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5支以色列部队涉嫌严重侵犯人权 美国务院

美国务院 美国 首席 加沙 发布会

海外网4月30日电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4月29日报道,美国国务院副首席发言人韦丹特·帕特尔当天表示,美国已发现5支以色列部队涉嫌严重侵犯人权。

帕特尔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们发现5支以色列部队对个别严重侵犯人权事件负有责任。”但帕特尔说,这些事件都发生在10月7日之前,且并不在加沙地带。其中4支部队已经纠正了违规行为。

知情人士透露,以色列最近几个星期向美国通报了他们之前采取的未公开行动,美方正在审查,并决定是否阻止限制性援助。(海外网 李萌)


以色列

日本修改历史教科书的那些内容,它违反了什么国际法吗

982年: 7月,日本文部省审定教科书时,把“侵略华北”和“全面侵略中国”等段落中的“侵略”改为“进出”,把南京大屠杀改为“占领南京”。 中国就此问题向日方正式提出交涉。 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表示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在日本学校教育和教科书审定中“当然应该受到尊重”。 1986年: 5月底,由“保卫日本国民会议”编写的高中历史教科省书《新编日本史》被日本文部省教科书审议会审定“合格”。 此后日本国内外舆论强烈批评,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纷纷要求日本文部省修改这一歪曲史实的教科书。 6月7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杨振亚约见日驻华使馆代办,就新编日本历史教科书表示我严正立场,并递交了外交部备忘录。 7月7日,日本文部省最后批准了经过多次修改的《新编日本史》。 日本政府四次指示和敦促作者修改原书,中曾根首相也多次强调要按照1982年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谈话精神修改此书。 由于日本少数人的阻挠,至使重新修改和审定工作拖延了一个月,最后基本按政府意见进行了修改。 不过,从最后审定的结果来看,这本书仍然没有完全尊重历史事实。 还有人指出,修改后的教科书仍然没有明确承认过去那场战争是侵略战争。 1993年: 10月20日:东京高等法院对原东京教育大学教授家永三郎就日本史教科书提出的第三次诉讼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文部省要求家永对教科书中关于“南京大屠杀”、“日本的侵略”等问题的修改或删除“有损于教科书记述的完整和准确,因而违反了日本宪法”。 在这次审理中,尽管法院对删改“南京大屠杀”等问题作出了“违法”的判决,但对七三一部队等问题,法院仍坚持认为“根据当时学术界的研究结果,文部省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合适的”。 法院还认为,从1948年开始的日本教科书审定制度不违宪。 1999年: 4月22日,《产经新闻》报道,经日本政府同意大阪书籍出版社和文教出版社将中小学教科书中反映当年侵华日军暴行的照片换掉,以图掩盖日本侵略者的历史罪行。 11月10日,日本东京书籍出版社和教育出版社决定,删除中学教科书历史部分中“从军妓女”一词中的“从军”二字。 2001年: 3月4日,日本文部科学省要求右翼团体“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主导编写的初中历史教科书进行137处修改,然后将予以放行。 3月16日,日本地方史研究协议会、中国现代史研究会、朝鲜史研究会、日本现代史研究会、日本史研究会、历史科学协议会、历史学研究会和历史教育者协议会等8个团体发表联合声明,反对日本政府审定批准由“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编写的美化日本侵略、歪曲历史事实的初中历史教科书。 4月3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宣布右翼团体“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的歪曲历史、美化侵略战争的教科书审定“合格”。 7月2日,鉴于日本各在野党和民众团体的强烈反对,“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向政府提出修改其主编的新初中历史教科书。 7月9日,日本政府宣布,由于没有发现明显违背史实之处以及日本史学界存在不同说法,不能根据中方的要求对“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编写、扶桑社出版的教科书进行进一步修改。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表示,日本政府的决定显然是对右翼势力的袒护,也背离了自己迄今在历史问题上的做出的表态,中方不能接受。 8月16日,据朝日新闻社发表的调查结果,日本全国的市、区、町、村立学校没有一校采用“编撰会”编写的《新历史教科书》以及同样涉及历史问题的《公民》教科书。 采用“编撰会”的学校不是“采用地区”教委决定的,而是由都教委和县教委决定的。 在私立学校中,大约有6校采用“历史”和“公民”教科书,而另有2校只采用“公民”教科书,采用率尚不到1%。 ***关于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2001年版教科书不提日本首先在丰岛海面袭击清军,而用暧昧的“日清两军发生冲突,日清战争开始了。 ”这次送审本则进一步歪曲事实:“清不想失掉最后的朝贡国朝鲜,开始将日本作为敌人。 日本进行了日清和日俄两场战争,就是由于东亚的这种国际关系。 ”关于“二十一条”,2001年版将该事件叙述为“日本让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带有强迫的含义,同时指出:“英国和美国提出了抗议,二十一条要求分为五款,第五款是希望条款,被作为秘密。 第五款要求接受日本人作为政治、财政和军事顾问以及大量购买日本制武器。 这虽然是希望条款,也是将中国作为半殖民地的做法,是轻视中国的民族主义的行动。 ”但这次送审本却用了“要求”,删掉了强迫性含义和英美抗议的内容,而且还歪曲宣称:“中国方面期待列强的介入,向国内外泄漏了极为机密的谈判内容,而且在5大条款中,将并非正式要求的事项也列入,制造了‘二十一条要求’的名称,中国国内的反日舆论开始高涨。 ”也就是说,新送审本称当时的反日完全是中国政府制造谎言引起的。 关于“九一八”事变,2001年版说:“关东军炸死满洲军阀张作霖后,希望加强对满洲的控制,中国人的反日运动激化,不断发生妨碍列车运行的事态。 此外,对日本来说,北面有苏联的威胁,南面有国民党的力量不断逼近。 在这种情况下,石原莞尔等一部分关东军军官制定了通过军事占领整个满洲解决问题的计划。 ”此次送审本则变成了:“随着国民党统一中国的逼近,中国人的反日运动激化,不断发生妨碍列车运行和迫害日本学童的事件。 此外,对日本来说,北面有苏联的威胁,南面有国民党的力量不断逼近。 ”主语变成了国民党统一中国的逼近,而不是日本的步步进逼,表明是关东军精心策划的句子也删除了。 在《日中战争》一章中,新送审本比2001年版增加了《西安事变》一节,其中说:“共产党获得了喘息,共产党员潜入国民党内部,大肆推进将日本引入战争的破坏和挑衅活动。 ”也就是说,新送审本称中日战争是共产党阴谋挑唆起来的。 关于卢沟桥事变,2001年版教科书说:“1937年7月7日夜,在北京郊外的卢沟桥,发生了有人向日本军队开枪的事件。 第二天一早,与中国国民党军队之间进入战斗状态。 虽然当时人们希望现场解决,但是不久日本方面大规模派兵,国民党政府也立即发布了动员令,此后进入了持续8年的日中战争。 ”但是新送审本这样叙述:“1937年7月7日夜,在北京郊外的卢沟桥,发生了有人向日本军队开枪的事件。 第二天,中国方面继续开枪,进入了战斗状态。 事件本身不过是一个小摩擦,虽然人们希望就地解决,但是与日本方面的冲突事件不断发生,解决变得困难起来。 ”也就是说,旧版本尚承认日本大规模派兵在先,新版本则将卢沟桥事变完全算成中国的责任,是中国方面扩大了事态。 对于日本在战争中犯下的罪行,2001年版说:“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在战争中发生过杀害和虐待非武装人员的行为,日本也不例外。 战争中,日本军队在进攻的地区,对于俘虏的敌国士兵和平民进行了不当的杀害和虐待。 ”也就是说,即使日本干了坏事,也不过彼此彼此。 新送审本则仅仅说:“没有一个国家在战争中没有任何杀害和虐待非武装人员的事情,日本也不例外。 ”未再提日本军队所犯罪行。 关于南京大屠杀,2001年版的教科书在《日中战争》一节的正文中的括号内加了一句话:“(那时,日本军队导致民众中也出现了很多死伤者,这就是南京事件)”,将大屠杀以“事件”一词轻轻带过,但是在介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时,又以稍小的字体介绍:“东京审判认定日本军队在1937年的日中战争中占领南京时杀害了很多中国民众。 但是关于事件的实际情况,资料上被发现有很多疑点,存在各种见解,现在仍在争论。 ”这就使括号中的那句话进一步大大折扣。 但是,在送审本中,括号中的那句话被删除了,只是在一张名为“因巷战而遭到破坏的上海市区”的照片上面用小字注解重复了上面的那句话。 也就是说,教科书进一步否定了南京大屠杀的真实性,而且几乎不会使读者注意到南京大屠杀这个问题。 相反,教科书对日本在战争中的损失则大书特书,2001年版教科书在“战争的惨祸”一章中,将日本作为加害者所受的损失与受害国并列,但是用很大篇幅介绍了东京大空袭的问题。 新送审本则不再提受害国的损失,而是单纯强调日本的损失,并且将日本的损失与“两大极权主义的牺牲者并列”,强调“不能忘记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牺牲者,远远超过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牺牲者”,“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国对东京等多数城市进行不加区别地空袭,并且在广岛和长崎投下了原子弹。 而且,苏联撕毁日苏中立条约,侵入满洲,不断发生掠夺、杀害日本平民的暴行,包括日军俘虏在内的约60万日本人被强制带到西伯利亚,被迫从事严酷的劳动,约有10%的人死亡”。 ***下面是国际法基本内容,没仔细看。 国际法没多少了解…… ***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刘楠来 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 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 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 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 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 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 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 1�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参加国 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家违反 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 、赔偿等。 