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一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 河南4小孩河边洗澡两人溺亡

2021年7月11月,四名孩子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一河道内洗澡玩耍时发生悲剧,李某阳(事发时14岁)溺亡,陈某胜(15岁)救人无果被水冲走溺亡。一个多月后,同行的李某儒(15岁)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22年7月,一审判决李某儒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二审维持原判。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儒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心生怨恨,主观上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溺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两次推李某阳至深水区的行为,对李某阳溺亡持放任态度,造成其溺亡后果,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年5月11日,李某儒父亲告诉红星新闻,他们曾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已被驳回。李某儒现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其申诉律师认为,该案缺乏能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实物证据,李某儒的行为与李某阳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下一步,他们将按程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双方系同学

落水时仅有一位目击证人

事发四天后,李某阳父亲才怀疑儿子的死并非意外。在准备将孩子手机一同下葬时,他发现手机不见了。李某阳父亲向红星新闻介绍,听目击证人说手机在同行李某儒处,他们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其家中索要,“李某儒不承认,后警察在李某儒家里搜到了我儿子手机,拿到手机时,发现手机卡已被损坏,我才怀疑孩子的死并非意外。”

据李某儒父亲提供的李某儒手写的自述材料显示,李某儒称李某阳手机确在自己家中,当时因一时未想起、心中负气,没有当场归还,而是次日交由警方归还。

2021年7月11月15时许,李某阳与陈某胜、李某儒、李某牛四人到上庄乡一河道内洗澡玩耍。当日,14岁的李某阳溺亡,15岁的陈某胜救人无果被水冲走溺亡。

2022年1月11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检察院指控,因去洗澡路上,李某儒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而心生怨恨,明知李某阳不会游泳且知晓该河段系深水区的情况下,对李某阳进行推搡导致李某阳被水淹呛一次,后被一旁的陈某胜救起。陈某胜救起李某阳后告知李某儒该处水深且急,不要开玩笑会出人命。约五分钟后,李某儒再次推搡李某阳致其再次跌入该段深水区域溺亡。陈某胜二次施救,被水冲走溺亡。

李某儒两次推李某阳至深水区致其溺亡 网络图

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儒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辩称李某阳不是因为自己推他淹死的。当时,他推了李某阳后,李某阳还站着与其说话,后来才看到李某阳被水冲跑。

当天下午,李某儒父亲赶到现场,询问了现场情况,并让李某儒乘坐救生船指认落水位置。等到其上岸后,李父带领李某儒前往派出所反映情况。

事发时,同行的12岁李某牛是唯一的目击证人。李某儒父亲称,李某儒与李某阳在同村小学就读,在学校常一起玩耍。同行的陈某胜是李某儒初中同学,李某牛则是李某阳堂弟。

有意还是无心?

律师称唯一目击证人证言曾更改

李某儒父亲介绍,2021年8月18日,李某阳家属再次到家中追责,自己前往派出所求助。随后,警察要求其带李某儒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当天和次日做了笔录。据一审判决书, 同年8月21日,李某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据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逮捕理由说明书,2021年9月5日,新野县公安局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李某儒,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案卷中只有李某儒的口供及李某牛的证言,“没有其他定罪的其他不变证据”。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出23条补充侦查事项,包括案发现场水文特征、被害人死因、监控视频等。同年9月13日,李某儒转取保候审。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准予批捕的决定 资料图

申诉律师王任飞介绍,在补充上述部分证据后,检察院随即作出准予批捕的决定。2021年12月1日,李某儒正式被依法逮捕。

新野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儒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溺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两次推被害人李某阳至深水区的行为,对李某阳溺亡持放任态度,造成了李某阳溺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某儒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任飞律师认为,李某牛证言是该案中的孤证,与李某儒的供述有矛盾,也无实物证据证明,李某儒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阳的死亡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缺乏完备证据。他查阅卷宗得知,李某牛的证言曾发生更改;而且查阅李某牛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李某牛陈述前后矛盾,且受其在旁监护人的干预。

王任飞律师介绍,他代理该案后,曾于2023年前往事发现场,发现案发处有监控秸秆焚烧的监控视频,其前往相关部门调取,但由于该监控视频只能存储14天至30天,当初的监控录像已被覆盖。

“推搡”是否造成故意伤害?

