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失火 四问河南大学大礼堂失火

原标题:为什么会失火?谁来承担责任?四问河南大学大礼堂失火

5月2日晚,河南大学大礼堂被大火吞噬,让无数网友心痛惋惜。

河南大学大礼堂,距今已有90年历史,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更是承载了很多“河大人”的青春记忆。

大礼堂为什么失火?损失有多大?失火和修缮公司有无关系?谁该对此事负责?

失火后的河南大学大礼堂

为什么会失火?

5月3日凌晨,开封消防发布消息,2024年5月2日23时22分,开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河南大学明伦校区一建筑房顶着火,无人员被困。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目前,火势已被控制。

网传多张图片显示,着火建筑几乎被大火包围,该建筑四周疑似包裹有施工所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网。

河南大学大礼堂失火

5月3日,河南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5月2日23时20分许,在修缮施工期间的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发现火情。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火灾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河南大学在上述《情况通报》中表示,“对于此次火灾,学校无比痛心、自责,向全体师生、校友以及关心学校的社会各界表示深深歉意。学校将尽一切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据顶端新闻报道,河南大学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大礼堂已施工近四个月,起火原因疑似为有施工队人员在礼堂内部休息,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

损失有多大?

“顶烧着了。”河南大学明伦校区保安李刚(化名)表示,目前大礼堂只剩四周的墙体部分,整个屋顶已被烧毁。被火烧过的建筑呈焦黑状,二层几乎已被烧掉。

河南大学大礼堂,距今已有90年历史,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更是承载了很多“河大人”的青春记忆。

1950年,在河南大学大礼堂前召开纪念五四青年节大会 图片来自河南大学官网

公开资料显示,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于1934年落成,占地面积3932平方米,大礼堂分上下两层,可容纳观众3000人左右,为河南大学举行集会、庆典、演出等大型活动的场所。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属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据河南省文物局官网,2006年6月,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8年11月24日,被列为第三批“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

火灾发生后,河南大学原党委书记卢克平5月3日凌晨在微信朋友圈发帖称:“今夜痛哭,用泪水扑灭火焰。今夜无眠,心再也无处安放。今夜校殇,猗欤吾校永无疆!”

河南大学大礼堂

对于河南大学大礼堂的失火,众多网友纷纷留言表示心痛惋惜。

多位网友在河南日报微信公众号5月3日发布的《河南大学发布情况通报》文章下留言,“那是国家级文物啊,是我们每一位河大人的精神寄托啊啊啊”,“王立群教授前几天还曾盛情邀请董宇辉老师一定要来河南大学明伦校区看看来着”。

网友“有道”称,“九州同悲!百年大礼堂毁于一旦!”

还有网友留言感慨,“太痛心了,国家级文保,河大人的精神图腾。大礼堂之于河大,如故宫博物院之于中国。开工建设于1931年,落成于1934年,历经九十年,见证了河南近代高等教育,也见证了历史沧桑……”

失火和修缮公司有无关系?

5月3日上午,河南大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大礼堂的修缮原定4月7日前完工,本来已经延迟了。

上游新闻搜索发现,2023年11月22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河南大学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修缮工程项目。供应商(乙方)为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金额为4356000 元。

合同中载明,承包方应按照豫文物保【2018】48 号《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要求规范组织施工和现场管理。按照规定,施工现场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消防组织,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严禁吸烟,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每月至少开展安全防火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档案等。

合同显示,工期为180天, 自甲方书面通知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且必须在2024年4月 7日前全部完成。显然,发生火灾时,该修缮项目已延期近1个月。

那么,此次失火到底和修缮公司有无关系?又为何会延期近一个月还没修缮好?希望官方后续会有答案。

谁来承担责任?

