非洲大湖地区(大约50万难民)。 粮食计划署负责提供紧急粮食援助,该机构经常提供全世界紧急粮食需要的三分之二。 1997年,粮食计划署为1 910万受各种冲突影响的人提供了粮食援助。 这一年,粮食计划署还为1 000万遭受旱灾和水灾的人提供了粮食援助。 战争和内乱在过去十年期间估计造成100万名儿童与父母失散,使1 200万人无家可归,使1 000万人遭受严重的精神创伤。 儿童基金会通过提供粮食、安全饮用水、药品和住所,努力满足这些儿童的需要。 儿童基金会还率先提出“儿童是和平区”的观念并创立了“安宁日”和“和平走廊”,以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基本服务。 防灾和备灾也是联合国人道主义行动的一部分。 例如,1998年,开发计划署在11个国家建立了灾害管理能力建设国家方案。 在发生灾害时,开发计划署还负责协调实地救济工作。 开发计划署还协助确保紧急救济工作有助于复苏和长期发展。 在长期处于紧急情况或正在从冲突中恢复的国家,人道主义援助与发展、政治和财政援助越来越成为整个建设和平努力的一部分。 巴勒斯坦难民 1949年以来,救济巴勒斯坦难民的工作一直由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负责。 目前,工程处向300多万登记的巴勒斯坦难民提供基本的卫生、教育、救济和社会服务。 1993年以来,一名联合国协调员负责监督联合国向加沙和西岸巴勒斯坦人民提供的所有发展援助。 伊拉克方案办公室 1997年,作为临时措施,秘书长成立了伊拉克方案办公室。 通过“以油换粮”方案,该办公室负责为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直到伊拉克执行安全理事会对伊拉克实施制裁的若干决议为止。 联合国采取了什么行动促进发展 联合国的一个中心任务是促进生活水平提高、充分就业、经济和社会进步以及发展。 联合国系统开展的工作中多达70%是为了完成这一任务。 指导这一工作的信念是,消除贫穷和提高全世界人民的福利是为实现世界永久和平创造条件的必要步骤。 联合国在促进发展方面有独特的优势。 它在世界各地设有机构,它的综合性任务包括满足社会、经济和紧急情况需要。 联合国不代表某一国家的利益或某一商业利益。 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所有国家无论贫富都有发言权。 制订议程 联合国在促进国际社会就发展行动达成共识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1960年起,大会通过制订一系列为期十年的国际发展战略,协助确定优先事项和目标。 这些十年在注重一些特别关注问题的同时,一直强调需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方面取得进展。 第四个发展十年有四个优先领域:贫穷与饥馑、人力资源和体制发展、人口和环境。 一系列国际会议确定了解决下述领域中的全球问题的实际办法:教育(1990年)、环境与发展(1992年)、人权(1993年)、人口与发展以及减少自然灾害(1994年)、社会发展(1995年)、提高妇女地位(1995年)、人类住区(1996年)和粮食安全(1996年)。 联合国正与会员国密切合作,以执行这些会议作出的决定。 联合国一直负责拟订一些新的重大发展目标,例如可持续发展、提高妇女地位、人权、环境保护和健全的治理,并负责制订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案。 大会在题为《发展纲领》的政策蓝图中把新目标与发展所涉及的较常见内容枛枛经济增长、消除贫穷、贸易、人力资源开发枛枛结合起来了。 1997年通过的这一影响深远的协定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框架,并确认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中心作用。 发展援助 联合国系统--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联合国各计划署和基金--以各种方式促进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 各专门机构(见下面的名单)的任务几乎囊括了经济和社会工作的所有领域。 这些机构为世界各国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方式的实际协助。 它们与联合国合作,协助制订政策,订立标准和准则,鼓励提供支持和筹集资金。 例如,世界银行每年提供200多亿美元的发展援助。 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些贷款加强经济和扩大市场。 虽然世界

国际刑事法院是什么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ICC)是根据2002年7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的,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法院。

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而且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实际上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2016年,布隆迪、南非、冈比亚、俄罗斯相继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2018年3月14日,罗德里戈·杜特尔特宣布菲律宾将退出国际刑事法庭,立即生效。2019年3月17日,菲律宾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

2021年3月3日,国际刑事法院宣布对巴勒斯坦局势启动正式调查,表示调查主要关切将是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两方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根据声明,调查内容为2014年6月13日(巴勒斯坦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之日)以来与巴勒斯坦局势相关、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犯罪行为。

国际刑事法院职责: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

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犯罪案件。

“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与咱们国内法院有什么区别啊?恳请熟悉国际法方面的专家指点迷津!谢谢!