律师:应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2022年11月,该案二审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儒供述与李某牛证言在主要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蓝天救援队成员的证言证实岸边到河里是一个向下的斜坡,河下面都是沙子,越往里走水越深沙子越虚。以上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儒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李某儒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李某儒上诉称李某牛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应采纳,法院经查,李某牛系案发过程的目击者,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全程有其家属在场,其陈述事实符合其年龄段的认知水平,李某牛证言应当予以采纳,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月15日,红星新闻联系到李某阳的父亲,其家中开了一家小超市,两女一儿,儿子便是已故的李某阳。李某阳父亲称,当时,儿子念初中二年级,李某儒念三年级,二人系初中同学,但两人关系如何他并不清楚。其与李某儒也无交集,只见过对方到店里买烟。自己尚未收到李某儒一家的说明和道歉,直到二审开庭前才见到李某儒父母,妻子冲动上手打了对方,被自己拦住。

红星新闻记者从李某儒父亲处获悉,二审后,他们曾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2023年12月收到驳回申诉通知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申诉。李某儒现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本案证人均可以做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证明,如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与李某儒的供述在事实方面能够互相印证,同时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佐证,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不能被归为孤证。

林小明律师认为,从本案来说,如推搡造成了溺亡的严重后果,显然已经足以达到伤害的程度,但还应根据加害人当时的主观意愿以确定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因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色彩,随着环境变化、时间推移以及言词证据提供者思想的转变而变化,因此必须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此案中证据多是言辞证据,且李某牛仅12岁,尽管所作证人证言符合行为能力的要求,但在事发一个月之后指认,需再次考虑主观性以及真实性。

付建律师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推搡能否构成刑事意义上的伤害,应看其推搡的力度及当时主观心理,如只是在水中嬉戏,推搡应视为危险行为,则不能视为伤害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实习生 吴琳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


法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课件【三篇】

【 #课件#导语】课件设计和运用,一定要结合教学内容等多方面的客观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做的得体,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好效果,反之,则会事与愿违,如若枯燥乏味的课件必然会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而精心设计好一个课件,因势利导,就能紧扣学生的活动心理,活跃其思维,增强其学习兴趣,从而大大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下面是整理分享的法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课件,欢迎阅读与借鉴。 【 篇一 】

一、主题大学安全法制教育

二、时间:20xx年x月x日晚上7点30分

三、地点:

四、出席人员:辅导员和XXX班全体学生

五、主持人:班安全委员

六、班会开展方式:PPT形式

七、班会议程简要:

1、主题班会背景

法制安全教育作为在校学生,安全问题与我们的生活、学习、成长息息相关。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提高防范能力,是学生自身的重要使命。

安全防范是一种意识,更是个人的生存技能。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是人生的一门“必修课”。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学生首先必须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安全。

2、班会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能力,限度消除学校安全事故隐患,使学生懂得在校园中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并能做到时时处处注意安全。

3、班会活动准备

1、让同学们讨论对安全法制的认识。

2、请同学举例身边的真实例子。

(1)你亲身经历的有哪些?

(2)你知道的诈骗类型有哪些?

(3)你认为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时的心理是什么?

4、活动过程

A、首先播放查找到的一些关于大学生安全法制教育的视频。

B、让学生自由讨论发言,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今后应该做到哪几点。

5、由PPT介绍学生应该注意的一些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

①、学生必须具备的安全防范技能

(防范宿舍火灾;防范乘车安全等)

②、使用ATM机注意事项

(在输入密码时注意旁边是否有人在偷窥;取款凭条要放好,不能随手一丢泄漏卡号等)

③、诈骗的预防

(假冒大学生诈骗;谎称意外要求汇款诈骗等)

④、防火及安全逃生

(逃生预演,临危不乱,熟悉环境,暗记出口等)

⑤、公交车上如何识别扒窃

⑥、防止掉进陷阱

⑦、谎称意外要求汇款诈骗

⑧、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

6、就本次班会全体学生畅谈体会。(时间大约15分钟)

7、辅导员点评。

八、总结发言

通过今天的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的开展,使大家深刻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作为在校学生,安全问题与我们的生活、学习、成长息息相关。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提高防范能力,是学生自身的重要使命。

改革开放后的大学校园,已从昔日遗世独立的“象牙塔”俨然变成开放型的“小社会”。可相对于社会人,大学生群体仍然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接受安全法制教育,不仅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适应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更是大学生自我完善和提高综合素质的需要。每位在校生都必须牢固树立以“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为核心的校园安全文化观念,积极主动地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防卫能力和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以及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保证自己身心健康地完成学业,并能成功地就业、创业。

【 篇二 】

一、活动主题:

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教育

二、活动目的:

通过案例剖析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教会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曾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

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三、活动过程: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我们的考试刚刚结束,我首先在此祝愿各位同学取得好的成绩。希望大家在新的学习任务开始之前调整好的状态,迎接下一次的挑战。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以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为大家准备了这次“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教育”的主题班会,希望通过这次班会使同学们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盗窃罪)