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 犯有 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居民。 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 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联系受 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 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 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领土。 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和领空组成 。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 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 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 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 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 权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 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所有人,不分性别、种族、肤 色、宗教、语言、国籍、社会出身,等等,都有权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 权利,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享有这些权利; 在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 国际人权法禁止种族 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施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被认为是刑事犯罪 ,缔约国有义务予以惩罚。 人权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 ,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 四、海洋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习惯海洋法规则进行了全面编纂,并有很大发 展。 现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领海,是沿海国主权之下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宽度从领 海基线量起不超出12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辖权。 外国所有船舶 享有无害通过权。 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事先得到批准。 专 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200海里 。 是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其中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其中的人工岛 屿等设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 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大陆架,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 ,依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宽度自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出350海里。 窄大陆架国家大陆架宽度不到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 里。 公海,是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域。 对所有国家开放,实行公海自由原则,所有国 家在这里都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等设施、捕鱼和科学研 究的自由,但捕鱼自由已受到严格限制。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项受船旗国管辖 。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 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国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参与“区域” 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 五、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是分别调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空气空 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确。 空气空间分为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和国家领土以外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 前者称为领空,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后者称为公空,不属任何国家所有和管辖。 同 劫机行为作斗争是航空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劫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航空器登记国、航 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犯罪发生地国、犯罪份子所在地国均 有管辖权。 对劫机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外层空间是指领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间, 包括所有天体在内。 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应 为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关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领事及 其机构的设立和派遗,外交代表和领事的等级,他们及其机构的特权和豁免,以及对接 受国的义务的国际法。 使、领馆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悬挂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馆舍和档案、文件不可侵犯 ,自由通讯,免纳一切捐税等。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人身、寓所 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等。 使、领馆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应尊 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七、条约法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条约必须遵守。 缔约国有义务善意履行条约规定。 缔结条约,一般要经过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存 批准书等程序,才能生效。 一国 在签署、批准或加入一条约时,有权在不违背条约的宗旨和原则的条件下,对条约的某 一或某些条款提出保留。 八、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环境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保 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 的保护,危除废物污染的防治等。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但是,联合国大 会以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会议通过的许多宣言、决议、宪章,如1972年《斯德哥 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宪 章》等,在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 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 责任原则;�3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4 国际合作原则;�5  资源共享共管原则;�6 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 ;�7 禁止转移污染原则等。 九、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 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  。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 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但一般都认为包 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十、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是关于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律,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正在形成之中 。 