河南大学一工作人员回应称,起火原因疑似为有施工队人员在礼堂内部休息, “本来礼堂应该安有烟感设施的,但在装修就没有。相关事宜还没移交给校方。”

如果说法属实,施工单位显然难辞其咎。只有尽快查明失火的具体原因,才能有的放矢,有效追责。

建筑施工场地,往往会有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再加上复杂的作业环境,相关消防设施还无法到位或正常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就更应注重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2024年2月,修缮期间的大礼堂。 图源:河南大学表白墙

在河南大学表白墙上,有这样一张照片,大礼堂周身裹满了维修用的脚手架,上面挂着醒目的横幅大字:“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以及“治理隐患保障消防安全”等字样。这些标语就是警示,却未能阻止一场大火。

“今天一大早我们局领导就带队去现场调研了。”5月3日,河南省文物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名工作人员称,由于是近现代文物,修复难度不大。“(该文物的)直接责任人为河南大学,文物部门只是监管责任,我们会监督他(河南大学)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后续的工作做好。”该工作人员称。

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查清起火原因,给大家一个交代。

编辑:杨雁琳责编:周尚斗审核:冯飞


火灾赔偿责任划分

一、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火灾事故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属于侵权民事责任。 所谓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它包括两个基本概念:一是火灾民事侵权行为;二是火灾民事侵权责任。 (一)火灾事故中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火灾事故侵权是一种由“火灾”特殊原因引起的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或过错酿成火灾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火灾事故中的民事侵权责任火灾民事侵权责任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赔偿救济的问题,而不是像刑法和行政法一样对行为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制裁。 侵权责任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并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且赔偿问题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除少数自诉案件以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主动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且责任的承担也不可能由受害人决定,行为人与受害人不能私下和解。 二、火灾事故与民事侵权责任(一)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的作用在过去的法律制度中,人们更重视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的作用,忽略了民事手段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 例如,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就只在64条和68条中分别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同时,我国《刑法》第114 条、115 条规定了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二)以侵权责任法处理火灾事故责任的必要性侵权责任法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而使其有可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认为,任何造成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侵权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引起火灾,会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损害,包括人身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这都是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要求,构成侵权行为,其后果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责任追究(一)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 在确定一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确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用证明的方法证明过错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用推定方式认定过错的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通过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来指导人们的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减轻社会危险因素,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 、须有失火或者放火行为的违法性。 2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 3 、违法的失火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的要件。 (三)抗辩事由火灾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就是指火灾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行为人提出的,以免除侵权责任或者减轻侵权责任,而对抗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三、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赔偿因为火灾原因的多样性,所以在实际赔偿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赔偿原则,以实现民事赔偿的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一)火灾民事赔偿的原则l 、全额赔偿原则。 2 、考虑责任者的赔偿能力原则。 3 、财产赔偿原则。 4 、其他赔偿原则。 (二)火灾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之间随之形成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为火灾损害赔偿主体。 (三)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范围1 、人身损害赔偿火灾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主要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对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范围,确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2 、物质损害赔偿这里的物质损害指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在火灾这种极度恐怖的环境中引起的应激心理和生理反应会导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瞬间下降,若这种应激状态持续下去,处于火灾中的人对环境的判断力和分析力会持续下降,更甚者会丧失理智,从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 火灾造成的绝不仅仅是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对于遇难者的家庭、灾难生还者、灾难现场的救援人员,乃至全社会,都会造成看不见的心理损伤。 四、完善火灾民事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建立和完善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由于火灾事故涉及面广,有很强的专业性,仅是消防建筑方面的技术规范就达上万条,法官不一定熟悉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故笔者提出可以建立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来弥补这一缺陷。 美国司法实践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引入了认定损害事实和造成损失的数额以及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专家证人制度。 这个制度是一个很科学、很先进的做法,对于正确认定侵权案件(包括违约案件的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值得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 (二)推行火灾保险制度新《消防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这是首次将商业保险写入消防法规,为保险行业与消防部门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提供了可能。 在救济火灾事故损害的制度中,保险制度是最好的分担责任的制度

火灾造成的损失谁负责

当发生火灾之后,一般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那么我们作为受害者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其中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进行负责,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内容介绍。 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火灾造成的损失谁负责1、某人故意放火造成的火灾损失,由放火人承担赔偿责任。 2、某人在使用火源的过程中过失造成火灾或者因疏于管理、违反职责造成火灾的,由具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所有人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失火人的责任。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没有过错人的,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一点,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在实际中,如果出现了火灾的情况,大家需要知道谁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问题。

火灾查不出原因谁承担责任

管理者,如果起火原因不明,由管理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失火罪的认定标准: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srwj168.com.cn/kuaibao/2016.html
自信曝光真实状态 42岁郭晶晶素颜晨跑 无名指婚戒超抢镜
嫦娥六号探测器发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