国际法院全称海牙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只处理国家质检的纷争,即是说主体必须为国家,且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自成立以来,半数以上为领土纠纷。 国际刑事法院是处理个人的,但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什么反人类、反社会给你几个案例、文件看看一、海牙国际法院的案件: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法庭对纳粹战犯宣判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法庭宣判对德国法西斯头目的惩处。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 根据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4国在伦敦签订的《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4国指派法官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进行审讯,纽伦堡法庭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9月对22名纳粹首要战犯进行公审。 1946年9月30宣判纳粹空军元帅戈林、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元帅、党卫队保安处长卡尔腾布龙纳、内政部长弗立克、驻波兰的纳粹刽子手弗朗克、虐杀犹大人的施特赖歇尔、纳粹“哲学家”罗森贝格,奥地利卖国贼赛斯-英夸特、约德尔元帅、第三帝国负责奴隶劳动的头子绍克尔以及希特勒私人秘书鲍曼共12名战犯绞刑,还有3名被判无期徒刑, 4名有期徒刑,3名无罪开释。 并宣布纳粹党的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党卫军等为犯罪组织。 由于美国的庇护,法庭宣布不认为冲锋队、德国内阁、德国总参谋部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是犯罪组织。 该行为遭到苏方法官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谴责。 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安全理事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827(1993) 号决议通过,安全理事会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第1166(1998) 号决议、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第1329(2000) 号决议、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七日第1411(2002) 号决议和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四日第1431(2002) 号决议修订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设立的起诉应对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以下简称“国际法庭”),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 1 条国际法庭的职权范围国际法庭有权根据本规约各条款,起诉应对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第 2 条严重违反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的情事国际法庭应有权起诉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反1949 年8 月12 日各项《日内瓦公约》的情事,即下列违反按照《日内瓦公约》规定受到保护的人或财产的行为者:(a) 故意杀害;(b)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c)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d) 无军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和横蛮之方式,对财产进行大规模的破坏与占用;(e) 强迫战俘或平民在敌对国军队中服务;(f) 故意剥夺战俘或平民应享的公民及合法审讯的权利;(g) 将平民非法驱逐出境或移送或非法禁闭;(h) 劫持平民作人质。 第 3 条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国际法庭有权起诉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人。 违反行为应包括下列事项,但不以此为限:(a) 使用有毒武器或其他武器,以造成不必要的痛苦;(b) 无军事上之必要,横蛮地摧毁或破坏城市、城镇和村庄;(c) 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d) 夺取、摧毁或故意损坏专用于宗教、慈善事业和教育、艺术和科学的机构、历史文物和艺术及科学作品;(e) 劫掠公私财产。 第 4 条灭绝种族1. 国际法庭应有权对犯有本条第2 款定义的灭绝种族罪的人或犯有本条第3 款所列举任何其他行为的人予以起诉。 2. 灭绝种族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a)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b)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c)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d)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e)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3.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a) 灭绝种族;(b) 预谋灭绝种族;(c) 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d) 意图灭绝种族;(e) 共谋灭绝种族。 第 5 条危害人类罪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下下列针对平民的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予以起诉:(a) 谋杀;(b) 灭绝;(c) 奴役;(d) 驱逐出境;(e) 监禁;(f) 酷刑;(g) 强奸;(h) 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迫害;(i) 其他不人道行为。 第 6 条属人管辖权国际法庭根据本《规约》的规定,对自然人有管辖权。 