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深圳证监局对前海长富基金 原创 私募基金业务违规

原标题:【原创】私募基金业务违规,深圳证监局对前海长富基金、王长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深圳证监局消息,5月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长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指出,经查,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基金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向长富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向个别投资者披露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虚假净值,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资料。

王长富自2015年11月9日至2021年2月3日以及2021年4月27日至今,担任长富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前海长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于2015年1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主要有阳光私募、定增基金、股权投资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产品。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 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三)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五)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十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三十三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同时废止。

证监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干什么?

证监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惩私募违法违规

具体内容: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私募基金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日前表示,证监会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采取了200多项行政监管措施,共涉及几十家证券基金机构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存在违法违规乱象

中国基金业协会3日公告称,2016年,共收到投资者投诉1454件,月均处理超过120件,较2015年增长1倍以上。投诉主要涉及兑付或赎回、登记备案、基金募集、投资运作、违法违规五方面。

此前,证监会于2016年上半年组织各证监局对305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4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6家私募机构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基金资产与自有资金混同、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65家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募集、未按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投资方向不符合合同约定、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证券类私募机构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一般性违规问题;199家私募机构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等其他不规范问题。

“基金公司承担的是为投资者管理资产的责任,证券公司一项很重要任务就是为资本市场输送优质的产品。”李超强调,这方面,行业还没有充分发挥好资本市场“守门人”和融资“鉴证人”的作用。

重拳严惩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证监会稽查部门了解到,证监会根据多家私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了惩处。

其中,典型案例有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逢昊”)违法违规案和北京神州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州牧”)、广东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泽泉”)涉嫌交易“燃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中逢昊违法违规案是证监会稽查人员于2015年3月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中逢昊在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方面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对中逢昊启动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北京证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得知中逢昊发行的“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产品未按期兑付,涉及投资人200余名,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另有2.3亿余元兑付情况不详。北京证监局立即将涉嫌犯罪线索抄报北京市公安局。

“中逢昊未按规定登记备案,部分报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合格投资者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大量投资低于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中逢昊在资金募集过程中还存在公开募集,夸大宣传嫌疑。此外,还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基金运作的信息披露,未按规定披露与项目公司的关联关系。

办案人员指出,由于中逢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无法真正、全面地了解公司项目运行的信息,风险积聚。投资者由于被虚假、夸大宣传所吸引,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最终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调查期间,中逢昊时任总裁、拟认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员胡东旭突然失联。胡东旭自从与监管机构谈完话后就一直以生病为由没来上班,公司事务由副总裁何江风暂时负责。

2016年1月,中逢昊的兑付风险显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线索凸显,涉及的人数及资金量都非常巨大。同时,公安机关接到了群众举报中逢昊非法集资报案后,决定对中逢昊立案侦查,北京证监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互相配合。

当时,中逢昊实际控制人曹津逢长期待在美国,经证监会工作人员反复劝说,曹津逢于2016年2月回国,前往监管机构汇报了公司目前的情况,并承诺要调配资金解决目前的兑付问题。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中逢昊涉嫌非法集资,将曹津逢依法逮捕。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家私募涉嫌交易“燃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则是交易所通过大数据系统对同一投资顾问(经理)名下的多只私募产品进行筛查,发现某投资经理实际控制两家私募机构,两家机构控制或决策的19只私募产品大笔买入单只股票,持股超过5%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案由青海证监局自立、自办、自审。

“本案共涉及19只私募产品,19个证券账户,数十个银行账户,9家信托公司和资管公司,业务面非常广泛。”办案人员表示,相关涉案单位和个人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昆明、哈尔滨、东莞、西安、深圳等多个城市,发现和查处难度都很大。

与如此巨大的工作量相比,只有4名可供调动的专职稽查干部显得捉襟见肘。面对种种困难,青海证监局充分发挥“全局工作一盘棋”的大局观念,从人员也同样紧张的其他处室抽调精兵强将补充稽查力量,给调查组配备了法律、会计、金融、计算机等多个专业的专业干部,提高了调查组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案情,各方面力量通力协作。