2009年10月14日18时许15号公寓楼238宿舍李某向派出所报案称本宿舍俩台笔记本电脑被盗。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被撬痕迹。民警经过细致询问后,得知该宿舍张某作案嫌疑,随即对张某的行踪进行了调查。经过多方努力,民警在该学校东门城中村一招待所抓获。据张某交代,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已经销售,另外一台藏在另一招待所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张某犯有盗窃罪,且两台笔记本电脑折合人民币八千余元,属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点评:据了解张某系该学校新闻专业学生,该生家庭条件很好,其爷爷是一个高级干部,父亲自己开一个公司,产业也很大。应该说经济条件很好的,但是张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后据张某交代,该生来校以后交了女朋友,经济花销比较大,家里给的生活费不够自己在女朋友面前“显摆”。国庆节回家后父母给他买了一个价值8000元的电脑,该生由于没有生活费在火车上以3400元将其处理。收假后没有几天就把这些钱挥霍完了,为了在女朋友面前能有“面子”,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事后张某后悔莫及,但是法律神是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待张某的只能牢狱之苦。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盗窃罪的量刑:

1、盗窃金额500-2000以上为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盗窃金额5000-2万以上的为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金额3万-10万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

案例二:(抢劫罪)

刘某、崔某、郑某、程某、陈某5人,是某高校02级法律专业的二年级学生。2003年12月11日,5人在一起喝酒、吃饭后,于当晚12时许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窜至西安市友谊西路,拦路抢劫西安仪表厂职工张某和其妹。其中一人勒住张某之妹的脖子,另3人则围住张某,并用木棍将张左肋骨打骨折,抢走现金1780元。期间,程某在一旁望风。作案次日,程某和陈某到校保卫处投案。另3人依次被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点评:据了解几个学生家庭条件都可以,就是因为一种好奇心最后酿成大祸。我们现在很多大学生进去大学以后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加之离开家庭,自认为走上了社会,便逐渐滋生了好逸恶劳、学习松弛、自私自利、害怕艰苦、贪图享乐、爱慕虚荣等不良习性。而一旦面对犯罪的诱因,在不能正确辩别是非的情况下,就以身试法。最终酿成苦果。

案例三:(故意伤害罪)

2009年圣诞节晚上9时某高校某班级圣诞节晚会结束,班上同学张某与王某到商业街归还所租用音响设备,因器材有所损坏牵扯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情绪激动大打出手,张某给其辅导员打电话告知此事,辅导员随带领班上10余名学生赶到现场,现场秩序一度混乱,无法控制,其中一同学孙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租音响的老板,店老板心脏左下方被刺伤,当即倒地不起,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此案件中,孙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店老板刺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家属也赔偿受害者医疗各项费用数十万元。

案例四:(故意伤害罪)

某天夜里公寓楼内,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舒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舒某只有14周岁,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点评:友谊是人生的美酒,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但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期,一定要谨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不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所以我在这里劝诫大家交朋友一定要擦亮眼睛。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周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或者朋友的要求,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以道德和法律的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就会酿成大祸。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五:(聚众斗殴罪)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睬,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与他人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案例六:(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2009年9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某校大二学生一时无聊竟然拿“针扎”事件开玩笑,在互联网上一个“安康论坛”发布“安康发生针扎事件”等信息,引来大量人员跟帖,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于9月23日在安康巴山路泓星网吧内将发布虚假信息人周某抓获。据周某交待,出于对新疆发生的“针扎”事件好奇,便在网上发布了听说安康发现针扎事件的虚假信息。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当周某知道因为自己一时的好奇和无聊换来了10天拘留时后悔莫及。

2011年3月15日上午10点多,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发在了几个群上。超乎他想象的是,在此后的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夹杂着人们对辐射的恐慌不胫而走。一天以后,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食盐抢购现象。据官方分析,造成食盐抢购的原因一方面是日本地震海啸造成,民间盛传含碘物品可以预防核辐射,造成部分民众盲目抢购囤积碘盐;另一方面,民众担心海水受到污染,以后买不到没有污染的食盐了,所以疯狂抢购囤积,一些不法商家甚至趁机提价牟取暴利。

2011年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布消息称,已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近日网上出现一条“陕西兴平将于6月13日发生强烈地震,震级为7-8级左右,此后还会有六百多次余震,震级均不等”的传言,引发部分网友恐慌。经经过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该谣言出自陕西咸阳两名学生之手,目前这两名学生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点评: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利用国际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总结