第 7 条个人刑事责任1. 凡计划、教唆、命令、犯下或协助煽动他人计划、准备或进行本《规约》第2 至5 条所指罪行的人应当为该项犯罪负个人责任。 2. 任何被告人的官职,不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不得免除该被告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刑罚。 3. 如果一个部下犯下本《规约》第2 至5 条所指的任何行为,而他的上级知道或应当知道部下将有这种犯罪行为或者已经犯罪而上级没有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予以阻止或处罚犯罪者,则不能免除该上级的刑事责任。 4. 被告人按照政府或上级命令而犯罪不得免除他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国际法庭裁定合乎法理则可以考虑减刑。 第 8 条属地和属时管辖权国际法庭的属地管辖权将涵盖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其表土,领空和领水在内。 国际法庭的属时管辖权涵盖自1991 年1 月1 日起的时期。 第 9 条并行管辖权1. 国际法庭和国内法院对起诉自1991 年1 月1 日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有并行管辖权。 2. 国际法庭应优于国内法院。 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国际法庭可根据本《规约》及《国际法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正式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国际法庭的管辖。 第 10 条一罪不二审1. 根据本《规约》,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而他或她已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就不应再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 2. 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而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如有下列情况仍有可能随后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a) 他或她受审的行为被定性为普通罪行;或(b) 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公正或不独立,而且目的在于包庇被告,使其免除承担犯有国际罪行的责任;或该案没有依法进行细致的起诉。 3. 在考虑对根据本《规约》宣判有罪的人作出惩处时,国际法庭应考虑到国内法院对此人所犯同一行为所作惩处已实行的程度。 第 11 条国际法庭的组成国际法庭将由下列机构组成:(a) 分庭,其中包括两个初审分庭和一个上诉分庭;(b) 检察官;(c) 书记官处,为分庭和检察官提供服务。 第 12 条分庭的组成1. 各分庭应由十六位独立常任法官组成,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同时在任何一个时候应有最多九位按照第13 条之三第2 款任命的独立专案法官,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 2. 每个审判分庭应有三位常任法官以及在任何一个时候加上最多六位专案法官。 每一个获派专案法官的分庭可分为若干个审判组,各由三位法官组成,其中兼有常任法官和专案法官。 审判分庭的审判组应拥有规约赋予审判分庭的同样权力和职责,并应根据同样规则作出判决。 3. 七位常任法官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 对于每一宗上诉,上诉分庭应由五位上诉分庭法官组成。 4. 就本国际法庭分庭法官而言,凡被视为具有一国以上国家国民身份者,应被视为是他们通常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民。 第 13 条法官的资格和选举常任法官和审案法官应品德高尚、公正、正直,并应具备在其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所需的资格。 各分庭和审判分庭的整体组成应适当顾及法官在刑法、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方面的经验。 第13 条之二常任法官的选举1. 国际法庭的十四位常任法官应由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所提出的名单中选出,选举方式如下:(a) 秘书长应邀请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提名国际法庭法官候选人;(b) 在秘书长发出邀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每个国家可提名最多两名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候选人,但两人不得具有相同国籍,也不得与根据《起诉应对1994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称为“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 条之二选出或任命为该法庭常任法官而且现为上诉分庭成员的任何法官具有相同国籍;(c) 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提名人选送交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应根据所收到的提名人选,编定一份不少于二十八名但不多于四十二名候选人的名单,其中应适当顾及世界各主要法系均有足够代表性;(d) 安全理事会主席应将候选人名单送交大会主席。 大会应从该名单上选出国际法庭的十四位常任法官。 获得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获宣布当选。 如有两位同一国籍的候选人获得所需多数票,获得较高票数的应视为当选。 2. 遇有根据本条选出或任命的各分庭常任法官出缺时,秘书长应在同安全理事会主席和大会主席协商后,任命一个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人,任满有关职位的剩余任期。 3. 根据本条当选的常任法官任期应为四年。 服务条件应与国际法院法官相同。 他们应有连选连任资格。 第13 条之三专案法官的选举和任命1. 