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建立11个保护优先区域

广东将建立11个保护优先区域 海域

近日,2024年广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广州从化区举行。今年5月22日是第24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现场发布由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作为广东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规划,《计划》明确了全省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目标,并部署11个优先领域及27个优先行动,为全面提升全省生物多样性治理水平提供科学指引。

《计划》从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三方面阐述了全省生物多样性现状情况。广东是全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近年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并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地1361处,在全国建立时间最早、数量最多。

保护地 广东省

同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保护修复扎实推进。“十三五”期间,全省完成造林和生态修复12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58.66%,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达35.71%,为生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广东还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2017年以来累计整改自然保护地内存在问题590余个,保护全省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此次《计划》明确广东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目标,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以华南国家植物园为引领的迁地保护体系。到2030年,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基本完善,自然生态系统状况持续好转,珍稀濒危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得到有效遏制。

广东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物种及遗传资源极为丰富。《计划》提出,建立11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范围》中划定的南岭和南海优先区域基础上,细化11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包括:南岭山地、罗浮山—大桂山、莲花山、云雾山—天露山4个陆地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以及潮汕—南澎列岛海域、红海湾—碣石湾海域、大亚湾—大鹏湾海域、珠江口海域、镇海湾—广海湾—川山群岛—银湖湾海域、阳江湾海域、湛江雷州半岛海域7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张子俊)

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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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优先序确定区域怎么设置

需要使用特定的插件或命令来实现。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得知:保护优先序确定区域设置以下是一种常见的方法:1、安装插件:首先,确保你的服务器安装了支持区域保护的插件,例如WorldGuard、GriefPrevention等。 这些插件通常提供了方便的命令和功能来设置和管理区域保护。 2、确定区域范围:在游戏中,使用指定的工具(如木斧)选择你想要设置保护的区域的两个角点。 这将确定你想要保护的区域的边界。

建立保护区应优先保护什么

建立保护区应优先保护濒临灭绝的珍稀动植物或者是具有代表性的生态。主要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属于原地保护。保护的应该是濒临灭绝的珍稀动植物或者是具有代表性的生态,这也是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

自然保护区:

保护优先区域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是一个泛称,实际上,由于建立的目的、要求和本身所具备的条件不同,而有多种类型。按照保护的主要对象来划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四)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八)根据防火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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