通过以上的案例的教训,我们同学们应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因此,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最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集会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都是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守法意识的淡薄和一时的年轻冲动所造成的。

同学们,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社会阅历浅,所以是非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人利用。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我们是否想过我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相信我们的辅导员老师对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法纪安全教育已经讲过很多次。今天我和同学们分享以上这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现实存在的案例,希望同学们能从这些案例里或多或少的受到一点点启示。

【 篇三 】

教学课题:法制教育(自护、自救安全教育)

教学内容:学习一些家居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生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的意识,使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重点难点:学会如何实施自我保护。

教学方法:例举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

一、谈话引入:

同学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里,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关心、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家庭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备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下面就谈谈家居安全要注意什么:

二、交通安全

案例|一、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案例二、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1、分组讨论、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要靠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穿越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在公路上行驶。

三、防溺水安全教育。下面给大家讲几个游泳所带了的惨剧。

(1)2016年4月23日下午,廉江市安铺镇3男孩结伴下河捞蚬不幸溺水,导致2死1失踪。

(2)2016年1月8日,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郝家庄上郝村西塘处,因开发商挖沙导致地面出现大坑,聚集河水后结冰,4名小学生和1名幼儿在冰上溜冰时不慎落入坑中溺水死亡。

(3)2016年3月3日,海南乐东中学2名初三学生到河边钓鱼,不慎落水身亡。

(4)2016年武汉一所中学6名初中生结伴到长江游泳,其中5人被浪卷的远离岸边,3人被群众所救,2人不幸失踪

(5)2016年6月9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杨庄中学7名初三学生结伴在莱芜汇河下游游泳时溺水身亡。

(6)2016年6月9日,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文昌村5名小学生在桃洪镇竹塘村向家山塘游泳时溺水身亡。

(7)2016年1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广东汕尾陆丰市湖东镇南四坑水库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4名小学生死亡。

(8)2016年1月7日,河南信阳光山县南向店乡天灯小学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4名儿童溺亡。(9)2016年4月21日,广东珠海中大珠海校区一名2016级本科生凌某,在校园内沕水湖意外溺水身亡。

(10)2016年5月5日,北京市吉利大学一名大二学生在十三陵水库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以上仅仅是游泳所带来惨剧的冰山一角,但也并非是因为游泳可能会溺水而就因噎废食,而不去游泳,只有清楚了原因,知道怎样预防,在保证我们安全的条件下,就可以开心的游

游泳时要注意安全

1、饱食或者饥饿时,剧烈运动和繁重劳动以后不要游泳。

2、发现有人溺水,不要贸然下水救,应大声呼唤成年人相助。

3、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跳水。

四、用电安全。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用电的地方

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用电常识。

(1)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电源。

(2)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3)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

(4)使用中发现电器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5)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直接救人。

五、安全使用煤气

(1)燃气器具在工作时,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造成煤气大量泄露而发生火灾。

(2)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

六、食品安全教育。

主持人:喜欢零食是孩子的天性,但往往在吃得高兴的同时却忘记要看看食品是否过期,是否变质,因此就存在一个很大的安全隐患。请同学们在享受零食时记住要吃安全放心的食品。

1、预防食物中毒,首先要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洗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床单和被盖(一月一次)。

2、保持教室、宿舍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养成饭前便后洗手、不暴饮暴食的良好习惯。

3、做到\六不吃,不吃生冷食物、不吃不洁瓜果、不吃腐败变质食物、不吃未经高温处理的饭菜、不喝生水、不吃零食。

4、要从食品标签上注意识别食品质量,选择安全的食品是把装病从口入”的第一关。

5、不吃三无产品食物,不吃发霉、变质的食物。

6、不乱吃野果,更不要捡路边的果吃,以免中毒。

七、防拐骗。

1、案例:某日晚10点,由山东省某县某村13岁女学生杨某从叔父家吃过晚饭后徒步回家。天色已黑,路途又远,她在途中碰到一个骑摩托车的男青年,男青年用骑车

带她回家等花言巧语骗取了杨某对他的信任,上了他的摩托车。半路上,他企图*污杨某,却被杨某狠狠地咬断一截舌头。歹徒惨叫着逃走了,但他因落下伤残,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捕获。

2.讨论案例: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小组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感受。前者不但勇敢而且机智,因为她不但保护了自己,而且打击了歹徒。而后者的胆孝恐惧不但助长了歹徒的气焰,还使自身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因此,面对不法侵害,特别是严重的不法侵害,首先要勇敢。因为勇气能给人以信心,给人以力量,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1)、不吃陌生人的东西。

(2)、不听陌生人的话。

(3)、不跟陌生人走。

(4)、不和陌生人讲话。

八、教师小结:只要我们处处小心,注意安全,掌握自救、自护的知识,锻炼自己自护自救的能力,机智勇敢的处理遇到的各种异常的情况或危险,就能健康。

河南原阳6人被杀嫌疑人失踪,至今没有抓获他可能逃往哪里?