国际法庭的专案法官应由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所提出的名单中选出,选举方式如下:(a) 秘书长应邀请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提名国际法庭专案法官候选人;(b) 在秘书长发出邀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每个国家最多可提名四名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候选人,其中应考虑到男女候选人的数目必须公平;(c) 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提名人选送交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应根据所收到的提名人选,编定一份不少于五十四名候选人的名单,其中应适当顾及世界各主要法系均有足够代表性,并铭记必须有公平的地域分配;(d) 安全理事会主席应将候选人名单送交大会主席。 大会应从该名单上选出二十七位国际法庭专案法官。 获得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获宣布当选;(e) 当选专案法官的任期应为四年。 他们应无连选连任资格。 2. 专案法官在其任期内,将获秘书长应国际法庭庭长的请求任命担任审判分庭法官,参加一项或多项审判,累积期间至多但不包括三年。 国际法庭庭长请求任命任何一位专案法官时,应考虑规约第13 条所列关于分庭和审判分庭的审判组组成的标准、上文第1 款 (b) 项和 (c) 项所列考虑因素和该专案法官在大会所得票数。 第13 条之四专案法官的地位1. 专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a) 应比照国际法庭常任法官享有同样服务条件;(b) 除下文第2 款规定者外,应享有与国际法庭常任法官相同的权力;(c) 应享有国际法庭法官的特权和豁免、减免和便利。 2. 专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应无下列资格和权力:(a) 没有资格按照规约第14 条当选或投票选举法庭庭长或审判分庭主审法官;(b) 有权:(1) 按照规约第15 条制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不过,在通过这些规则之前,应先同他们磋商;(2) 按照规约第19 条对起诉书进行审查;(3) 按照规约第14 条就法官的指派问题,或按照规约第28 条就赦免或减刑的问题,同庭长磋商;(4) 在预审中作出裁定。 第 14 条分庭的主持人员和法官1. 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庭长。 2. 国际法庭庭长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并应主持其诉讼。 3. 庭长同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协商后,应从根据规约第13 条之二选出或任命的常任法官中指派4 位担任上诉分庭法官,9 位担任审判分庭法官。 4.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同国际法庭庭长协商后,应指派两位根据《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 条选出或任命的法官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和国际法庭常任法官。 5. 庭长同国际法庭各常任法官协商后,应指派可能间或被任命为国际法庭法官的专案法官担任审判分庭法官。 6. 每一法官仅应在他或她被指派的分庭执行职务。 7. 每一审判分庭的常任法官均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分庭主审法官,整体监督审判分庭的工作。 第 15 条《程序和证据规则》国际法庭的法官应通过关于诉讼预审阶段、审判和上诉的进行证据的采用、受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和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 16 条检察官1. 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1991 年1 月以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境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 2. 检察官应作为国际法庭的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 他或她不应征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的来源指示。 3. 检察官办公室应由一名检察官及所需其他合格工作人员组成。 4. 检察官经秘书长提名由安全理事会任命。 他或她应具有高尚品德,最高水平的调查和起诉刑事案件方面具有最高水平能力和经验。 检察官任期四年,可重新任命。 检察官的服务条件比照联合国副秘书长。 5. 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经检察官推荐由秘书长任命。 第 17 条书记官处1. 书记官处负责向国际法庭行政和服务工作。 2. 书记官处由一名书记官长及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3. 书记官长由秘书长同国际法庭庭长磋商后任命,任期四年,可重新任命。 书记官长的服务规定和条件依照联合国助理秘书长。 4. 书记官处的工作人员由书记官长推荐由秘书长任命。 第 18 条调查和制订起诉书1. 检察官将依据职权展开调查,或者根据从任何来源,包括从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取得的资料展开调查。 检察官将对所收到或取得的资料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有足够根据进行调查。 2. 检察官有权盘问疑犯、受害人和证人、搜集证据,以及进行实地调查。 在从事这些任务时,检察官可酌情征求有关国家当局的协助。 3. 疑犯若受到盘问,他有权获得他所选定律师的援助,包括有权在没有足够能力支付费用时获得指派给他的法律援助而不需由他支付费用,并有权获得以他所使用和了解的语言作出必要的双向翻译。 4. 检察官确定案件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应拟订一份起诉书,内载简要的事实陈述,以及根据《规约》控诉被告的罪名。 起诉书应送交审判分庭一名法官。 第 19 条审查起诉书1. 收到起诉书的审判分庭法官应审查该起诉书。 法官若认为检察官所提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就应受理起诉,否则就不受理起诉。 2. 法官受理起诉后可应检察官的要求发出命令和传票,逮捕、拘留、交出或转移有关人士,以及发出任何进行审判所需的其他命令。 第 20 条审判程序的开始和进行1. 各审判分庭应保证使审判公平和有高效率,根据《议事和证据规则》,在充分尊重被告权利以及适当顾及保护受害人和证人的情况下进行诉讼。 2. 在确认对一个人提出起诉后,应根据国际法庭的命令或逮捕令将其拘留,立即向他通知对他的起诉,并将其转押到国际法庭。 3. 审判分庭应宣读起诉书,核实被告的各项权利均得到尊重,确认被告理解起诉书,并指示被告提出申诉。 审判分庭然后应指定举行审判的日期。 4. 听询应公开举行,除非审判分庭根据其《议事和证据规则》决定进行非公开诉讼。 第 21 条被告的权利1. 