目前,被国际法认定为国际犯罪,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的罪行有:侵略罪、战争罪、危 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贩卖人口罪、劫持人质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国际航 空安全罪、贩卖毒品或精神药品罪、伪造货币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等。 凡犯有这些 罪行的个人都应承担个人责任。 即使为侵略罪这样的国家行为,参与策划、准备、实行 侵略的个人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十一、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某种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创设的各种机 构,即政府间组织。 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分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和观 察员,他们各自享有与其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二、国际争议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要求各个国家使用和平方法解 决它们之间的各种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解决国际争 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仲裁等。 当一国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 受到攻击的国家有单独的和集体的自卫权。 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使用武力时,应立即 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 十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一国对另一国发动战争。 但是,国际法承认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武力 合法:�1 当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3 殖民地人民为反对殖民统治而进行民族解放 运动。 武装冲突法主要体现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体系和1949年日 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

叙利亚问题最新局势与分析

60年代老阿萨德上台,将强对抗以色列,(不经意)成为苏联的一张牌(如同以色列作为美国干涉中东的一张牌一样,美国控制中东,即控制石油的美元交易,即保障美元的全球通用)。 叙利亚与盟友伊朗,都是什叶派穆斯林,叙利亚从与以色列的对抗中抽身,让同是伊斯兰革命性质(与伊朗同)的真主党直接与以色列对抗(这样真主党成为了叙利亚的一张牌,这些牌都是为了在各种各样的谈判桌上争取条件的),叙利亚没有绝对实力帮助真主党,伊朗则在苏联解体后帮助叙利亚和真主党,美国如果控制伊朗,那么全球的石油资源只剩余俄罗斯一块不被美国控制,届时,美国降低油价,俄罗斯就灭成20多个国家,陆续加入北约后,美国再抬高油价,中国经济将无法发展,也会有亡国之危。 回到原话题,美国不能直接打伊朗,因伊朗手中还有类似叙利亚、真主党这类的牌在手里。 伊朗不是阿拉伯世界,本来可以说打就打,但伊朗有阿拉伯世界的盟友,这就是其与阿拉伯世界的接口,所以,美国欲弄伊朗,先要关闭伊朗与阿拉伯世界的接口,即叙利亚。 能看明白吧,写的比较深奥,总结来说,伊朗世界的核心利益,是美国统一世界的最后一个障碍。

为什么美国要一一支持以色列呢?

美国《外交政策聚焦》杂志2002年5月号上发表了该杂志编辑、中东问题专家史蒂文?祖尼斯的文章《美国为什么支援以色列》。 该文对美国长期向以色列提供政治支持和军事支援的政策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 现将全文译介如下:在美国及国际社会,许多人都在问:面对以色列空前违反国际法和人权准则实施非法侵占的事实,华盛顿为何顶着舆论压力继续向其提供大规模军事、经济和外交支援?为什么美国两党会如此强烈地支持以色列右翼总理沙龙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区的政策?美国近35年来外交政策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和以色列保持密切关系。 美国国会很少对华盛顿每年超过30亿美元的对以军事经济援助提出质疑。 就连向来反对美国向违反人权准则的政府提供援助的自由主义者和反对美国向它国提供援助的保守主义者也没有提出疑问。 实际上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和美国一样支持以色列拥有和平、安全的生存环境这一合法权利,然而在以色列继续侵占1967年战争中侵占的领土时,这些国家都已停止向以色列提供武器和援助。 没有哪个国家对以色列的外交支持接近于美国提供的水平。 