原阳一家6口遇害案,距离案发日已经一个多月过去了(接近2个月),嫌疑人孙某飞却至今下落不明。那么?警方这些天出动大量的警力,村前村后设下重重关卡,全力缉拿孙某飞归案,孙某飞为何人间蒸发了呢?

笔者认为,现在最大的可能应该还是杀人行凶后跳入黄河溺亡。但这毕竟只是可能,没找到尸体之前,仍不能排除孙某飞有在逃可能。——如果其在逃,很可能已经离开原阳地界!

黄河边上现嫌疑人车辆,他真的跳河了吗?

2020年11月15日凌晨,嫌疑人孙某飞潜入冯某凡家行凶,致冯某凡家一家六口死亡,其中有村民证实。遇害者为冯某凡的奶奶、母亲、妻子,以及冯某凡的两名孩子【最小的仅2岁】,冯某凡本人也在这次案件中遇害。另有一名8岁女童被孙某飞带走,至今下落不明。

行凶后,孙某飞驾驶一辆白色奔腾越野车逃跑,15日下午,孙某飞潜逃时驾驶的白色越野车在黄河北岸一处堤坝边上被民警发现。

车子在黄河堤坝被发现,说明孙某飞极有可能跳入了黄河。起初,警方认为其跳河的可能性很大,于是组织警力在黄河中进行打捞。并于16日在黄河内打捞到一具尸体,网上传言孙某飞遗体已经打捞上岸。【后证实这具尸体是另一起案件中的受害人!】

如今黄河中并没有打捞到嫌疑人孙某飞的尸体,也没有关于失踪女童的任何消息。笔者认为有两个可能:

第一、黄河流域广阔,水流湍急,落水者可能被大水冲走,或者被冲到一些极难发现的隐秘地方。警方一时半会没有找到。

第二、孙某飞可能压根没有跳河,由于道路上监控录像密集,驾驶车辆逃跑目标太大。孙某飞故意将车停靠在黄河堤坝附近,作出跳河的假象,转移警方的注意力,寻求别的逃跑途径。

比如在警方还未形成卡点的时候,在路边搭乘他人的车辆逃跑。比如绕过大路的监控,找乡间小路逃跑等等……如果是这样,孙某飞很可能早已经逃出了原阳地界。那样抓捕的难度就更大了。

总之,无论他跳没跳河,对于这类丧心病狂的罪犯,只要一天不找到,对社会的威胁一天就不能解除。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无论如何要尽快将其抓捕归案。

大连老汉带小儿子去河边洗澡孩子溺亡,如何减少此类事件?

想要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01、尽量不要去河里洗澡;02、若非去河里洗澡避免往深处走;03、往不熟悉的区域时要结伴而行。

01、尽量不要去河里洗澡

想不明白为啥非要去河里洗澡,难道在自家然后洗澡不好吗?而且洗得还舒服,还很干净,非要去河里去洗澡?难道河里的水比家里的水更好吗?

而且现在很多淹死的人当中有很多都是去河里洗澡的,所以奉劝大家平时能不去河里洗澡就不要去,不要图一时的痛快反而丢了性命。

02、若非去河里洗澡避免往深处走

但是真遇到那种我就喜欢在河里洗澡的那种,确实也没啥招了,只能说洗澡可以,但是一定要注意好安全,否则也很容易出现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

去河里洗澡的时候一定不要往深处走,因为深处很可能水比较深,很容易出现问题,所以去河里洗澡的时候,尽量挨着河边洗就行了,反正目的是洗澡,深处浅处都是一样的洗。

03、往不熟悉的区域时要结伴而行。

还有去河里洗澡的时候,真的不要作死去自己平时都不熟悉的区域洗澡,因为就是这些我们都不熟悉的区域,里面可能有很多危险,若是我们莽莽撞撞去的话,很容易出事。

其实很多河里洗澡溺水的事故后,很多人都是在自己不熟悉的区域丢了命,所以去河里的时候,真的千万不要去挑战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的,如果非要去一定要结伴而行。

所以想要避免河里洗澡出事的这种情况,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去河里洗澡,那么这就杜绝了一切危险的因素,若是非要想去的话,也不要去河的深处和自己不熟悉的地方去,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溺水的情况,毕竟很多溺水身亡的很多也都是会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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