多个调查组分赴祖国大江南北进行调查取证,圆满完成案件调查工作。最终案件卷宗材料达55余卷,调查终结报告达104余页。不懈的努力和拼搏为案件的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案件审理小组依法从快从严审结该案,对两个当事公司进行了处罚,积极回应了市场关切。

健全监管规则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识淡漠,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实施、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仍无视法律法规。”证监会稽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件的查处再次提醒,私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备案和报备义务,加强合规风控管理;私募机构管理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切实做到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合法合规、诚实守信是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专项检查和执法打击旨在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私募机构不断提高合规意识,规范业务行为。

李超表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坚决回归监管本位,着力健全机构监管的规则体系。同时,梳理、规范证券基金机构的业务体系,主动遏制行业盲目扩张、监管套利的倾向,促进行业回归本原、聚焦主业。全面强化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推动行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以后不能仅靠监管部门来收拾问题,机构自身要有加强内控和合规的动力。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秉持正确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李超强调,2017年在机构监管方面,要着力抓好这么几件事:一是全面落实合规风控的要求,练好内功、打好基础。二是以规范投行类业务为抓手,全面落实承销保荐责任,防止“病从口入”,着力提升中介机构自身质量,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三是不断丰富金融产品的类型,更好服务广大居民财富管理、养老保障的需求。同时,证监会将继续支持那些经营规范、能力突出、内控有力的行业机构,鼓励他们努力打造功能完备、核心竞争力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和现代资产管理机构。

知名创投栽了减持忘了及时披露!还有私募吃回扣、净值触及预警线未按要求披露

监管出手了,一连对多家私募开出罚单。

浙江证监局在12月22日对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其在对果麦文化持股比例降至5%时,没有及时停止减持并对外披露;基金君发现这两只创投基金系知名创投经纬中国旗下私募管理的。

还有杭州宽合私募基金及其总经理聂宁,因公司违规收取债券发行主体承销服务等费用被处罚;也有浙江在赢资产及其总经理包振想,因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信息等也收到了警示函。

减持到5%以下、忘了及时披露

知名创投旗下私募被罚

12月2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公告内容,2022年11月16日,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上市公司“果麦文化”股份合计200万股,持股比例由6.82%减少至4.04%。但是他们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停止减持果麦文化股份并对外披露,直至持股比例降至4.04%时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表示,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经纬创达、杭州经天纬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君查了一下,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两只创业投资基金,分别备案在经纬(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旌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下。

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经纬(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缴比例10%。目前这家私募的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经纬(杭州)投资由上海经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穿透股权结构,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知名创投机构经纬中国的创始人之一左凌烨。

而经纬(杭州)投资的关联公司——上海旌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7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缴比例30%。其出资人包括左凌烨,持股90%;肖萍持股10%。目前这家私募机构的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旗下备案的私募基金有20只。

据了解,早在2012年,经纬中国就领投了果麦文化的Pre-A轮融资,又在后续融资中继续加码,是公司最早的机构投资人,也是最大的机构投资人。2021年8月30日果麦文化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据果麦文化在今年11月17日发布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经纬创达和经天纬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60.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78%,其股份减持数量已过半。今年11月16日,经纬创达和经天纬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78%,超过1%。本次权益变动后,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1.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0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果麦文化在11月中旬曾经出现一波股价大幅拉涨。而经纬创达、经天纬地此前披露的,减持200万股的大宗交易的减持价格是27.92元/股,套现金额为5584万元。

违规收取债券发行主体承销服务等费用

宽合私募及其高管收到监管警示函

还有一家杭州宽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总经理聂宁,也在12月22日收到了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浙江证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杭州宽合私募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收取基金产品持有债券的发行主体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且未纳入基金财产。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聂宁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杭州宽合私募基金成立于2016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在2017年6月5日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目前管理规模在5-10亿元。

净值触及预警线未按要求披露

在赢资产及其总经理收到警示函

另外,浙江在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总经理也收到了监管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浙江在赢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的信息。二、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由非公司员工参与投资决策。

监管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包振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包振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显示,浙江在赢资产成立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比例25%。公司在2015年3月19日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目前管理规模在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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