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论坛上,当有人对以色列违反国际法和其他准则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时候,美国总是单独站在以一边。 尽管像大多数外交政策一样,美国支持历届以色列政府在道义上似乎是合理的,但是道义因素并没有在美国的中东政策中起决定性作用。 大多数美国人的确在道义上承认以色列作为一个犹太国家而存在,但这不能作为如此大规模的经济、军事和外交支援的理由。 美国对以色列的援助已经远远超过了保护以色列在国际承认的疆界内的安全需要。 美国的支援包括支持以色列在军事占领区实行的违反现有法律和国际道德标准的政策。 如果以色列的安全利益在美国决策者的眼中极为重要,那么美国援助的高峰应该是在这个犹太国家刚刚成立、其民主制度最强盛而战略形势却最脆弱的时候,并且随着其军事实力的迅速壮大、对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的镇压的日渐加强,美国的援助就应该逐步减少。 而现实正好与此相反:1967年战争之后美国大规模军事和经济援助才开始。 实际上,美国99%的军事援助都是在以色列实力远远强于任何阿拉伯军队联盟以及以色列占领军成为大量巴勒斯坦人口的统治者之后进行的。 同样,美国现在对以色列的援助要比25年前要高。 当时埃及大规模武装精良的部队以战争相威胁,而如今以色列和埃及签署了长期和平协议,且两国间设有国际监督下的非军事区和缓冲地带。 当时,叙利亚军队因装备了先进的苏式武器而日渐强大,今天叙利亚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以归还戈兰高地为条件与以色列和平相处--并且叙利亚的军事实力已因苏联的解体而日渐式微。 在70年代中期,约旦仍然坚持对约旦河西岸的主权,并在边境以及与以色列的停火线一方部署大量部队;如今约旦已签署和平协议并与以建立了正常关系。 当时的伊拉克正在进行大规模军事建设。 而伊拉克的军事实力在海湾战争以及此后的国际制裁和监控中已被摧毁。 这些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援助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呢?设想一下,如果美国的援助立刻停止,以色列也不会面临比当今紧迫得多的军事威胁。 以色列国内不仅有大量军事工业,而且其军事实力远远强于任何敌国军队的可能联合。 毫无疑问,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以色列在任何军事进攻面前都能生存下来。 如果以色列军事实力并非如此强大,美国对以的支持就不会得到广泛赞同了。 尽管以色列境内恐怖主义袭击的升级已经引起对以色列公众安全的广泛关注,但绝大多数的美国军援与反恐行动并无关联。 简言之,正如美国对其他地区盟国的支援一样,美国加强对以色列政府的支援的原动力并不是受援国的安全需要和对它的道义支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美国自身的战略利益。 促使美国持续援助的战略因素美国决策者中存在一种两党共识,即以色列增进了美国在中东地区乃至更广泛地区的利益。 ?以色列成功阻止黎巴嫩、约旦和巴勒斯坦的激进民族主义运动取得胜利。 ?以色列牵制住了叙利亚这个苏联长期的同盟国。 ?以色列空军在该地区拥有绝对优势。 ?以色列参与的数次战争使这一地区成为美国武器反制苏式武器的试验场。 ?这已成为向某些美国不便公开提供军事援助的政府和组织供应美式武器的有效渠道,如实行种族隔离的南非,伊斯兰共和国时期的伊朗,危地马拉的军事派别以及尼加拉瓜反对派等。 以色列军事顾问已对尼反对派、萨尔瓦多军事派别以及在纳米比亚和西撒哈拉的外国占领军提供了援助。 ?以色列情报机构对美国的情报搜集和秘密行动提供了支持。 ?以色列的导弹射程已远达前苏联,其核武库已拥有数百件核武器,并且与美国军事工业界合作研发新型喷气式战斗机和反导防御系统。 美国的援助随着以色列的强大而增多美国对以色列的援助模式很有意味。 1967年战争中以色列的辉煌胜利显示了其在中东地区的军事优势,美国的援助就紧随而至,增加了450%。 据《纽约时报》报道,这一增长的部分原因是以色列愿向美国提供战争中缴获的苏联武器。 在1970-1971年约旦内战期间,以色列抑制国外革命运动的作用显现出来,美国的援助又增加了7倍。 1973年在打击阿拉伯军队的战争中实现了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空运,以色列显示出击败苏式装备武装并占有明显优势的部队的能力,美国军事援助随后又增长800%。 与此同时,英国决定退出苏伊士河以东,这也导致对伊朗国王沙哈的大规模军售和后勤协作,这些正是尼克松主义的重要内容。 1979年对以援助又翻了两番,当时伊朗帝国崩溃,以色列右翼利库德集团执政,戴维营协议签署。 该协议包含有增加军事援助的条款,使其更像是三方军事协议而非传统的和平条约(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贝京政府拒绝遵守巴勒斯坦自治相关条款,该协议中美对以的额外援助仍然继续提供)。 1982年以色列入侵黎巴嫩后援助又有增加。 1983和1984年,美国与以色列签署战略合作和军事计划备忘录,并进行首次海空军联合演习,以色列又获得15亿美元的经济援助,还另外获得五十万美元用于研发新型喷气式战斗机。 海湾战争期间及结束后,美国的援助又另增6.5亿美元。 即使在以色列加大对占领区人民的镇压、甚至入侵由美国政府担保之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巴勒斯坦自治领土时,美国援助仍在增长,在911恐怖袭击后对以援助又急剧增加。 结论已经很清楚:以色列越强大,越愿意与美国进行合作,美国的援助力度就越大。 确保以色列的军事优势因此,美国对以色列的大量援助不是出自对以色列生存的关心,而是因为美国希望以色列继续保持对巴勒斯坦的政治控制以及对中东地区的军事控制。 