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车 北京首班人社政策 为大学生普法送政策 进海淀 开

新京报讯(记者叶红梅)5月22日,北京市人社局、海淀区人社局联合学院路街道走进北京语言大学,举办2024年“北京人社·政策直通车”系列宣传活动之“送法进校园,护航就业路”,为近150名高校学生开展就业政策和仲裁案例法规宣讲,提高人社政策知晓度,增强大学生们的劳动法律法规意识,助力高校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海淀区公服中心工作人员为同学们宣讲档案转递等知识。李士坤摄

这是2024年北京市首场“北京人社·政策直通车”系列宣传活动。当天,海淀区仲裁院仲裁员通过生动的案例,向同学们揭示了常见的就业陷阱,并现场解答了他们的提问。海淀区公服中心的工作人员还为同学们介绍了毕业生档案相关内容,以及毕业生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知识。活动上,还围绕劳动用工及档案实践问题举行了有奖问答。

工作人员在向同学们发放政策宣传材料。李士坤 摄

据了解,2021年以来,海淀区人社局不断强化辖区高校人社服务举措,促进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高就业能力。海淀区人社局携手高校共同促进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全区累计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建立调解组织14家,吸纳在册高校教师、人事管理人员等调解员67人,共同调解处理高校劳动人事争议700余件,涉案金额上亿元。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共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设立校外实习基地,指导大学生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辅助工作,已提供实习岗位200余人次。联合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就竞业限制、新就业形态等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讨,进行互补性合作研究。与北京林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开展法律大讲堂、公开庭、流动庭等双向交流活动,通过庭审观摩和互动答疑,以案促学培训750余人次,促进实践型人才培养。

北京语言大学的学生向宣讲人员积极提问人社相关政策知识。李士坤 摄

当天活动结束后,市、区人社部门与教师和学生代表还围绕“政策直通车 服务面对面”主题开展座谈交流。学生们聚焦人社政策宣传精准性、时效性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市、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听取,现场回应了同学们的问题和建议,并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提升高校就业政策宣传服务水平,护航高校毕业生走好踏入社会的第一步。

编辑 樊一婧

校对李立军


北京有什么落户政策?

关于北京“公共户”落户政策相关问答1、什么是北京公共户落户政策?答: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近期,北京市公安机出台了“公共户”落户政策,《北京市公安局户及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2、北京公共户怎样设立?答: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3、谁有资格申请公共户落户?答:(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因离职户口需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4)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住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5)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以上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 4、办理公共户需要哪些材料?答:(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不同情况对应的不同材料房屋产权交易:《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 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 离职的: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 (4)新生儿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等。 5、如何办理公共户迁移?答:(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申请。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租房承租人申请迁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户迁移决定前,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滞留户口人员或监护人7日内未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未被采纳,予以迁移6、公共户将来怎样管理?答:(1)公安机关为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 (2)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户内人员要申请换发新的《常驻人口登记卡》。 (3)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关于统一本市农业非农业夫妻投靠落户政策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339号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本市农业和非农业夫妻投靠落户政策通知如下:一、统一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政策标准。 取消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入农业户口政策,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统一按现行非农业落户政策办理。 二、统一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登记。 外省市人员符合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进京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2021

2021年北京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为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就业补贴标准和时限: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就业补贴申请流程:1、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人社部门申请。 其中,纳税用人单位向注册纳税地同级人社部门申请,中央省属驻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县级及以下所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本地人社部门申请;2、审核。 人单位按季上报材料,各级人社部门同步审核,上报审核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3、公示。 在上报的同时,用人单位将申领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毕业院校、引进时间、申领标准等,在本单位及所在车间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及时上报审核单位;4、发放。 于市人社局审核的生活补助,由市财政局按照市人社局审核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专门账户,再由市人社局直接按季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账号在站博后生活补助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引进人才落户政策2021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 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引进条件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 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五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提交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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