在国际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 被告在裁定对他的控告的过程中有权在符合《规约》第22 条的情况下得到公平和公开的审判。 3. 在根据本《规约》的规定证明被告有罪前须假设其无罪。 4. 在根据本《规约》裁定对被告的任何控告的过程中,被告应完全平等地享有下列最低限度保障:(a) 用他理解的语言立即和详细地通知他对其控告的性质和原因;(b) 有充分的时间和设施准备为自己辩护并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系;(c) 在没有不适当拖延的情况下受到审判;(d) 出庭受审,并亲自或通过自己选择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没有律师,须通知他这项权利;在任何为司法利益所需要的情况下为被告指定律师,并在任何他没有足够手段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免除其律师费用;(e) 审问或指定别人审问证明其有罪的证人,并使为其辩护的证人在与证明其有罪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接受审问;(f) 如果不懂或不能讲国际法庭所使用的语文,将免费得到一名翻译的协助;(g) 不被迫进行于己不利的作证或认罪。 第 22 条保护受害人和证人国际法庭应在其《议事和证据规则》中规定保护受害人和证人。 这些措施应该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审理和保护受害人的身分。 第 23 条判决1. 各审判分庭应宣布判决,并对判定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处以刑罚。 2. 判决应由审判分庭多数法官作出,并由审判分庭当众宣布。 判决应伴有合理的书面意见,并可附上不同或反对的意见。 第 24 条处罚1. 审判分庭判处的刑罚只限于监禁。 审判分庭在决定监禁期限时应诉诸前南斯拉夫法庭适用的徒刑惯例。 2. 审判分庭在判刑时应考虑到像罪行的严重性和被定罪者的个人情况这样的因素。 3. 除监禁外,审判分庭可以下令把通过犯罪,包括用强迫手段获得的任何财产和收入归还其合法的拥有人。 第 25 条上诉程序1. 上诉分庭应受理被初审分庭定罪者或检察官根据以下理由提出的上诉:(a) 使判决无效的法律问题上的错误,或者(b) 造成谈判的事实错误。 2. 上诉分庭得维持、撤销或修正初审分庭所作的判决。 第 26 条复审程序如果发现一项在初审分庭或上诉分庭诉讼时尚未为人所知、并且可能成为达成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的新的事实,则已定罪者或检察官得向国际法庭提出要求复核判决的请诉书。 第 27 条判决的执行将在国际法庭从向安全理事会表示愿意接受已定罪者的国家名单中指定的国家服刑。 这种徒刑应符合有关国家的适用法律,并须受国际法庭的监督。 第 28 条免刑或减刑如果按照监禁已定罪者的国家的适用法律,被监禁者有资格获得免刑或减刑,则有关国家应将此通知国际法庭。 国际法庭庭长应与各法官协商,秉公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决定此事。 第29 条合作与司法援助1. 各国应与国际法庭合作调查和起诉被告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者。 2. 各国应不作任何不当延迟,遵从要求援助的请求或初审法庭发布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a) 查人找人;(b) 录取证词和提供证据;(c) 送达文件;(d) 逮捕或拘留;(e) 将被告引渡和让渡给国际法庭。 第 30 条国际法庭的地位、特权与豁免1. 1946 年2 月13 日《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应适用于国际法庭、各位法官、检察官及其工作人员、书记官长及其工作人员。 2. 各位法官、检察员和书记官长应享有按照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的特权与豁免、减免与便利。 3. 检察官和书记官长的工作人员应享有根据本条第1 款内提到的《公约》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给予联合国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4. 必须到国际法庭所在地的其他人士,包括被告,应得到国际法庭正常运行所需的待遇。 第 31 条国际法庭的所在地国际法庭的所在地应设在海牙。 第 32 条国际法庭的经费国际法庭的经费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承担。 第 33 条工作语文国际法庭的工作语文应为英文和法文。 第 34 条年度报告国际法庭庭长应向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国际法庭年度报告。 三、美将推动安理会就黎国际法庭草案强行表决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哈利勒扎德29日表示,尽管安理会理事国中对在黎巴嫩设立审理黎前总理哈里里遇害案国际法庭事还有不同意见,但美国仍然准备在30日推动安理会就相关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安理会当天就美、英、法三国25日散发的有关在黎巴嫩设立哈里里案国际法庭的决议草案进行了闭门磋商。 担任安理会5月轮值主席的哈利勒扎德随后对新闻界说,尽管还有不同意见,但提案国决定要求安理会就该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美、英、法三国准备强行推动上述议案表决的做法遭到俄罗斯和南非等国家的反对。 俄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金表示,俄方不反对在黎设立国际法庭,但该问题应该通过其它更好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这样可以避免日后许多严重的法律后果。 黎巴嫩总理西尼乌拉日前致函潘基文,称鉴于黎国内批准设立国际法庭的进程已陷入僵局,希望安理会就这一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但该建议遭到黎国内反对派的坚决抵制。 还有几个值得看看的案例或文件,我现有的是PDF,复制不上来,你自己去查查,名称如下:《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主体双方为马来西亚、新加坡,2008年判决)、《哥伦比亚总统向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委内瑞拉总统案》、《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08年)、《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特别紧急会议已成项目5:以色列在被占的东耶路撒冷和其余被占巴勒斯坦领土的非法行动》、《澳大利亚将捕鲸大国日本告上海牙国际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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