实际上美国两党的领导人所希望的并不是该地区的军事平衡,而是确保以色列的军事优势。 911恐怖主义袭击事件发生以来,美国国内又出现了一些有关美国应该在支持以色列沙龙右翼政府政策方面维持何种程度的讨论。 一些曾在老布什政府任职的更务实的保守派人士,如国务卿鲍威尔就发出警告:在以色列对占领区进行大规模镇压时给予沙龙政府无条件支持将导致需要与阿拉伯国家协作进行的反恐战争陷入困境。 一些右翼人士如国防部的沃尔福威茨则认为,沙龙是反恐战争不可缺少的盟友,巴勒斯坦人的抵抗从根本上说是反对民主社会的国际恐怖主义阴谋的一部分。 其他因素对以色列当前的侵略和镇压行为给予支持与支持印尼在东帝汶长达24年的占领和镇压并无不同,也和支持摩洛哥当前对西撒哈拉的占领和镇压没有区别。 华盛顿很愿意支持其盟国严重违反国际法和人权准则的行为,并且阻止联合国或其他党派向其挑战,如果这样做符合美国战略利益的话。 这时任何种族性院外集团或意识形态考虑都无法影响决策者。 只要超道德的权力政治准则占据主导地位,美国在中东及其他地区的外交政策就不会真正反映美国公众长期以来的信仰,美国的国际关系也不会由人道主义准则和道德规范来决定。 美国对于一些镇压行为的支持如今受到挑战,美对越南、中美洲、南非和东帝汶的政策已得到调整。 支持和平和正义的基层运动使得国会、媒体和其他领域的自由主义者联合起来,呼吁美国停止支持这些国家中的镇压行径。 而对其他类似支持政策,如美对摩洛哥侵占西撒哈拉的支持,很少美国公众了解这一点并对该政策提出挑战,故其仍处于立法者和专家视野之外。 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事务则与此不同。 很多公众对美国的政策提出质疑,但政府精英阶层和媒体间广泛舆论认为,应支持布什政府对以色列占领行为给予支援的外交政策。 实际上,国会中许多在其他外交政策上支持进步运动的自由派民主党人同样支持布什总统的巴以政策--某种程度上甚至更为右倾。 因此,美对以的支持除缘于一些明显的战略考虑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使得和平与人权主义者在此问题上难以抉择。 这些因素包括:?许多自由主义者--尤其在战后成长起来的政府领导阶层和媒体人员中--对以色列抱有情感认同。 许多美国人认同以色列的国内民主、成熟的社会制度(如基布兹)、高度的社会平等,以及其作为长期流亡在外且饱受压迫的犹太人寻求避难之处的重要角色。 许多美国人对西方反犹运动抱有负罪感,与强烈支持以色列的美籍犹太人也有私人感情,并且担心批评以色列可能引发新的反犹运动,因此不愿承认以色列违反了人权准则和国际法。 ?基督正义--包括数千万追随者及共和党主要的支持群体--使媒体和政府领导阶层公开支持以色列沙龙及其他右翼领导人。 根据救世主神学观点,犹太人在圣地的汇集被认为是基督再临的先兆,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间的战争被看作只是以色列人和腓力斯人战争的延续,并且作为万物主宰的上帝已经认定这块土地属以色列独有。 关于国际法和民族自决权的世俗观点则不予考虑。 ?持保守观点的主流派犹太人组织已经动员了大规模院外活动资源、犹太社团财政捐款、新闻媒体及其他公开论坛的公众压力来支持以色列政府。 犹太人院外集团的作用尽管通常被夸大--甚至有人声称是影响美国政策的最主要因素--但其作用还是很显著的,尤其对某些竞争激烈的国会议员竞选,另外还能对寻求调整美国政策的人(包括越来越多的进步的犹太人)形成一种压力。 ?军火工业界--其向国会竞选和院外集团捐献的款额比美国以色列公共事务委员会及其他支持以色列的组织所提供的捐赠多出五倍--强烈支持向以色列和中东地区美国其他盟国进行大规模军售。 比如,对一个国会议员来说,反对向印尼出售6000万美元的武器与反对向以色列出售20亿美元的武器相比要容易得多,尤其是当前很多国会议员选区内都建有制造这些武器的军工厂。 ?美国社会中--尤其新闻界--普遍存在对阿拉伯人和穆斯林的种族歧视。 另外还夹杂着对中东地区犹太复国主义的认同,这被认为与我们在北美大陆的开拓史相似--在高尚的、理想主义的价值观基础上建设新国家,并镇压和驱逐原住民。 ?美国国内挑战美国巴以政策的进步组织影响力非常有限。 长期以来,多数主流的和平与人权组织都不愿开罪于支持以色列政府的美籍犹太人及其他自由主义选民,并担心对以色列政策的批评可能引发新的反犹运动。 因此,在没有任何反对压力下,国会中的自由主义人士都屈从于以色列政府的支持者的意愿。 许多极左组织及其他人士持极端反以立场,即不仅反对以色列实行的政策,而且质疑以色列合法的生存权。 这极度损害了他们立场的可信性。 另外,在一些更保守的个人和组织对以色列的批评中,其对以色列经济政治实力的极度夸大的言论隐含着反犹主义,这可能给美政策造成新的危机。 结论美国对以色列的支援,与美对其他盟国的支持一样,主要基于美国的安全利益,当然也有其他一些复杂原因。 尽管如此,美国改变对以支援政策已迫在眉睫。 这项政策不仅给巴勒斯坦人及广大阿拉伯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并且将导致阿拉伯和伊斯兰世界的好战分子和极端主义分子越来越多,最终影响美国和以色列的长远利益。 从根本上说,支援以色列和支持巴勒斯坦并无区别,因为以色列的安全和巴勒斯坦的合法权利并不是互斥的,而是共存的。 美对以政府的支援已数次破坏以色列国内和平力量寻求改变政策的努力。 以色列已故将军及国会议员马蒂?巴立德称,这促使以色列趋向于一种强硬不妥协立场。 也许美国能给以色列提供的最好援助就是残忍的爱,即无条件地支持以色列坚决结束侵占,在国际社会承认的边界内和平安全地生存。 对于那些坚信自由、民主、法治的人来说,做到这点并不一帆风顺。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www.srwj168.com.cn/keji312/146.html
将在莫斯科展出 俄军从前线拖走报废美制M1坦克
丰富文明色彩 人民时评 推动交流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